房屋出租管理专业知识

1.出租屋管理知识

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知识问答 1.哪些人需要办理暂住户口登记? 答:《南宁市暂住户口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下列非本市常住户口的外来人员拟暂住三日以上的,在投宿之日起三日内办理暂住户口登记:(1)从事建筑、运输、装卸及其它包工人员;(2)从事商业、服务业、修理业、加工业及农、林、牧、副、渔业经营的人员;(3)外地设置在本市的厂、店、场、办事处、中转站、货栈及其它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或单独派驻的采购员、业务员等;(4)本市和驻市的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招聘、雇佣的技术人员、合同工、临时工、轮换工、勤杂工、保姆等人员;(5)停泊在内河船上,从事水上运输、捕捞、养殖等人员;(6)从事其它行业的人员;(7)到本市投靠配偶、父母、子女、直系亲属或访友、就医、培训、实习的人员,寄读、进修的在校生。

本市城区居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本市城区范围内居住,不须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到本市市辖县建制镇范围内居住的,应当办理暂住户口登记。

本市市辖县居民建制镇范围内暂住的,应当办理暂住户口登记。 2.什么是《暂住证》? 答:《暂住证》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者乡、镇,在其他地区暂时居住的证明。

3.哪些人需要申领〈暂住证〉? 答:〈南宁市暂住户口管理条例〉和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规定: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十六周岁的下列人员,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佣的人员;(2)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3)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4)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5)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4.如何申领〈暂住证〉? 答:申领〈暂住证〉须持有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1〉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厂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3)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5。申领〈暂住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外来人员在申请办理〈暂住证〉时,须交本人居民身份证,近期一寸半身正面免冠照 片两张,并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

6。暂住人员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答:〈暂住证申领办法〉规定,暂住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2)按照规定申包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3)遇有查验〈暂住证〉时,应当主动出示,不得拒绝;(4)不得使用假〈暂住证〉或者借用他人的〈暂住证〉;(5)离开暂住地时,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暂住证〉。

7、对违反〈暂住证申领办法〉的处罚有规定? 答:违反〈暂住证申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一〉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暂住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二〉骗取、冒领、传借、转让、伪造、变造暂住证的,收缴暂住证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三〉雇用无暂住证人员或者扣押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件的,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8、房屋出租人不履行义务如何处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9、将房屋出租或者出借给流动人口居住的房主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负有什么责任? 答:将房屋出租或者出借给流动人口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与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10、房屋承租人的义务有哪些? 答:房屋承租人必须接受公安机关等管理部门的管理,不得无故拒绝公安、计生、劳动、消防、房管、流动人口办等职能部门检查、监督,不得利用出租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11、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1)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2)按照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确需改变动物用途或者进行装修或增设他物,应当征得出租人的同意,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3)遵守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有关规定;(4)遵守计划生育有关法规;(5)遵守环境保护有关法规,并承担造成污染治理的责任。 12、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有哪些? 答:(1)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2)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

2.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最低0.27元开通文库会员,查看完整内容> 原发布者:flybuqilai 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方案为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提升街道、社区工作的科学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及时、动态采集本辖区内出租房屋信息,滚动摸清辖区流动人员底数,根据房屋租赁行为当事人的现实表现、出租房屋设施配备和治安状况,对出租房屋实行分类管理,实现全区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形成合力、环境秩序明显好转、基础防范能力明显好转、治安形势明显好转、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明显好转的工作目标,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社会管理提供支撑,为治安管理提供抓手。二、职责街道成立出租房屋工作领导小组。

主要负责全区出租房屋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辖区内遇到的问题,落实各项措施。三、工作步骤1.调查排摸。

摸清街道内出租户数量和流动人员实际居住情况。对清理整顿出租房屋,核对暂住人口信息,各社区结合计生工作情况,完成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的录入。

2.分类管理。(1)对“重点隐患户”:向上级汇报,并令其整改,领导小组成员每半个月至少一次上门入户排查,对有严重妨碍社会安全倾向的、社区应劝其返乡并做好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需向上级报告。

(2)对“关注户”:进行提醒,时刻掌握其动态信息,家庭信息,户籍所在具体地址,领导小组成员每月至少一次上门检查管理。(3)对“一般户”:街道社区应了解其家庭基本情况,成员情况,介绍本社区、街道相关知识,政策。

(4)对“放心户”;街道。

3.我国房屋租赁管理的原则包括哪些

为承租的住户或单位服务的原则.为达到上述目的,出租房屋时,租赁双方必须签定《房屋租凭契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这时主要强调房地产经营管理部门要认真严格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坚持为承租方服务的经营方向。强调支持承租方的合法要求,从经营上不断地降低成本、扩大修缮范围、提高维修的技术标准。

公有房产租赁的目的,是为了不断地满足社会生产和人民居住生活的需要,这是由我们的国家性质所决定的,因此,在房屋租赁关系的管理上,必须维护承租方的合理使用权,为住户或承租单位服务。维护公有财产的原则.将出租的房屋管理好。

在租凭过程中要正确行使产权管理包括的各项权利,达到更好地发挥房屋商品在国计民生中应有的作用。对房屋承租方来说,对承租的房屋有依约使用的权利,但没有任何处分权,这一点必须加强管理,做宣传。

租赁双方都要遵守租赁政策和《房屋租赁契约》的规定,对房屋要爱护使用,注意保养,避免或减少房屋遭受人为的损坏,从而延长房屋的使用年限。组织租金收入,提高经济效益的原则.通过房屋租赁的经济活动,交出房屋的使用价值,收回交换价值,这是实现房屋再生产的必要条件。

组织租金收入,做到应收尽收,这也是人民长远利益之需要。因此,正确地评定租金,使群众合理负担,组织好租金收入,做到‘以租养房“,是房屋租赁管理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房管工作的主要任务。

4. 保证租赁关系正常的原则.租赁关系是否正常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关系到社会秩序的安定。

因此,租赁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政府的政策、法令和规定、维护租赁关系的正常化。禁止以出租或承租房屋搞投机活动,谋取私利,擅自拆迁房屋和设备,以及房屋的转让或私自交换使用。

5. 充分发挥房屋效用的原则.由于房屋固定在一定的地理位置上,房屋的用途取决于房屋的建筑形式,它是相对固定的,不能像其他商品那样任人选择,而只能由房屋选择”合适的主人。总之,租赁管理的原则要求,主要是将出租的房屋管好、修好、用好。

为承租单位或住户服务好。在租赁工作中必须遵守这些原则并作为租赁管理工作优劣的标志。

我是菁英地产。

4.求租赁基础知识

租赁知识:/rongreal/6060.html 更多租赁知识:/rent/index.asp?good=zs&searchkey=name@domain.com 租赁常识:/rent/index.asp?good=cs&searchkey=name@domain.com [租赁知识] 出租人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在一定期限内将某项财产交付承租人使用的行为。

租赁是一种客观的经济活动过程,与市场经济发展紧密相联。早在公元前1400年前后,地中海西海岸就出现租赁,当时一些船主把船只出租给商人,收取租金。

早期的租赁对象有土地、房屋等。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出租人是不承担责任的。

租赁-发展沿革 19世纪末,设备租赁开始兴起。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有了投资减税和加速折旧减税等措施,设备租赁得以普遍推行。

后来又有了金融性和资本性租赁等形式。租赁项目一般是机器设备、厂房、飞机、轮船等有形资产。

近年来,租赁业务扩大到包括技术、商标、信誉等无形资产在内的企业租赁。欧美和日本一些发达国家,有不少中小企业采取租赁经营的形式。

其特点在于:承租人只需支付租用金,便可采用新设备和新技术,获得新的生产能力;租赁期间设备产权属租赁公司,用户只有使用权,且不得中途废约;出租人能较快通过收取租用费收回资金,比向外贷款更为安全可靠。 租赁-业务程序 ①承租人直接与设备生产厂商就设备价格、规格、交货日期及其他条件进行先期谈判,当接触租赁条约时,需请租赁公司参与意见。

②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条件向生产厂商购买设备。 ③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租期即告开始。

④承租人按租赁合同规定的金额向租赁公司交纳租金。 ⑤ 租期届满承租人可作如下选择:或将设备退还出租人,或延长租期,或作价购进所租用设备,或要求出租人更新设备而另订租约。

实行租赁经营责任制的企业作为承租者需向租赁者按期交纳租金,而对其所承租的企业则享有完全的经营自主权,承担经营的全部责任,盈亏自负。因此,实行租赁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其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完全分离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中国亦开始对部分中小企业试行租赁经营责任制。

租赁-期限判断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所以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仅仅有口头的租赁协议,或者虽然有书面的租赁协议,但没有约定租赁期限,完全可以在该房屋进行拍卖后,由买受人解除与第三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从而保证申请人与买受人的权利都完整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租赁-租赁物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出租人是不承担责任的,那么对于这种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由谁来承担呢?具体来说租赁物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产品责任。

由于租赁物本身具有缺陷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则产生产品责任,由出卖人也就是供应商和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应规定,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3)建筑物上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这种情况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应规定由承租人承担责任。 (4)污染环境责任。

如果由于承租人操作不当造成环境污染,责任由承租人承担;如果由于租赁物本身缺陷造成环境污染的,则由出卖人承担责任。 租赁-租赁合同 对租赁物的改善或者增设设施问题。

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设施。在租赁关系期满后,对租赁物改善或者增设设施所增价值的归属,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承租人可依据不当得利主张返还请求权。

租赁期间,租赁物的孳息归属和风险负担。对于租赁物的孳息归属,应依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租赁本身是为了获得租赁物的孳息,则孳息自然归承租人所有;如果租赁本身不是为了租赁物的孳息,则依据孳息归属原物的理论,由出租人享有。

对于租赁物的风险负担,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所有人负担风险的原理,由出租人承担。 承租人的转租权。

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享有转租权。转租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不履行对租赁物的妥善保管义务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应予以注意的是,出租人所解除的合同是租赁合同,而非转租合同。

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以后,依据物权请求权中返还原物请求权向转承租人主张返还原物,转承租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可向承租人主张违约责任。

5.房屋租赁管理重要性有哪些

房屋租赁管理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对房屋租赁行为进行的管理。

目前,在房价较高,大部分人买不起房的情况下,租房能够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而租房的主要对象是城市的外来流动人口,这有利于加快城镇化的进程。 在城市里,需要租房的人有很多,租房很受欢迎,有条件的人开始将房屋出租,房屋租赁成为一种新兴投资方式。

可见,迅速发展的房屋租赁业对我国经济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可以预计它是对推动房地产行业发展的关键。 房屋租赁管理的紧迫性 目前,我国的房屋租赁市场比较混乱,地下租赁活动猖獗,很多城市出现了大量未经登记备案的隐租、转租、瞒租等现象,容易产生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障。

出租屋成为藏污纳垢之所,犯罪人员利用其犯罪、隐藏、销赃等,还可能会在里面进行不法活动,如传销等。 租赁备案的缺失,会造成管理失控,相关税收的流失。

促使不法中介、“黑中介”的出现,损害租房者的利益。还可能会出现违法建设以及危房出租现象,如群租房,给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隐患。

房屋租赁管理的重要性 对房屋租赁市场进行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有利于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租金不合理上涨,推动租赁市场健康发展。除此之外,还有利于租赁税费的收缴,对住房价格进行控制,有利于稳定社会治安。

6.怎么样做好房产租赁

首先必须得专业,房地产的专业知识必须丰富准确,房地产交易的金额都相对比较大,好多人一辈子买房一次,所以比较谨慎,如果你不专业的话,把一辈子的积蓄交给你,他肯定是不放心的。

然后就是服务必须到位,买房是一件大事,肯定会考虑得比较多,一定要注意服务的态度和意识,如果比较急躁的话,成单肯定是不容易的。最后一定要做好售后服务,比如贷款、过户手续的办理等。

房产租赁是指在不转移房产产权的情况下,承租人以固定时间段位单位交付租金的方式,获得该房产某段时间的使用权的交易方式。房产租赁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租赁,其形式与普通的租赁有一定的区别,但是其内涵与普通租赁完全一样。

7.《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严格落实出租房屋所有人和租赁双方的责任 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屋所有人负责,应当确保所出租房屋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

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出租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督;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与基层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和《消防责任保障书》,并自订立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变更或终止房屋租赁合同也应在5日内到基层管理服务站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承租人应当对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负责,应当配合出租人做好出租房屋的登记,服从行政管理部门和基层管理服务站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的规划设计用途;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二、严禁违法建设出租 禁止将违法建设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进行出租。对违法建设出租,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同时应当将违法建设情况报告有关部门进行拆除。

对申请租用(或自用)居民住宅开展经营的,经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属于违法建设的,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基层管理服务站不予出具相关证明;对已经租用违法建设开展经营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对出租人依法予以处罚,工商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依法查处。 三、严禁违法租赁行为 禁止将存在建筑隐患、治安隐患、消防隐患的房屋进行出租。

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建设(房屋)、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员出租;禁止向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出租;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动嫌疑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出租人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严禁违反出租房屋面积限制条件出租,即: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人数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按床位等方式变相分割出租;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作为卧室出租供人居住。

对违反上述限制条件的,由建设(房屋)部门责令出租人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向社会公开该套房屋信息,限制其买卖,并将违法群租信息注记在房屋登记簿附记栏。

对利用出租房屋,以旅店、招待所等名称制作招牌字号,招揽住宿,或按日计价收取费用等经营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查处取缔,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或治安拘留。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不得为违反出租房屋限制条件的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供经纪服务,不得参与或者教唆他人参与违反出租房屋限制条件的租赁行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查处,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违反出租房屋限制条件的,由建设(房屋)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加强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 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人员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设置监控、灭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通道,并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出租人未落实上述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的,应到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委托代征点或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到税务机关为承租人开具个人出租房屋发票;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由地税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出租房屋集中地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制订村规民约、成立出租房主协会等方式,实现出租房屋自治化、规范化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搭建房屋租赁平台、引入专业管理机构等方式,实现出租房屋组织化、集中化管理;建立出租房屋违法租赁行为投诉热线,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行为。 五、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综合管理 出租房屋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领导;各有关行政部门要按照自身职责任务,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加强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对违法、违规出租行为坚决查处、严厉打击,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个人的法律责任,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发生涉及出租房屋的重大案事件。 相关部门要将流动人口居住需求纳入住房保障建设规划,积极提供合法、规范、廉价的出租房源,从源头上、根本上为流动人口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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