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干部应知道的知识

1.领导干部应当具备哪些国防知识和理论

在我国,按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法律位阶共分六级,它们从高到低依次是:根本法律、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1、根本法律

由于最高权威的创制主体制定的、调整社会生活中最重要事项的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阶,处于该位阶的法律是国家的根本法。在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我国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事项是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利益关系,即国家权力的归属及其纵向和横向的分工配置(国家权力的组织规范)、公民人权的尊重与保障(公民人权规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配置国家权力、保障公民人权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唯一有权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为保持宪法的最高权威性和稳定性,宪法的修改需要按照特别的程序来进行,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加严格。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通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代表在数量上近3000人)。宪法作为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阶,其他任何法律渊源均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2、基本法律

处于第二位阶的基本法律的创制权属于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它制定或系统修改必须经全国人大代表过半数通过才能达成,这是基本法律区别于宪法(根本法律)的重要特征之一(如前所述宪法的创制或者修改须经全国人大体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才能通过)。基本法律的局部修改和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律的修改、解释不能突破该法的基本原则。基本法律的适用和执行主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和法律授予权力的行政机关。基本法律的调整事项是社会生活中重要的利益归属和配置。

我国的基本法律包括民事基本法、行政基本法和刑事基本法以及诉讼法等。

3、普通法律

在根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位阶之下的法律是普通法律。普通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通常约为150人左右)。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普通法律的创制依据是作为根本法律的宪法和宪法之下的基本法律。普通法律所调整的事项包容于基本法律调整事项之下,其内容为普通的社会关系中的利益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4、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的创制主体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是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是宪法第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5、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6、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最低的位阶,行政规章区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两种。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2.党的干部必须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党章对党的干部提出了不仅要模范履行党员的八 条义务,还必须具备六个基本条件的要求。

党的各级领导 干部要按照党员的八条义务和干部的六个基本条件的要求、对照和检查自己,始终坚持高标准地履行义务、行使权力。 作为党的领导干部,不仅要认真履行党员的义务,更要以 更严的要求、更高的标准来规范自己的言行,践行干部的基本条件,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奋斗,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 集中制原则,坚持民主作风,坚持科学决策,为人民执好 政掌好权,做到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依法用权; 做到认真实践党的宗旨,按照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 自觉接受监督,廉洁用权;做到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 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努力创造实实在在的政绩,人民群 众公认的政绩,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政绩,为民用权。

八条 义务和六个基本条件,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责 的要求和标尺。 第一,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是党的各级 干部胜任工作的首要条件。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我们党的行动指南,是党 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的指导原则。 理论上的清醒和坚定,是 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的前提。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只有具有 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 的立场、观点分析和解决问题,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才能在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新形势下自觉坚持 党的基本路线,正确理解和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不断幵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只有努 力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工作,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才能把握事物发展方向,有针对性地、创造性地做好工作, 才能因势利导地化解各种矛盾,把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不断探索和总结科学的工作方法,避免工 作中的形而上学和片面性。 第二,能否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是检验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合格和称职的重要标准。

党的各 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对形势作出正确 的判断,经受住各种风浪的考验,始终不渝地坚持党的基 本路线,把各项事业推向前进。现阶段,党的干部坚持党 的基本路线,就是要求坚定不移地把发展社会生产力作为 考虑和处理一切问题的出发点;就是要求自觉地把坚持四 项基本原则和坚持改革开放统一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伟大事业的实践之中,统一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努力发 展社会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上;就是要求把党的方针政策 与本地区本单位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创造性地进行工作,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 实绩来。

第三,实事求是是我们党一贯倡导的马克思主义的思 想路线和最根本的思想方法、工作方法。只有坚持实事求 是,按照事物本来的面貌去认识事物,摒弃一切不符合实 际的成分,才能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从 而把握实际工作的主动权和实施正确的领导,把革命和建 设事业引向前进。

我国改革开放的成功,靠的就是实事求 是。要真正做到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就一定要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具体实际结合 起来。

党的各级干部必须努力坚持实事求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民 群众的意见,详细了解各方面的情况,以解决经济社会发 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这样才能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党 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顺利开展。 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是党的思想路 线在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方面的要求,也是做好领导工作 的一条重要经验。

党的各级干部要努力克服官僚主义、形 式主义,切忌说大话、套话、假话,要坚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扎扎实实做好工作,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 第四,作为党的领导干部,要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 政治责任感是党性的基本要求,是党的事业的需要。

社会 主义现代化事业是伟大而艰巨的事业,只有党员领导干部具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才能带领广大人民 群众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实践证明,领导 干部有了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就会以饱满的 革命热情、锲而不舍的拼搏精神和大胆创新的开拓精神带 领人民群众开拓本单位工作的新局面。

作为党员领导干部, 要善于出主意、用干部,学习和掌握各种相关的知识,精 通和熟悉本行业务。 只有积极投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 实践中去,不断探索、总结、积累经验,不断认识和把握 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不断提高组织领导能力,不 断提高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水平,才能圆满完成党和人民 赋予的重任。

第五,作为人民公仆的党的干部必须正确认识和运用 自己的职权,模范地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牢记一切为了人民群众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把人民 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要加强道德修养,牢固树 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强化公仆意识,自觉接受群众 的批评、监督,勇于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不正之风作 斗争。

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真正做到清正廉洁、勤政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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