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务员培训规定的培训分类
第十一条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第十二条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依法行政、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行为规范、机关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识和技能,重点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机关工作的能力。
初任培训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专业性较强的机关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的统一要求,可自行组织初任培训。
初任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完成,时间不少于12天。
第十三条任职培训是按照新任职务的要求,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领导科学、政策法规、廉政教育及所任职务相关业务知识等,重点提高其胜任领导工作的能力。
任职培训应当在公务员任职前或任职后一年内进行。
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天,担任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天。
调入机关任职以及在机关晋升为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依照前款规定参加任职培训。
第十四条专门业务培训是根据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的需要进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重点提高公务员的业务工作能力。
专门业务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机关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五条在职培训是对全体公务员进行的以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为目的的培训。
在职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机关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六条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七条没有参加初任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不能任职定级。
没有参加任职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应及时进行补训。
专门业务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不得从事专门业务工作。
在职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2.简述我国公务员培训的原则
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6月27日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公务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按照职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特点进行。第三条公务员培训应当遵循理论联系实际、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学以致用、改革创新、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第五条中共中央组织部主管全国公务员培训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中央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公务员业务培训。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主管本辖区公务员培训工作。政府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 [2] 培训对象第六条公务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公务员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公务员。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和职业发展需要安排公务员参加相应的培训。
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其他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公务员培训学时学分制。第八条公务员应当服从组织调训,遵守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公务员参加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培训结业证书。第九条公务员按规定参加脱产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岗人员相同。
第十条法律法规对领导成员、后备领导人员和法官、检察官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培训分类第十一条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第十二条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依法行政、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行为规范、机关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识和技能,重点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机关工作的能力。初任培训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
专业性较强的机关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的统一要求,可自行组织初任培训。初任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完成,时间不少于12天。
第十三条任职培训是按照新任职务的要求,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领导科学、政策法规、廉政教育及所任职务相关业务知识等,重点提高其胜任领导工作的能力。任职培训应当在公务员任职前或任职后一年内进行。
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天,担任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天。调入机关任职以及在机关晋升为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依照前款规定参加任职培训。
第十四条专门业务培训是根据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的需要进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重点提高公务员的业务工作能力。专门业务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机关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五条在职培训是对全体公务员进行的以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为目的的培训。在职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机关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六条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第十七条没有参加初任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不能任职定级。
没有参加任职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应及时进行补训。专门业务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不得从事专门业务工作。
在职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培训方式第十八条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制定公务员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
公务员所在机关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第十九条推行公务员自主选学。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公务员个性化、差别化的培训需求,定期公布专题讲座等培训项目和相关要求。鼓励公务员利用业余时间自主选择参加培训。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公务员在职自学制度。鼓励公务员本着工作需要、学用一致的原则利用业余时间参加有关学历学位教育和其他学习。
公务员所在机关应当为公务员在职自学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二十一条推广应用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手段,提高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
3.公务员培训规定的培训分类
第十一条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第十二条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依法行政、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行为规范、机关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识和技能,重点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机关工作的能力。
初任培训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专业性较强的机关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的统一要求,可自行组织初任培训。
初任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完成,时间不少于12天。
第十三条任职培训是按照新任职务的要求,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领导科学、政策法规、廉政教育及所任职务相关业务知识等,重点提高其胜任领导工作的能力。
任职培训应当在公务员任职前或任职后一年内进行。
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天,担任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天。
调入机关任职以及在机关晋升为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依照前款规定参加任职培训。
第十四条专门业务培训是根据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的需要进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重点提高公务员的业务工作能力。
专门业务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机关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五条在职培训是对全体公务员进行的以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为目的的培训。
在职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机关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六条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七条没有参加初任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不能任职定级。
没有参加任职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应及时进行补训。
专门业务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不得从事专门业务工作。
在职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4.如何加强机关干部职工学习教育
建设学习型机关,是新时期机关建设工作的必然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重要载体之一。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致力“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如何进一步加强机关干部职工的学习教育,适应学习型机关建设的需要。
一、机关干部职工学习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及主要原因 (一)、存在问题:一是学习教育方法单一,缺乏新意。目前,机关学习教育往往采取集中学习的方式,通常是大家坐在会议室里,主讲人照本宣科地读读文件、念念报纸,一人讲大家听,再象征性地让大家发个言,空发议论,形式单调,内容枯燥、方法不活,学习教育效果往往是事倍功半,甚至不知所学为何物。
二是学习教育内容空洞。绝大部分机关通常都在每年初制定学习计划,对学什么、怎么学、学多少都作了明确规定,这样一年学习下来,往往照本宣科,泛泛而谈,缺乏针对性,真正联系城建工作、针对干部职工思想实际的内容很少,因而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致使学习成了走过场。
三是学习热情不高。目前,不少干部职工对关乎自己切身利益的专业技术学习抱着积极的态度,学习热情较高,可对于政治理论学习却抱着无所谓的态度,认为政治理论学习可有可无。
因此,有的干部职工想方设法逃避学习,有的即使人到了,也是“身在曹营心在汉”,心不在焉,敷衍了事。四是效果不明显。
把机关学习简单化,仅停留在了解学习内容层面上,没有把学习教育与提高觉悟、解决思想问题结合起来,与解决工作、生活、学习中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与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学完之后,既不落实,也不检查考核,没有发挥学习应有的作用。
(二)、主要原因:一是少数干部认为机关部门的业务工作是“硬任务”,学习教育工作是“软任务”,对学习教育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二是部分干部职工认为自己是搞具体业务的,只要业务知识掌握了,政治理论学习可有可无,与自己关系不大。
三是对机关学习教育工作缺乏制度保证和监督措施,每年对学习教育情况的检查只是走过场,对学习效果无法做出正确了解。二、干部职工学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1、加强对干部职工学习教育是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发展趋势的基本要求。
当今社会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知识更新速度飞快,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只有进一步提高机关干部职工思想观念、能力素质和精神状态等,才能准确把握时代脉搏,适应瞬息万变的世界,才能不断促进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提高,促进机关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的提升,更好地保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2、加强干部职工学习教育是全面增强机关干部职工综合素质、提高工作效率的根本途经。
新形势下,对机关干部职工理论素养、知识水平、业务本领和领导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干部职工素质直接影响机关整体工作水平和形象。只有加强干部职工的学习教育,坚持完善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切实提高干部职工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战略素质,牢固树立正确群众观、政绩观和人生观,稳妥处理各种人民内部矛盾,以不断提高机关工作质量和效率。
3、加强干部职工学习教育是激发干部职工创造力和学习力的重要手段。干部职工只有不断学习,才能增强创新思维和能力,在实践中充分运用,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抓好干部职工学习教育工作的对策(一)、加强机关干部职工观念转变。学习教育工作是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将其列入工作日程,做到常研究、抓落实;并积极参与各项学习教育活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为职工带好头。
广大职工要做到理论学习与业务学习齐头并进,切不可只重业务,而忽视政治理论学习。(二)、学习教育制度要建立长效机制,确保监督有力。
一是注重抓好理论学习,政治理论学习要根据党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上级中心工作的要求,以及当前政治形势的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安排制定每个阶段的学习计划和内容。政治理论学习由专人负责组织安排,并负责制定理论学习计划。
学习方法要灵活多样,做到全面系统学习与专题研讨相结合,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写心得体会与专题讨论相结合,要切实保证学习质量,提高干部职工的整体思想水平,解决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共性问题。二是强化业务技能教育,加大干部职工业务技能教育力度,可以采取外请师资、专家讲座等各种途径,为干部职工培训多种技能,使干部职工“精一门、会两门、懂三门”,增强干部职工岗位竞争力和社会竞争力。
同时,要增强机关干部职工学习教育的直观性和感染力,采用访友干部职工喜闻乐见的形式,如通过参观革命教育基地、革命事迹展览、进行革命传统教育;请先进人物作先进事迹报告,开展知识竞赛、专题讨论等,真正把学习教育寓于喜闻乐见的形式中,使学习教育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是在实践中逐步建立健全一系列科学、规范、具有可操作性的学习制度,坚持把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长抓不懈,以制度化保障学习的经常性。
在知识经济和信息社会日益发达的今天,建立干。
5.如何加强机关干部职工学习教育
建设学习型机关,是新时期机关建设工作的必然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重要载体之一。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致力“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如何进一步加强机关干部职工的学习教育,适应学习型机关建设的需要。
一、机关干部职工学习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及主要原因 (一)、存在问题:一是学习教育方法单一,缺乏新意。目前,机关学习教育往往采取集中学习的方式,通常是大家坐在会议室里,主讲人照本宣科地读读文件、念念报纸,一人讲大家听,再象征性地让大家发个言,空发议论,形式单调,内容枯燥、方法不活,学习教育效果往往是事倍功半,甚至不知所学为何物。
二是学习教育内容空洞。绝大部分机关通常都在每年初制定学习计划,对学什么、怎么学、学多少都作了明确规定,这样一年学习下来,往往照本宣科,泛泛而谈,缺乏针对性,真正联系城建工作、针对干部职工思想实际的内容很少,因而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致使学习成了走过场。
三是学习热情不高。目前,不少干部职工对关乎自己切身利益的专业技术学习抱着积极的态度,学习热情较高,可对于政治理论学习却抱着无所谓的态度,认为政治理论学习可有可无。
因此,有的干部职工想方设法逃避学习,有的即使人到了,也是“身在曹营心在汉”,心不在焉,敷衍了事。四是效果不明显。
把机关学习简单化,仅停留在了解学习内容层面上,没有把学习教育与提高觉悟、解决思想问题结合起来,与解决工作、生活、学习中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与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学完之后,既不落实,也不检查考核,没有发挥学习应有的作用。
(二)、主要原因:一是少数干部认为机关部门的业务工作是“硬任务”,学习教育工作是“软任务”,对学习教育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二是部分干部职工认为自己是搞具体业务的,只要业务知识掌握了,政治理论学习可有可无,与自己关系不大。
三是对机关学习教育工作缺乏制度保证和监督措施,每年对学习教育情况的检查只是走过场,对学习效果无法做出正确了解。二、干部职工学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1、加强对干部职工学习教育是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发展趋势的基本要求。
当今社会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知识更新速度飞快,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只有进一步提高机关干部职工思想观念、能力素质和精神状态等,才能准确把握时代脉搏,适应瞬息万变的世界,才能不断促进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提高,促进机关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的提升,更好地保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2、加强干部职工学习教育是全面增强机关干部职工综合素质、提高工作效率的根本途经。
新形势下,对机关干部职工理论素养、知识水平、业务本领和领导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干部职工素质直接影响机关整体工作水平和形象。只有加强干部职工的学习教育,坚持完善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切实提高干部职工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战略素质,牢固树立正确群众观、政绩观和人生观,稳妥处理各种人民内部矛盾,以不断提高机关工作质量和效率。
3、加强干部职工学习教育是激发干部职工创造力和学习力的重要手段。干部职工只有不断学习,才能增强创新思维和能力,在实践中充分运用,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抓好干部职工学习教育工作的对策(一)、加强机关干部职工观念转变。学习教育工作是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将其列入工作日程,做到常研究、抓落实;并积极参与各项学习教育活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为职工带好头。
广大职工要做到理论学习与业务学习齐头并进,切不可只重业务,而忽视政治理论学习。(二)、学习教育制度要建立长效机制,确保监督有力。
一是注重抓好理论学习,政治理论学习要根据党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上级中心工作的要求,以及当前政治形势的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安排制定每个阶段的学习计划和内容。政治理论学习由专人负责组织安排,并负责制定理论学习计划。
学习方法要灵活多样,做到全面系统学习与专题研讨相结合,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写心得体会与专题讨论相结合,要切实保证学习质量,提高干部职工的整体思想水平,解决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共性问题。二是强化业务技能教育,加大干部职工业务技能教育力度,可以采取外请师资、专家讲座等各种途径,为干部职工培训多种技能,使干部职工“精一门、会两门、懂三门”,增强干部职工岗位竞争力和社会竞争力。
同时,要增强机关干部职工学习教育的直观性和感染力,采用访友干部职工喜闻乐见的形式,如通过参观革命教育基地、革命事迹展览、进行革命传统教育;请先进人物作先进事迹报告,开展知识竞赛、专题讨论等,真正把学习教育寓于喜闻乐见的形式中,使学习教育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是在实践中逐步建立健全一系列科学、规范、具有可操作性的学习制度,坚持把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长抓不懈,以制度化保障学习的经常性。
在知识经济和信息社会日益发达的今天,建立干。
6.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内容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 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
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 培训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市、县及以下。
第十二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三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五条 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 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
7.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指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服务大局,按需施教。
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干部岗位职责和健康成长需求,开展教育培训,全面提高质量和效益。 (2)以德为先,注重能力。
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党规党纪教育,将能力培养贯穿始终,全面提高干部德才素质和履职能力。(3)分类分级,全员培训。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教育培训,把教育培训的普遍性要求与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干部的特殊需要结合起来,增强针对性,确保全覆盖。 (4)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大力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围绕中心工作,以问题为导向开展教育培训,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推动工作。(5)与时俱进,改革创新。
适应形势任务发展变化,遵循干部成长规律和干部教育培训规律,坚持开放办学,完善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 优化培训队伍,不断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
(6)依法治教,从严管理。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法规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干部教育培训,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风气。
8.培训制度怎么做
要使培训制度有效,首先要制定合理的年度培训制度与相关方案,事先可用试用版开始运作,再不断的调整、更改与修正,具体措施如下:
1、修改完善相关培训管理制度 :修订和完善本企业管理培训的实施办法,明确公司、部门、个人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使教育培训真正成为各单位和各类人员必须完成的硬指标和任务,确保各级管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法实施,落到实处。
2、继续创建学习型组织,建立职工终身学习机制 :企业要持续不断地创建学习型组织,打造学习型团队,树立学习型先进者,推广创建工作的典型单位和典型经验。逐步建立员工职业发展体系和终身学习机制,促进员工培训由“要我培训”向“我要培训”转变,实现员工职业发展与促使企业发展的双赢。
3、进一步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基础性建设 :一是着力研究建立各级各类干部素质的标准体系。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干部的素质要求具体化、规范化、科学化。二是研究和配套确立科学的培训工作标准。三是做好干部培训需求的调查工作,针对不同需求,制订长期、中期、短期的教育培训目标。
4、进一步创新培训工作机制 :一是完善干部岗位任职资格制度。按照不同职级干部应具备的知识水准,强制性要求干部在任期内必须达标,后备干部不获得任职资格不得提拔使用。二是使干部教育培训和干部选任、监督与综合管理等工作衔结互动。做到学用结合,择优而用。对通过公开选拔等方式产生的新任领导干部进行岗位知识培训,让其早日适应 岗位要求。三是把管理干部教育培训情况纳入干部年度绩效考核、选拔任用、职称评定中,形成长效激励和约束机制。
5、建立完善职工的学时考核制度 :部门和分支机构领导人员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0天(合120学时),5年脱产培训时间累计应达到3个月以上。其他管理人员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6天(合36学时)。管理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岗位知识培训,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
6、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授课制度 :领导就是教练。中高层管理人员是在线培训的主力军,培训下属是上司不可推卸的责任。各级领导人员对下属培训的重点需涵盖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热点、疑点、难点问题。领导者对中高层管理人员培训的质与量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7、建立健全职工在职自学制度 :鼓励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培训学习。单位应当对职工在职自学给予指导,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对优秀者给予奖励。
8、建立健全教育培训考核评估机制,不断提高培训效果 :加强教育培训的评估工作,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9、建立完善教育培训例会制度 :由公司总部主管人力资源管理的部长或副总,成员由公司相关机关部门、基层单位的领导组成。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其内容主要是讨论制定培训工作的政策、落实公司职工教育发展规划、协调各系统培训的管理等。
10、明确学习责任,建立学习强者的竞争上岗机制 :要让广大职员清楚与明白,是为自己的职业发展而学习,在职业发展中,只有不断地学习才会有自我提升,让学员在学习中不断成长与挑战自我,让他们知道学习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