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理解知识产权与WTO的关系
1、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著作权)两部分。
2、WTO是指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世贸组织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莱蒙湖畔。它的前身是1947年订立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织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贸易,而关贸总协定只适用于商品货物贸易。世贸组织更注重对全球知识产权的保护,设有知识产权理事会
2.WTO对知识产权的规定
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也涉及了知识产权问题。从理论上讲,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第3条)、最愚国待遇(第1条)、透明度(第10条)及利益的丧失或损害(第23条),都可以适用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关贸总协定中直接提及知识产权的条款和内容很有限,只有原产地标记(第9条),要求缔约方制止滥用原产地标记的行为;为收支平衡目的使用配额,不得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第12条第3款、第18条第10款);一般例外(第20条第4款)规定,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应当是非歧视的。可以说,知识产权保护在关贸总协定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则。
关贸总协定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是假冒商品贸易。关于这个问题的谈判在东京回合时就开始了,美国曾就此提出过一个守则草案,但未能害成协议。假冒商品贸易的议题就在1982年11月首次列入关贸总协定的议程,部长们要求理事会决定在关贸总协定框架下对假冒商品贸易采取联合行动是否合适;如果合适,应采取怎样的行动。1985年,理事会设立的专家组得出结论:假冒商品贸易越来越严重,应当采取多边行动。但对关贸总协定是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适当场所,各方争议很大,为此形成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截然相反的两个阵营。
以美国、瑞士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主张,应将知识产权列入多边谈判的议题。美国代表甚至提出,如果不将知识产权作为新议题,美国将拒绝参加第八轮谈判。另外,发达国家还主张,应制订保护所有知识产权的标准,并且必须通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3.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那些范围
知识产权进入WTO的背景及在WTO中的地位外经贸部条法司 杨国华博士一、背景在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之前,已经有一些公约对知识产权进行国际保护,例如《巴黎公约》(工业产权)、《伯尔尼公约》(版权)、《罗马公约》(邻接权)和《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
但多数知识产权产品出口商对已有的公约并不满意。他们认为,《巴黎公约》没有规定专利的最低保护期限;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没有专门的国际条约;对计算机软件和录音制品应当加强国际保护;已有公约对假冒商品的处理不够有力。
另外,他们还要求确定一个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问题。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也涉及了知识产权问题。
从理论上讲,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第3条)、最愚国待遇(第1条)、透明度(第10条)及利益的丧失或损害(第23条),都可以适用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关贸总协定中直接提及知识产权的条款和内容很有限,只有原产地标记(第9条),要求缔约方制止滥用原产地标记的行为;为收支平衡目的使用配额,不得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第12条第3款、第18条第10款);一般例外(第20条第4款)规定,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应当是非歧视的。
可以说,知识产权保护在关贸总协定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则。关贸总协定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是假冒商品贸易。
关于这个问题的谈判在东京回合时就开始了,美国曾就此提出过一个守则草案,但未能害成协议。假冒商品贸易的议题就在1982年11月首次列入关贸总协定的议程,部长们要求理事会决定在关贸总协定框架下对假冒商品贸易采取联合行动是否合适;如果合适,应采取怎样的行动。
1985年,理事会设立的专家组得出结论:假冒商品贸易越来越严重,应当采取多边行动。但对关贸总协定是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适当场所,各方争议很大,为此形成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截然相反的两个阵营。
以美国、瑞士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主张,应将知识产权列入多边谈判的议题。美国代表甚至提出,如果不将知识产权作为新议题,美国将拒绝参加第八轮谈判。
另外,发达国家还主张,应制订保护所有知识产权的标准,并且必须通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而以印度、巴西、埃及、阿根庭和南斯拉夫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认为,保护知识产权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任务;应当把制止假冒商品贸易与广泛的知识产权保护区别开来。
发展中国家担心,保护知识产权会构成对合法贸易的障碍;强化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跨国公司的垄断、提高药品和食品的价格,从而对公众的福利产生不利的影响。直到1986年乌拉圭回合谈判正式开始,各国也没有就是否将知识产权纳入谈判议题达成一致意见。
由此可见,从政治和技术的角度看,知识产权问题是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最困难的议题之一。1991年,关贸总协定总干事提出了乌拉圭回合最后文草案的框架,其中《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基本获得通过。
由于这一协议毫无疑问地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因此,协议的标题最后没有出现这一概念。发展中国家接受知识产权协议的主要原因是:(1)乌拉圭回合协议作为一揽子协议,包括了发展中国家所希望得到的一些东西,例如纺织品协议回归,服务贸易协议,更强化的争端解决机制等,因而接受知识产权协议是一种交换;(2)许多发展中国家从80年代开始大量引进外资,这需要对知识产权加强保护;(3)美国等的单边威胁、发达国家同意给发展中国家更长的过渡期,以及担心美国国会将因为没有知识产权协议而不批准一揽子协议等等,也起到了一些作用。
二、地位知识产权协议在WTO中具有特殊的意义:(1)它与多边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协议不同;前两个协议是就与贸易政策有关的一般规则和原则达成的协议,并取得了各国自由化的承诺,但并没有寻求各国政策的协调统一;而知识产权协议包括所有成员都必须达到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2)知识产权协议要求各成员积极采取行动保护知识产权,这与前两个协议只对成员的政策进行约束是不同的。
这证明在多边贸易框架下可以寻求协调统一,即制订最低标准,以影响贸易的政策和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协议的形成,对发达国家的利益是显而易见的。
例如,美国的药品业、娱乐业和信息产业基本上得到了谈判发起时所期望的东西,因为知识产权协议是一个具有实质性义务且漏洞很少的协议;它确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最低标准及实施该标准的义务,建立了一个有效的多边争端解决程序。知识产权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尚不清楚。
有些人曾断定这一协议将使财富从发展中国家流向发达国家。但更多的人认为,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发展、国际贸易密切相关,加强保护是大势所趋,发展中国家在克服了短期的困难后,将最终从知识产权的保护中获益。
4.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及原因
建议你再去看看这本 作者:叶京生,董巧新 著 出版社:立信会计出版社 ISBN:7542909665 内容提要: 本书以知识产权与世界贸易为研究对象,分析了知识产权保护与世界贸易的关系,指出原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存在的不足,揭示了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在知识产权国际制度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并详细介绍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基本内容及其对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对一些有待进一步解决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也作了探讨,充分展示了知识产权国际制度在日趋复杂的国际贸易关系中任重道远的使命。
此外,本书还对世界贸易中常见的某些知识产权问题尤其是知识产权平行进口和灰色市场问题作了介绍和分析,并列举了大量实际案例。 目录: 第一章 知识产权及其对世界贸易的作用与影响 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述 第二节 知识产权对经济增长的作用 第三节 知识产权对世界贸易的影响及原因分析 第二章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发展 第一节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第二节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主要国际公约 第三节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国际协调的新发展 第四节 原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第三章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知识产权谈判 第一节 乌拉圭回合知识产权谈判概述 第二节 美国对乌拉圭回合知识产权谈判的影响 第三节 乌拉圭回合知识产权谈判经过 第四章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主要条款 第二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包括的其他公约条款 第三节 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争端的防止与解决 第五章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主要特点和重要意义 第一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主要特点 第二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重要意义 第六章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执行知识产权协议的承诺与努力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对成员方执行情况的检查 第二节 成员方的承诺与努力 第七章 与贸易有关的若干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第一节 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 第二节 对未披露的信息的保护 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 第四节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第五节 契约性许可中的限制竞争问题 第八章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平行进口与灰色市场销售 第一节 专利商品的平行进口 第二节 商标平行进口与灰色市场销售 第三节 美国商标平行进口的典型案例 第四节 版权平行进口 第九章 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 第一节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第二节 我国的专利制度 第三节 我国的商标制度 第四节 我国的著作权制度 第五节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制度 第六节 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其他法律法规 第七节 我国知识产权的民事诉讼程序及救济 第八节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程序 第九节 我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措施 附录一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附录二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附录三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附录四 世界版权公约 附录五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对外贸易影响及对策 中国经济崛起, 中国积极发展与世界各国的贸易关系, “中国制造”已越来越得到国际社会高度关注。
同时, 中国于2 00 1年正式成为WTO成员, 全面履行加入WTO时的承诺, 将承担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权利与义务, 全面执行TR IPS协议, 保护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为实现GATT和WTO致力于各国削减关税及取消歧视待遇和其他贸易障碍, 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而努力。
但GATT和WT0的工作侧重于各国削减关税的谈判及贯彻一般性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对国际贸易中大量存在的非关税壁垒并没有完全限制。当前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及权利滥用等问题不但成为国际贸易自由化的一大障碍, 也成为中国发展对外贸易的一大制约因素。
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加强限制了中国对外贸 易的拓展2004年是中国对外贸易的又一个快速增长年, 在2002年增长2118%、2003年增长3711%的基础上, 2004年中国对外贸易增长了3517%。进出口总额首次超过10000亿美元, 达到11548亿美元, 在世界贸易中的排名从2003 年的第四位上升到第三位。
年度进出口增量在2002 年超过1000 亿美元、2003年超过2000亿美元的基础上, 超过了300O亿美元。 [1] 以上数据反映了中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的态势, 但同时中国企业在海内外市场遭遇知识产权纠纷的消息此起彼伏, 知识产权已成为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过程中无法回避的焦点。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 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的联系日益密切。因此, 各国在大力鼓励发展知识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同时, 十分关注出口商品和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 在一些企业看来已成为不可触摸的禁区, 而在一般民众眼里, 则成为一种垄断, 一种现代文明下的“弱肉强食”。但是, 不管怎样, 国内企业因知识产权问题而蒙受经济、名誉双重损失现象已经屡见不鲜, 重视“知识产权”的警钟已在我们耳边敲响。
当中国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 知识产权危机却给我们亮起了红灯。2005 年1 月, 中国步入WTO后保护期不久, 国际巨头英特尔起。
5.知识产权与贸易发展的关系
国际技术贸易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起来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国际贸易,是一国的法人或人通过贸易方式,按照一定的交易条件,将技术转让给不同国家的法人或自然人的活动。
知识产权是国际技术贸易的主要客体之一,世贸组织将知识产权贸易视为其三大支柱之一。因此,了解当代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特征和形式,将有利于我国国际技术贸易的顺利开展。
一、知识产权及世贸组织对知识产权贸易的保护 知识产权是指赋予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知识产权所有人可以通过对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许可或转让而获得收益。
知识产权已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转让、专利和商标的许可使用权、版权的许可等,已在各国之间的贸易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例如,新的药品和其他高产品,电影、、书籍、机软件、知名品牌商品、植物新品种等等。
据美国最新统计,电影、音像、计算机、传媒等“版权产业”其出口额占所有行业的第一位,1996年产值达4250亿美元,占美国国民生产总值的6.7%,版权业的产品出口和对外转让版权收入超过430亿美元,雇佣员工550万人。近年来,美国的外贸逆差逐年上升,1999年达到2676亿美元,但在知识产权领域却年年出现顺差,盈余250亿美元。
同年,美国知识产权出口额达到370亿美元,超过了飞机和通讯设备的出口。随着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这个趋势变得更加明显。
知识产权贸易的发展,使各个国家都认识到一个国家的振兴和发展,不单单取决于该国所拥有的自然资源和资本的多少,而更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对知识成果的和保护程度。各国都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自己的技术优势、品牌优势并力图阻止外来更强大的技术优势的冲击。
对最发达的国家来说,出口产品的绝大部分依赖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可回避的。
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侵犯知识产权,了正常贸易,将给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由于世界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及执行力度并不相同,随着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变得越来越重要,这些差别就成为国际经济关系紧张的一个根源。
因此,在多边贸易框架下,寻求协调统一的国际承认的知识产权贸易规则,以更规范、更具可预见性以及更系统地解决有关争端成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谈判的。1986~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将知识产权列入了贸易谈判的议题,世贸组织把知识产权贸易作为三大支柱之一,被认为是对关贸总协定的重大突破。
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明确了知识产权的类型为:版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设计、集成电路、外观设计(分布图)、未披露的信息、包括贸易秘密等,协定包含5个基本内容: (1)怎样适用多边贸易体系基本原则和其他国际知识产权协定; (2)怎样恰当地保护知识产权; (3)成员方应怎样在其境内恰当地执行那些权力; (4)怎样解决世贸组织成员间关于知识产权的争端; (5)在新体系被引入这一时期的特别过渡安排。 通过制订成员都必须达到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试图缩小世界上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的差别,并使它们置于共同的国际规则之下。
如产生关于知识产权的贸易争端,则可引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知识产权协定是以多边贸易体系基本原则作为出发点,并且突出了非歧视原则:即国民待遇原则(平等对待本国和外国国民)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平等对待世贸组织内所有的贸易伙伴)。
协议的宗旨是加强知识产权的充分的有效保护,并确保实施知识产权的措施及程序对国际贸易不造成任何障碍,协议的实施将会保证和推动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高速发展。 二、当代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形式与 1.许可证贸易 许可证贸易是知识产权贸易中使用最广泛和最普遍的一种形式。
许可证是指拥有知识产权的一方,对该产权行使某种权利。许可证贸易是以知识产权以及相应产品的制造和销售权为,通过签订许可证协议而进行的技术贸易。
专利、专有技术贸易大都通过许可证贸易来进行,现在机软件贸易也越来越多地采取许可证形式,甚至出现了不针对特定用户的“启封式许可证”。尽管许可证贸易比普通商品贸易产生的时间晚,但其发展速度十分迅速,对技术知识的传播起了重大作用,也有利于加速进步,赶上世界先进技术水平。
2.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是一种商业服务和技术体系的许可,是指已经取得成功经验的商业(特许方)将其商标、商号名称、服务标志、专利、专有技术、服务标志以及经营管理的或经验许可另一家商业企业(被特许方)使用。被特许方使用特许方的商业名称经营业务,遵循特许方制定的方针和程序,特许方则从被特许方处收取特许费。
特许经营形式适合于商业、服务业和。 对于特许经营许可方来说,特许可以为打入市场提供机会,除了直接收取特许费外,还可以通过提供技术服务收取服务费,并阻止可能的竞争。
对被特许方来说,可以解决技术能力不足、资金匮乏、缺乏品牌优势等,减少投资风险。因此。
6.加入wto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并说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个企业乃至国家提高核心竞争力的战略资源,凸现出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崭新的课题。
而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因此,知识产权不但仍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领域,我们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随着对它及其他问题的研究将不断澄清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并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 由于国际经济、文化交往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受到了空前的冲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也日益国际化,主要表现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都含有大量的涉外因素。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知识产权法确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集体、法人、合伙等,从国际交往来看既有内国人又有外国人。外国人在内国以及内国人在外国享有知识产权的现象已十分普遍。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知识产权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知识产权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商业商标、服务商标和制造商标)。
工业产权是个广义的概念,它不仅包括工商业本身而且还包括农业、采掘业以及交通运输业等。另一类是著作权,亦称版权,主要包括作者对文学、艺术、音乐、摄影、电影、电视、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专有权,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邻接权。
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主要是国内立法(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也有国际条约。从法律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具有以三个特点:1、专有性,专有性亦称独占性或垄断性。
2、时间性,它是指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一定的保护期,过了有效保护期,这种专有权就终止了,这种智力成果就变成了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3、地域性,它是指依某一国法律而取得的某一专有权,只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无效,其他国家没有保护的义务,除非有条约规定。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精神财富和智力成果具有流动性。它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在国内外流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是没有国界的。
特别是19世纪以来,由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及通讯事业的发展,促进了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在全球范围内的交流,各种报纸、杂志、国际学术会议、学者访问、国际博览会、电视、广播、图书资料、卫星技术、计算机的国际互联网等的出现,使得在一个国家取得的某一知识产权很容易就会传播到外国。这种知识产权的流动性与地域性是矛盾的,特别是对西方工业发达国家来说,严格地域性对其很不利。
因为,一方面他们想把自己拥有的先进的科学、技术以及专利产品、商标商品、文艺作品输送到国外,占领国际市场。另一方面又惟恐这些智力成果到所在地国家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以至被无偿使用,从而在国际市场上增加了自己的竞争对手。
所以,他们希望在本国取得的这些权利,同样也能够得到有关外国的法律保护。这样,就出现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
当今世界是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十分重要的。除了各国通过国内法对涉外知识产权给予保护外,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还签订和制定了许多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目前,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一)、《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巴黎公约》并没有给缔约国提供一套统一适用的专利法和商标法,它仅仅为缔约国规定了相互保护工业产权的几项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1、国民待遇原则。
缔约国必须把它依法给予本国国民在工业产权方面的保护,也同样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2、优先权原则。
成员国的国民就一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首先在某个成员国提出申请,自该项申请提出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以同一内容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应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在优先权限内,即使有任何第三者就相同的内容提出申请,专有权仍授予缔约国的申请人。3、强制许可原则。
每一个成员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证,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例如,专利权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专利。但强制许可只能在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者自批准专利权之日满3年(取其中较长者)未实施专利时才能采取此措施。
4、独立性原则。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所获得的专利权彼此无关。
(二)、《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合作条约》解决了专利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
(三)、《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它是对《巴黎公约》中关于商标国际保护的补充。(四)、《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条。
7.wto对知识产权范围的定义包括
WTO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通过TRIPs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主要包括以下权能的规定:
1、版权及邻接权;
2、商标权;
3、专利权;
4、地理标志权;
5、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未披露信息的专有权;
8、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希望对你有帮助。
8.wto对知识产权范围的定义包括
WTO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通过TRIPs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主要包括以下权能的规定:
1、版权及邻接权;
2、商标权;
3、专利权;
4、地理标志权;
5、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未披露信息的专有权;
8、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