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访的过程中,我们都是需要注意些什么
注意事项 以下是一些技巧问题,非常重要: (1)心态一定要平和,不要过于激动,尤其是对工作人员恶语相加。
你要知道,你的问题肯定不是普通公务员造成的,他们也没有权力立刻帮你解决,如果事情办了好几次都解决不了,也不要着急,更不能上火,一旦动了火,你的事情基本没戏。 你怎么知道人家没为你出力呢? (2)走出递材料就批的误区。
有些人觉得我只要给领导递材料,领导就应该给我答复,如果没有答复,就是下头的人没交给领导。其实这种认识是非常错误的,基本上,100封信件能有30%被批就很不错了。
因为,很多事情是很扯皮的,对你来说是大事,在领导眼中不值得批是很正常的。 所以提醒一下,不是特别重要和紧急的事情,不要找领导反映,因为领导批了,就等于动用了主管部门的权力,难道主管部门都是摆设? (3)千万不要恶意缠访或组织大规模上访。
《信访条例》有规定,你可以去看看,这样搞你就等着坐牢吧。有些事情,上访者心里有数,有的碍于历史、政策,根本不可能解决,还有的完全是上访者无理取闹,有关部门也讲得明明白白,但你还是经年不断的上访,或者贴条子,募捐,甚至进京,你以为政府都不知道?你太低估政府的能力了,只要你有苗头,你就挂上号了;所以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越级上访最新规定 1、国家信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简称《办法》)。从2014年5月1日起,信访部门将不再接待越级走访,但通过网络、邮件等形式进行信访则不受限制。
2、《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 3、出台“不受理越级上访”的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压实属地责任,使群众合理合法诉求得到及时就地解决,使信访问题在基层属地得到妥善解决。
而要让群众理解这一目的,改变对越级上访的迷信和依赖,就必须重塑群众对地方政府、基层组织的信任,恢复对“依法逐级走访”解决信访问题的信心。 上访的规章流程 (一)事项提出 1、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2、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3、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4、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5、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6、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7、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8、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9、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受理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1)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2)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3)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4)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
2.信访工作常用的政策法律知识
信访工作常用的政策法律知识 0分 ··《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第八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作者:啊牛啊牛2005-7-1 17:48 回复此发言 ——————————————————————————– 2 《信访条例》全文 第十一条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 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3.用社会学的有关知识分析《大河上访的故事》的内容
1、小说化的研究方法,对于认识国家与农民的关系有着很好的效果。本书最出彩的地方,在于它将一个平常的故事说得跌宕起伏而又层次清晰,透过故事,将中国近年来的基层政治机制展示得淋漓尽致。这很像大师黄仁宇的名作《万历十五年》。《万》也是通过向读者详细、生动地展示出晚期中华帝国的政治运作机制,让读者在愉悦地阅读的同时理解到中华帝国上下臣民的处境和面对的难题。然而叙事化的研究方法在近些年的农村研究中,似乎并不吃香。自从林耀华先生的《金翼》之后,学术界对于这种研究方式的就一直有所诟病,“故事讲得不错,可这算是研究吗?”。也许这样的研究方法,表面上确实不够严谨,不够学术。我在这里并不想探究这种方法是不是合乎学术规范,我只是想表达一个想法,即方法的合不合乎规范,关键在于把它用在什么地方,解决什么问题,得到什么效果。就本书所探讨的政府与农民关系问题,我觉得用叙事化的研究方法,非常地恰当。首先,从感性角度看,本书通过逐年描写的上访历程,很容易就在读者脑海中,呈现出一幅异常清晰的双方形貌与互相博弈的场景。我们能够很清晰地感受到农民与政府双方的立场与利益诉求。其次,以往对乡村社会中国家与农民关系的研究,总会感受到理论概述与现实之间的差距,研究都是静止的。而作者在本书中,将研究所关注的事件植入历史的视角,使得事件摆脱平面化的单调,进入一个错综复杂的历史情景中,在时间的流逝中展示事件的各种运行机制及其逻辑。国家与农民之间的权力运作机制不会静态存在于理论中。这就好比是“死”的漫画与“活”的动画。 2、上访制度作为增强人民权利意识,完善政府权利运作机制的手段,其实是国家的无奈。读完全书,有一个很强的感受,那就是在政府面前,底层的人民并不是想象中那么软弱,弱者似乎掌握了一套捍卫利益的权力武器,即通过不断地上访发展自己的权利意识,来换取政府的特殊恩泽。大河移民刚一开始,向政府诉求的只是生活的贫困,后来把干部的贪污问题也纳入了上访范围,再到后来,又争起了电石厂的产权。与此同时,政府的人治色彩也越来越少。政府在与移民的反反复复的拉锯战中,权力受到了限制,行政水平越来越高。但是通过上访这种方式,却正是底层的无奈。为什么要上访?面对生存环境的日趋恶化,不公正现象的日益增多,农民实际上是不可能一声不响的,但是采用其他形式集体反抗,显然不容易。上访虽然也会遭到迫害,但毕竟要轻得多,正因为如此,上访才成了农民最佳、也是最无奈的选择。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恰是由于农民不断地上访,因而引起的外界的注意,才或多或少地遏制了一点某些地区政治状态的日益恶化。上访越“昌盛”,证明国家的法治越不完善。当前,中国还不是一个法治国家,人治还有着广阔的舞台,上访诉诸人治的方式实现了对法治的催化,就好比大河移民的上访,最终促进了该地行政制度的改进与法治环境的完善。上访的存在还是有其合理性的,特别是对我们这样一个基层政治极不完善的国家。
3、关于本书的一段小插曲,很是让我有些感慨!2004年,当这本书刚印出7000本发行后,随即被禁。官方给出的理由是过分渲染了因建大坝给移民生活带来的暂时困难,没有充分展示各地党和政府热情接待、安置三峡移民的“真实故事”。理由是有些牵强的,作者只是把他看到的事情比较详细地记叙下来,并进行学术研究,已经很客观了。联想到当时正是三峡工程建设中的问题不断暴露的时候,作者真的是给国家“火上浇油”了,面子挂不住了。在中国进行学术研究,就好比在雷区行走,处处得小心。报喜不报忧,强烈的政治色彩,确实是中国学术界的悲哀。
4.什么是信访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 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 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 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信访是我国的一项特色制度,它为百姓提供了一条向国家发表意 见、提出建议、批评投诉的渠道,也是国家沟通人民、了解下情的途径。 2005年1月10日,国务院颁布新的《信访条例》,对行政机关办 理信访事项作出一系列规定。
此外,我国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制定了关于信访的地方性法规。 信访是国家设定的下情上达的渠道,原则上公民的所$意见和建 议都可以通过信访途径向国家提出。
具体说来,对下列四类事项,公 民可以提出信访: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2。各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3。各级人民法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4。各级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公民对各类事项的信访,可以是对国家机关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是提出批评,也可以是对国家机关的决定提起申诉,还可以是对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等。 。
5.我国相关部门怎样才能妥善处理涉法上访案件
接待来访是检察机关受理涉法上访案件的主要形式之一,更是密切联系群众、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及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
但在新的历史时期,涉法 上访案件数量的有增无减,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稳定的大局。面对这种形势,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的涉法接待来访工作,正确处理好人民群众的涉法上访案 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成为检察机关控审部门当前面临的严峻课题。
近两年来, 我们在上级业务部门和本院党组的领导下,严格遵守《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按照首办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处理涉法上访案件,积极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协调 配合,努力把矛盾控制、化解在基层,先后排查处理涉法上访案件4件,取得了较好成绩。我们主要做法是: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制度完善 2005 年,我院就成立了涉法上访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检察长负总责,各内设机构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控告申诉检察科,凡涉法信访案件,均由控申科进行审查提出 初步处理意见,再确定专人办理。
几年来,为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畅通信访渠道,控申接待实行专人值守,设立举报箱、宣传栏、检务公开栏,向群众发放监督 卡,公布检察长接待日,公开检察长办公电话和移动电话,实行重要上访检察长接待制度。此外,我们还实行群众点名接待方式,来访群众可根据所反映的问题,自 行挑选接待人,这样极大地畅通了信访渠道,便于群众申诉。
在工作中坚持谁首办、谁负责、谁息诉的原则,并根据工作实际,制订了《矛盾纠纷排查制度》、《领 导包案制度》、《重大信访事项报告制度》、《处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这一系列制度的完善确保了处理涉法上访案件及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全方位、无死角。在 工作实践中,我们坚持超前分析预测,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消化在基层。
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依法坚 决在规定时间内妥善办结。对于接访实践中大量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事情,积极向党委报告的同时,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全力做好协调,帮助解决问题,使人民 群众冤有处伸,难有人帮,理有处讲,苦有处诉,真正体会到法律的公正和党的温暖。
由于领导重视,规章健全,责任明确,使我院的控告申诉工作打开了新局面, 为规范控申工作,促进涉法上访案件的顺利有效解决,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关口前移,案前预警,渠道畅通 我们强化内部协作,每月各业务科室内勤在信访接待、案件受理、答复当事人中将收集到的可能发生涉法上访线索,特别是有群体被害人的案件,被害人或被告 人对案件事实或定性有不同意见的案件,对检察机关决定不服的案件,列入可能导致涉法上访的重点名单,交由控申部门备案,及早掌握涉法上访案件的大格局,克 服了以前由控申部门单一作战的弊端。
建立全院处理涉法上访案件首办责任制,是把群众涉法上访的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解决在最基层,有效减少重复上访、越级上访、久诉不息的一项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如通过实行《点名接访、预约上门接访制》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架构“大控 申”、“大首办”格局,更及时、有效地解决群众的难题;同时,向来访者发一份《反馈表》,内容包括有“检察院的接待人是谁、态度如何”、“检察院对您申 诉、控告、举报的情况答复如何”、“您对检察院的接待工作有何意见和建议”等;然后将每一位来访者所反映的情况都记录在规范的表格当中,并给分管领导、检 察长传阅,既保证领导对群众来访情况的及时了解,及时跟踪控申接待服务质量,对干警接访质量进行考评和约束,又严格地落实控申、举报工作岗位的首办责任 制,真正推动涉法上访案件的有效处理。
三、排查摸底,分析原因,化解矛盾 按照制定的各项工作制度要求,通过努力运作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两年来在受理的4件涉法上访案件中,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的2件。
经认真分析,造成上 访的主要原因,一是当事人对执法机关的决定从心理上不能理解和接受,需耐心做工作。 二是案件属长期缠访缠诉,得耐心倾听,解其心结。
如上访人员李某某,认 为自己是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被他人殴打致伤的,公安机关受理后未予立案,对伤人者只作了治安处罚,检察院也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未要求公安机关 立案,对此上诉人不服。上访后,我们按照答疑说理制度的规定,耐心向李某某讲明法律的相关规定,使李某某对自己在该案中的过错也有了认识,但对自己的医疗 费用提出了赔偿请求。
对此,我们进行了认真的复查,并及时和公安联系,查阅卷宗,回访当事人。经过调查了解,认为李某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赔 偿。
经多次召开公、检联席会议,终于达成共识。于2007年6月,在我们的积极协调下,公安机关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节。
经双方协商,李某某表示愿意承 担4760元医药费中的2060元,剩余部分由对方承担,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 至此,一起曾上诉于省市有关部门近一年多的涉法上诉案就这样在检察控申部门 的。
6.我们现行正在生效的相关的信访法律法规有哪些啊
我国现行正在生效的相关信访法律法规《信访条例》。
《信访条例》中的6种违禁行为是什么?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要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6种行为:(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行为。(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行为。(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行为。(5)煽动、串联、威胁、以财务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行为。(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