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分类法的知识产权

1.知识产权有哪两类分类方法,各是以什么为标准

从权利的内容上看,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是与智力活动成果创造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专属权。

比如: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则是指享有知识产权的人基于这种智力活动成果而享有的获得报酬或其他物质利益的权利。

按照智力活动成果的不同,知识产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等。

对于上述知识产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作了明确规定。

2.气候分类法有哪些

现在所使用的分类法是柯本气候分类法,分为五个气候带,分别为:

1、赤道气候带

2、干燥气候带

3、暖温带气候带

4、冷温带气候带

5、极地气候带

柯本以气温和降水为指标,并参照自然植被的分布进行气候分类。把全球气候分为5个主要气候带。这种分类方法是将全世界所有气候类型都用三个字母表示,而每个字母都代表气候的某个特征。其中第一个字母代表的是总体的气候带。柯本把全球初步划分成五个气候带,其中四个以气温划分,即赤道气候带(用A表示)、暖温带气候带(用C表示)、冷温带气候带(用D表示)、极地气候带(用E表示)。剩下的所有干旱地区单独分成一个气候带,即干燥气候带(用B表示)。之后,再根据每个气候带的具体特征,以气温和降水为标准再做细致的划分。

柯本气候分类法(英文Koppen Climate Classification)或称有效气候分类法(德文Effektiven Klimaklassifikationen),是由德国克里米亚气候学家弗拉迪米尔·皮特·柯本于1900年创立。1918年第一个完整分类版本发表,目前使用的是1936年的修改版,已成为世界上使用最广泛的气候分类法。

3.【国家专利分类法的产生原因是什么

国际专利分类法(IPC分类法)是一种国际统一化、标准化的专利分类方法.由于其具有完整性、科学性、适用性的特点,现在几乎被世界上所有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采用.中国自1985年4月1日实行专利制度以来就采用了这种分类方法.为了促进欧洲在科学技术上的密切合作和协调,1951年,欧洲理事会专利专家委员会决定成立专利分类法的专门工作组,并开始进行国际专利分类表的编制.经过3年的研究,1954年12月,英、法、德、意大利等15个欧洲国家在巴黎签订了《关于发明专利国际分类法欧洲协定》,并作为协定的附件,产生了一份《国际专利分类表》(European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Patents Invention),该分类法和分类表(包括其分类号)均被缩写成IPC(International Patents Classification).该分类表由上述专利专家委员会修订后,于1968年2月通过,并于1968年9月1日起公布生效.该分类表为第一版的《国际专利分类表》.由于在很短的时间内,国际专利分类法就被许多国家采用(包括欧洲理事会的成员国,也包括许多非成员国),“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局”(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前身)于1969年就开始参与国际专利分类法的管理与修订工作,并于1971年3月召开了一次专门会议,在这个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国际专利分类法斯特拉斯堡协定》.该协定的签字国达到72个国家,因此这个会议是国际专利分类法走向世界化的一个重要标志.须注意虽然有许多国家并没有加入斯特拉斯堡联盟,但是仍然采了国际专利分类法,例如中国就属于这种情况.根据上述协定,《国际专利分类表》每5年进行一次修订,目前所使用的第八版于2000年1月1日生效,共包括八个部,约62000个细目.在这里要注意,各国在专利文献中均著录了该国际专利分类号,一般写成Int.CI*,其中的*为版次标志.例如Int.CI..3 A47C1/14,表示该分类号是按照第三版进行分类的.。

4.全球气候谈判的历史及取得的成果

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知识产权问题一直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争论的焦点之一.联合国近日在印度新德里举行的“应对气候变化技术开发与转让高级别研讨会”发表了《关于气候技术全球合作的德里宣言》,呼吁发展中国家加快、加大气候友好型技术的应用.很多国家代表都同意,不能空泛地谈论技术转让,尽管知识产权问题还需要更多磋商,应建立专门基金支持气候友好型技术的开发、转让和应用,并进行定期评估.来自中国、印度、日本、新加坡、美国和欧盟等国的代表与会,中国和印度代表认为,技术转让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关键,应尽早在国际公约框架下确定适合的转让机制,并反映在即将于12月举行的旨在缔结一项新的全球气候条约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成果中.呼吁技术转让国际社会普遍认可技术开发与转让对应对气候变化的关键作用,而且有关国际公约也明确了发达国家以优惠条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气候友好型技术的义务.但多年来,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转让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这也是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纷纷呼吁加大“绿色技术”应用的原因所在.《德里宣言》建议,要建立多种国际合作机制,促进气候友好型技术和产品的联合研发,推动气候友好型技术的应用,并缩短技术开发、转让和应用所需的时间,这需要政府、企业和研究机构的共同参与.印度总理辛格认为,气候友好型技术应被视为全球公共产品,应找到适合的机制激励有关新技术的研发,推动新技术以可负担的价格在发展中国家应用.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解振华呼吁发达国家兑现承诺,采取切实行动,与广大发展中国家一起,推动有关技术转让的国际谈判取得实质性进展.关于知识产权与技术转让问题,他表示,知识产权应为技术创新服务,不应成为技术创新的障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等机构应使二者保持平衡.如果国际社会就此进行合作,会找到更和谐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李玉光在发言中指出,当今世界可再生能源技术分布的不均衡延滞了该技术在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广大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要谋求发展、应对气候变化,就必须通过广泛的国际合作来获取关键性的技术.特别是,鉴于可再生能源技术传播的紧迫性和技术的高度复杂性,我们需积极寻求常规商业转让方式之外的解决途径.其中,运用知识产权工具,如,提高专利文献的利用率、加强对现有技术的检索与分析等,不失为促进相关技术在发展中国家的传播,对气候变化做出全球性回应的有效途径.知识产权拉锯战事实上,在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中,知识产权拉锯战由来已久.采取何种方式扩大技术应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存在明显差异.联合国关于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近日在西班牙巴塞罗那举行会议.谈判正在努力修改与技术转让有关的知识产权参考文献,但知识产权事宜仍然没有得到正式解决.一些代表们说道,77国集团和中国会坚定不移地表示,知识产权非常重要并描绘着技术转让的障碍.对于发达国家而言,知识产权不被视为阻碍了技术转让而是提供了创新激励的机制.发达国家代表们称,欧洲国家和美国及大多数其他发达国家认为,知识产权事宜在气候变化谈判中没有一席之地.知识产权应该在已经有这方面授权指令和专门知识的全球性机构中讨论,例如WTO.会议公布的第36号非正式文件大大减少了知识产权在重要文本正文的语言,将这些有关知识产权的措施转移到附录中.根据欧盟代表们称,美国称他们可能会从文本删除这些段落.有关知识产权的段落这么说道:“‘技术部门’被要求找到恰当的措施去解决发展中国家遇到的技术研发和转让的障碍,包括这些知识产权相关权利,以便采取行动缓解和适用技术转让.”发展中国家认为,这意味着知识产权事宜可能被推迟到哥本哈根会谈之后.他们不同意改写文本的前一修订版本,他们认为重新修改将缺乏透明度,现在正努力将关于知识产权的措施放到正文讨论,而不再放在附录中.在此之前,通用技术、微软、杜邦、西门子等著名企业在今年5月正式宣布成立“创新、发展和就业联盟”,在美国国会和国务院中施加影响,要求在气候变化谈判中保护企业在环境保护技术方面的知识产权.他们担心,巴西、印度和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将会在气候变化环保技术转让问题上,如同“公共健康”问题一样,在WTO寻求修改TRIPS规则.正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代表所称,知识产权讨论已经上升到政治层面.酝酿开源运动知识产权问题迟迟无法达成共识,成为全球气候合作的一大障碍.知识产权人士呼吁,面对全球变暖这一人类文明的严重威胁,在减排技术领域或可持续发展技术领域也迫切需要一场开源运动.遗憾的是,目前进展微小.蒙特利尔保护臭氧层协议就是一个例子.目前,不破坏臭氧层的新一代冷冻剂技术专利,由杜邦等发达国家的大公司所垄断.蒙特利尔协议没有规定强制许可,发达公司可以继续为其专利产品索要高价,同时,发展中国家被给予了更长的缓冲期,以换取对这些专利权的无条件保护.以氢氯氟碳化合物为例,发展中国家仅需在2016年1月1日冻结其生产,并在2040年1月1日全部销毁.这项协定看似。

5.国家专利分类法的产生原因是什么

国际专利分类法(IPC分类法)是一种国际统一化、标准化的专利分类方法。

由于其具有完整性、科学性、适用性的特点,现在几乎被世界上所有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采用。中国自1985年4月1日实行专利制度以来就采用了这种分类方法。

为了促进欧洲在科学技术上的密切合作和协调,1951年,欧洲理事会专利专家委员会决定成立专利分类法的专门工作组,并开始进行国际专利分类表的编制。 经过3年的研究,1954年12月,英、法、德、意大利等15个欧洲国家在巴黎签订了《关于发明专利国际分类法欧洲协定》,并作为协定的附件,产生了一份《国际专利分类表》(European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Patents Invention),该分类法和分类表(包括其分类号)均被缩写成IPC(International Patents Classification)。

该分类表由上述专利专家委员会修订后,于1968年2月通过,并于1968年9月1日起公布生效。该分类表为第一版的《国际专利分类表》。

由于在很短的时间内,国际专利分类法就被许多国家采用(包括欧洲理事会的成员国,也包括许多非成员国),“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局”(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前身)于1969年就开始参与国际专利分类法的管理与修订工作,并于1971年3月召开了一次专门会议,在这个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国际专利分类法斯特拉斯堡协定》。 该协定的签字国达到72个国家,因此这个会议是国际专利分类法走向世界化的一个重要标志。

须注意虽然有许多国家并没有加入斯特拉斯堡联盟,但是仍然采了国际专利分类法,例如中国就属于这种情况。 根据上述协定,《国际专利分类表》每5年进行一次修订,目前所使用的第八版于2000年1月1日生效,共包括八个部,约62000个细目。

在这里要注意,各国在专利文献中均著录了该国际专利分类号,一般写成Int。CI*,其中的*为版次标志。

例如Int。CI。

3 A47C1/14,表示该分类号是按照第三版进行分类的。

6.如何保护“道地药材”的知识产权

问:“道地药材”是指一定的药用生物品种,在特定的环境和气候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形成的品质优、疗效佳的中药材。由于自然地理环境的影响,其质量、疗效等都有较高的信誉度和知名度,受到消费者的喜爱。但由于种种原因,一些“道地药材”遭到掠夺性采集,市场上假冒品也时有出现。请问:在目前的环境下,如何加强对“道地药材”知识产权的保护?——读者

答:笔者认为,保护“道地药材”的最好方法就是运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有关规则,将其纳入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保护。

TRIPS协议是在世界贸易组织协议项下的一个分协议,其中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国际、国内贸易中有特别重要的地位。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定义为: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世界贸易组织)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

地理标志保护原则主要从“禁”处着眼,防止地理名称和标志被不正当使用。协定主要指出四种不正当使用方式及其相应的救济手段:一是在商品的名称或说明中使用其非真实产地的地理标志,从而使公众误认该货物产地,对于这种以误导公众错认为产品原产地的使用方式应以法律手段来制止;二是以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方式使用地理标志,对此,协议要求按1967年《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加以制止;三是没有用商品标志所标示的地理标志作为其商标,从而误导公众对商品真正来源地的辨认,该成员方当局应依权或依当事人的请求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或撤销该商标的注册;四是使用某种地理标志,尽管该地理标志真正表明了商品来源地,但仍然误导公众认为该商品来源于另一地域的也应禁止。协议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包括在先使用、商标的在先注册、通用名称、产地国的保护等。地理标志在产地国不受或停止保护,或在产地国停止使用,则成员方无保护此地理标志的义务。这是地理标志保护的黄鹛蹩睿?虼耍?乩肀曛?br>的国外保护取决于国内的持续保护。

TRIPS协议对于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并没有明确规定,世界各国对地理标志的立法保护主要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专门立法和混合立法四种模式。在我国可以通过申请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原产地标记保护等三种方式获得地理标志保护。如江阴天江药业有限公司将其中药配方颗粒注册原产地标记,成为中药行业第一家获得原产地标记保护的单位。因此,笔者认为,“地理标志”保护是加强中药资源保护的一项有效措施,尤其是对“道地药材”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蒋新宁(蒋新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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