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律师打官司,想问知识产权律师费要给多少钱
知识产权案件收费没有单独列出,基本按以下收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诉讼(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8%;
(3)50万元至l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6%;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3%;
(6)1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5%。
2.打官司的律师费谁出
在处理劳动纠纷的时候,一些劳动者知道自己的能力比较弱,容易影响到自己的权益。
为此在处理劳动纠纷的时候都会为自己找个专业的律师。那么律师费由谁来出呢?在打官司中的律师费,一般是聘请方自行承担,败诉方不承担对方主张权益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但下列情形除外:根据我国现行相关司法解释,在以下九类案件中,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第1、法律援助案件;第2、著作权侵权案件;第3、商标权侵权案件;第4.专利侵权案件;第5、不正当竞争案件;第6、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第7、借款担保权诉讼案件;第8、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第9、仲裁案件。除前述情况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否则无权要求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
3.聘请知识产权律师费用多少
知识产权案件收费没有单独列出,基本按以下收涉及财产关系的2113,按照诉讼(争5261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4102收费比例为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取;1653(2)10万元内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容8%;(3)50万元至l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6%;(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3%;(6)1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5%。
4.知识产权纠纷律师如何聘请呢
一、执业领域对口 从法律上讲,律师承办案件的类型和范围不受限制,但是,鉴于现行法律多如牛毛,且不定期修改,不同类型的案件差异也很大,对律师执业技能的要求也不同,任何一个律师都不可能样样精通、“包医百病’。
术业有专攻,优秀的律师对自己的执业领域都有所选择,有的选择刑事领域,有的选择婚姻领域,等等。 二、执业经验丰富 找律师是办理案件,非坐而论道,律师实际操作能力尤为关键。
法律就是个经验的产物。受过最少4年系统法学教育的法学院学生,让他办一个最简单的离婚案,他都办不好,原因并非他不具备法律知识,而是缺乏实际操作能力。
实际操作能力的形成是一个沉淀的过程,通过不断办理案件练就,是执业经验的体现。 执业经验靠积累和反思而形成和丰富,丰富到一定程度就会形成成熟的操作流程、工作标准和标准文书。
三、专业研究深入 同一执业领域的律师,办理效果常常也会有差异,因为办案方式有差异,办案方式差异根源在于律师专业研究程度的差异,此处的专业研究非指学术研究,而是根据刑事理论前沿和司法实践,结合自己长期积累的办案经验,对实务问题尤其执业技能进行系统总结和提炼。
5.知识产权案件如何聘请律师
知识产权诉讼是极为专业性的诉讼案件,专业技术问题与法律交集,专业技术问题是前提,没有一定的理工基础做支撑,很难理解和把握涉案知识产权技术问题,并不是所有执业律师都能够胜任。
当遇到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时,在万千律师中能否选择专业律师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案件的成与败。 如何聘请知识产权律师呢。
一是律师是否熟知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程序。如代理被告的某专利诉讼案件,该案的委托人起先委托了律师甲,因甲接受代理后案件无实质性的应诉措施,委托人遂与甲解除委托找到律师乙。
当律师乙介人案件后,发现涉案的某专利的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律师甲并未在答辩期内就对方实用新型专利提出宣告专利无效审查的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案件未经实质审查而授权,其权利状态不稳定,在答辩期内向专利复审委提起宣告专利无效申请请求,受理法院无特殊原因定通常决定中止案件的审理。
由于该期限内未主张该权利,法院在后面的审理程序中,因案件审结率的压力,作出了对被告不利的判决。 如果善于运用、分析专利检索,就会发现该涉案专利的权利状态不稳定。
二是律师是否具备基本专利检索的能力。因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例如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采用的是初步审查制度,实务中此类专利授权率几乎可以达到100%。
这种制度下会产生很多垃圾专利,而很多专利权人故意滥用专利,向所谓的专利侵权人提起诉讼。 若被告遇到此类诉讼,律师须懂得如何利用专利数据库进行基本的专利检索知识,这其中包括专利法律状态检索、专利性检索等。
尤其是专利性检索,针对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对其专利的创造性、新颖性进行初步检索,若存在破坏专利性的对比文件,应形成专利检索报告提交给受理法院,说服法院决定中止诉讼,为申请专利无效提供充裕时间。 Y三是律师是否会利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检索相关信息。
在某一宗专利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的委托人丙,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的相关信息检索发现,原告在起诉前已就涉案专利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而该报告在整个案件中,原告并未作为证据进行提交。发现此信息后,丙有理由相信该评价报告应不利于原告,故及时与受理法院沟通,要求对方提交此证据,否则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法院应作出对其不利的事实判断。
后原告仍拒绝提交此专利评价报告,有幸的是,公知技术抗辩方面,法院对于证据的认定作出对被告方极为有利的事实认定。四是律师是否承办过相关的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
如前例所举,在专利诉讼案件中,尤其是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类案件,经常会遇到被告提起宣告专利无效申请,该申请是案中案,其受理单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在无效程序中,若对方提出不利证据,那么作为权利人是否有能力进行专利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合并、删除等),而这是非常专业的技术问题,代理案件的律师是否具备该专业能力。
对此权利人更多会另行聘请专利代理人代理宣告专利无效审查的案件。若是熟谙专利技术的律师代理专利诉讼,无论是从案件的衔接性,还是从诉讼成本角度考量,另行聘请的专利代理人方案非为最优选择。
五是一些其他的专业性要求。比如在涉及知识产权的某专利诉讼中,作为专利权利人的原告,一般情形下会在起诉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评价报告,若报告结果为专利不具有专利性时,是不是这个案件就无法进行下去呢。
首先,专利评价报告非为行政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其仅能作为案件审判参考;其次,专利评价报告的结果有时不一定具有规范性,很多专利评价报告都带有一定的倾向性,对比文件的选择正确与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案件的专利稳定性。 律师行业越来越趋于专业化,这是市场专业化使然,收人年逾几百万的证券律师未必就是适合案件的最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