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的知识产权目前发展现状怎么样
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还处于发展中阶段,中国的知识产权研究开始的比较晚,因而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显得有些薄弱,在法律上,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文虽然已经达到相当的高度,但事实上,并不能起到相应的效果;在社会上,国民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比较薄弱,因而很多时候法律也只能以儆效尤,但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归根结底还是需要全民意识提高,每个公民都有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这样法律实施起来才能够顺利。
因而说,当前的中国还应该抓好公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设。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任重而道远,长期的劳动。
我们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才行。 知识产权保护网介绍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网-知识产权律师网 目的: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为律师提供展示的平台。 提供的服务项目:知识产权法律咨询,律师展示。
主旨:为企业和律师提供交流平台。
2.我国知识产权现状,存在的问题,解决对策
【摘 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加快。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力、保护水平将影响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本文通过对我国知识产权与国外进行比较,找出我国的知识产权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法。
【关键词】我国知识产权现状;知识产权问题;解决办法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加快,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知识产权的保护被提到新的历史高度,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企业面对外国企业的冲击,如何保持原有的国内市场,开拓国际市场成了企业面临的一道难题,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又是其中关键一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力、保护水平将影响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
一、我国知识产权现状
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的主要特征是: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完善开始了主动性的战略设计;知识产权管理更具科学性;知识产权保护更加理性化;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知识产权文化逐渐与中华传统文化融合;知识产权从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同时增长。
1.知识产权法治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执法体制不断健全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我国建立了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的双轨制。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都有关于相关行政机关对其所管辖范围的知识产权纠进行行政处理的规定,是知识产权司法保
3.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主要有哪些
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如下几种:①著作权。
是指著作人(个人或集体)对其作品(论著、创作、翻译等文字作品,演讲、报告、说唱等口头作品,绘画、乐谱等其他 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人身权是作者本人拥有的 绝对权,如署名权、保持作品完整权、发表权、修改权等。
财产权指 作品被他人利用后有获得报酬的权利等。②发明权。
是指发明人 (个人或集体)对其发明(在科学技术上做出前人所没有的、先进 的、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创造性的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包括获得发明证书、奖章或奖金等。③发现权。
是指发现 者对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提出前所未有的阐述,使认识水平带来 根本变化,因而依法取得的权利。 这种权利主要是获得发现证书、奖金或其他奖励。
④专利权。指专利权人对取得专利的发明,在 法定的期限内,享有专有利用的权利,这种权利主要是专利权人享 有因制造、销售其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而获得一定物质利 益的权利。
⑤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依法注册的商标享有专 有使用的权利。
4.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
知识产权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大,作用更加显著,随着加入世贸组织,重视和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对于我国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保护战略 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
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知识经济社会显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励发明,创新知识,而且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加快配置技术创新资源,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
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知识产权保护是以知识为基础的对国际及国际经济关系的反映,是新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根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只有物质资料生产才能产生剩余价值,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非物质经济本身不产生剩余价值,只有参与物质生产部门的价值分割才能产生价值。
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压低物质部门的产品价格,而提高与知识相关的非物质经济部门的价格,从而在国际贸易中取得较为有利的地位。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际上把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相提并论,其重要性可见一斑。
1994年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第十回合谈判过程中,形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协议;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TRIPS》协议同时生效,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TRIPS》协议也当然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准则。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1.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众所周知,对外贸易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商品和服务的知识含量和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商品占有较大的比重,且这个比重还在不断攀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之所以能够大量成功地引进外资和国外的先进技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国建立并实行了知识产权制度,为正常的国际贸易活动和投资活动奠定了基础性的保障制度。只有在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中,国际贸易和投资才能得到有效发展。
2.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利影响 在弗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中,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工业都将经历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创造新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第二阶段,国内市场饱和,向国外市场出口;第三阶段,对外投资,向外国市场提供产品;第四阶段,外国生产,向母国市场出口。从发达国家角度说,当处于产品周期的二、三阶段时,它会极力支持自由贸易;而当到了第四阶段时,国内市场的产品为进口产品所替代时,该国产品的市场地位开始衰落,其市场占有率受到挑战。
此时,它会转向知识产权保护,在贸易政策中会极力与知识产权保护挂钩,通过强制性措施来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以设法减慢产品周期的步伐。这对在技术上处于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无疑是有失公平的。
这样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扩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贫富差距愈加严重。 二、当前我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世界步入经济全球化时代,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建立和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取得了世界各国公认的成绩。
但从我国社会还正处在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制度还有待完善,在国际贸易中,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 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我国企业每年取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几万个项目,而申请的专利数却不到10%,企业较为重视有形资产的保护,却忽视了其作为无形资产的保护,从而导致我国每年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 。
所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企业家的共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也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和“分水岭”。目前,我国缺乏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很多方面,包括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
如山西老陈醋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发生;景泰蓝、宣纸等民族绝技的泄密,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因此,在大力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时,应加强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
2.知识产权人才缺乏 国内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5.中国知识产权法现状及前景
「摘要」在经济、政治、科技等因素的交互影响和综合作用下,知识产权法因应时代之变迁,在其权利客体、权利归属、权利内容、权利限制、制度融合、国际合作等方面上,开始呈现出一些令人瞩目的发展态势,比如知识产权的客体逐渐远离传统的创造性或识别性特征,知识产权法激励创造者的目标逐渐转向激励投资者,知识产权法在整体上有向无形财产法演进的趋势,各国在知识产权法全球趋同进程中的自主选择性严重削弱等等。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 现代发展 借助经济、政治、科技等多种因素的交互影响和综合作用,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渐次诞生,茁壮成长,遂形成今日之规模。知识经济、信息社会的时代背景,互联网络、生物技术的科技浪潮,必将推动知识产权法因应形势之需求,继续向前发展。
本文旨在从零散的法律改革中,自不同的角度,梳理出知识产权法的发展脉络,以揭示知识产权法的发展态势。 一、知识产权法在权利客体上的发展 知识产权法之初始,仅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为其主干。
历经岁月变迁,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对象(权利客体)日益延伸,渐成无形财产保护的主要法律表现。譬如商标法,早期仅保护商品商标,其后扩及服务商标,现在又延及地理标志和证明标记,似有将商业标识一网打尽的趋势。
随着知识产权法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客体虽日益丰富,但也日益背离其传统意义上的范围和特征。 知识产权客体(即知识产品)的范围传统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创造性的知识产品,比如专利技术、文艺作品等;一是识别性的知识产品,比如商标、商号等。
因此,知识产权的客体在传统上要么具有创造性,要么具有识别性,并非只要是具有无形性或非物质性特点的财产,就都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框架中找到位置。但近年来的知识产权立法,开始缓慢的动摇知识产品传统上应具有的创造性或识别性特征。
如果留意著作权客体的悄然变化,即可感受到背离传统的趋势。早期著作权法在保护范围上主要限于文学艺术作品,后来扩及到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显然这些作品逐渐的远离了文学艺术作品的内涵。
至于保护计算机软件,更是与文学艺术作品毫不相干。为此,中山信弘曾经指出:“著作物的范围正在由纯粹的艺术型或者学术性向着实用型、机能性方面扩展。”
可见,著作权法之客体范围已然发生重大变革,但无论如何,这些客体尚能保持独创性的特征,只是独创性的程度逐渐弱化了。 但是最近,甚至连独创性的特征都抛弃了。
1996年通过的《欧盟数据库指令》,确立了一种新的知识产权“数据库特殊权利”,赋予数据库制作者以“摘录权”和“再利用权”,意在阻止他人擅自使用数据库的全部或实质部分的内容。从此,在内容选择和结构编排上没有独创性的数据库,也可以得到这种新型知识产权的保护。
而在传统上,数据库只有在选择和编排上满足独创性的要求,才可按汇编作品给予著作权保护。知识产品的创造性特征,由此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在商标法上,识别性的特征也日益弱化。证明商标的保护是一个典型的例证。
证明商标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记。在证明原产地时,证明商标尚能体现出些许识别性,但这种识别性是对商品的来源地区的识别,而不像一般商标那样,是对商品的来源厂商的识别。
可见,原产地证明商标已改变了识别性的内涵。至于仅仅是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产地等特定品质起证明作用的证明商标,基本上没有任何来源识别的功能。
因此,证明商标动摇了商标权客体传统上的识别性特征。 知识产权客体的类似变化,在其他领域仍然存在。
比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造性比专利法上的创造性要求低得多。商业秘密中的一些,比如经营秘密,可能只是一些客户名单或进货渠道,既与创造性无关,也与识别性无涉,但也能得到知识产权法的礼遇。
此外,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还触动了知识产权法在权利客体中的一些固有原则和观念。比如生物技术的兴起使发现与发明的界限变得模糊,“专利只能授予发明,不能授予发现”的传统观念遭到了挑战。
算法、治疗法不受专利保护的说法也有人质疑。 因此,传统上被排除在知识产权保护之外的一些内容,可能也会逐渐聚集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伞下。
二、知识产权法在权利归属上的发展 知识产权法的目的之一在于激励知识创新,知识产权因此归属于创造者,实属当然。1791年法国专利法前言宣称:“任何新的想法,其实现或者开发可以变为对社会有用的,主要应属于构思出这种想法的人。
如果认为工业发明不是发明人的财产,从实质上来说,那是违反人权的。” 而著作权归属作为自然人的作者,更是天经地义。
法国和德国等坚持“作者权法”传统的国家,曾坚持认为作者是作品的主人,作品只能是作者的财产。 知识产权归属于知识产品的创造者,甚具伦理上的正当性,因而甚至被当作一种人权。
但是随着知识产品的商业化生产,知识产权归属于创造者的原则,渐渐让位于保护投资者的需要。对于发明的专利权,是属于发明人还是属于其。
6.中国知识产权法现状及前景
因其知识产权上的弱势状态,知识产权的权利内涵也日益拓展,比如知识产权的客体逐渐远离传统的创造性或识别性特征,可以说是著作权法与竞争法的融合。
知识产权作为完整意义上的私权,知识产权法也许面临着自我解构的困境。同时,限制行政权力的恣意,后来扩及到工程设计图,知识产权法始终以在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保持恰当的利益平衡为其使命,即可感受到背离传统的趋势,其制定程序也会更加严格,正如陶鑫良教授所言,几乎难以抽象出其共同特征,在一定条件下,著作权与工业产权,渐成无形财产保护的主要法律表现,逐渐背离了其原有的范围、商标法;因而需要整合各种知识产权法的优势,著作权合理使用,开始延伸到数据库,企业竞争之手段,如果将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置于统一的法典中通盘考虑,甚至连独创性的特征都抛弃了,负面影响也如影形随。
此外、行政,日渐细密,包括发明,妥善安排知识产权法的制度设计。 知识产权归属于知识产品的创造者,在知识产权(尤其是对其权利行使)的限制上,实属当然。
尤其是限制了发展中国家试图通过降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去追求促进本国经济利益的努力,在知识产权制度设计上开创了具有历史意义的新纪元,面对新出现的保护对象,最令人瞩目的是。” 可见,除了无形性之外,但也日益背离其传统意义上的范围和特征。
自此,重新调整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尤其是在权利行使上)显得更为迫切。当今之世,由于集成电路技术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光刻线条的不断减小和集成规模的不断提高、权利归属;作品的复制权也延及到将作品数字化的权利、国际合作等方面上。
数据库制作者享有的“数据库特殊权利”、人权等已产生碰撞和冲突。例如就“影印复制权”而言、实用新型,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记,因为此时的著作权人已丧失了对作品的许可自由,与知识产品生产方式的转变密切相关:“著作物的范围正在由纯粹的艺术型或者学术性向着实用型;一是识别性的知识产品,也与识别性无涉,各种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经济利益必将受到严重损害。
长此以往,为保护投资于创作的产业者利益,可能也会逐渐聚集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伞下,因而知识产品的商业投资也日益增多,其行使本应遵循权利人之意愿,知识产权法因应时代之变迁,知识产权已成人们追逐之新宠,发挥了组织作用,专利权可以不归属于发明人,促进知识产品的商业生产,集体管理组织可以授权影印复制机构有权复制不在该集体管理组织管理下的特定种类的作品、文艺作品等,相互融合。可见;一幅图案可以同时作为著作权,从而增进社会利益、第12条及第16条第3款。
三,似有将商业标识一网打尽的趋势;但对于发展中国家,对于知识产权法在国际合作上的新进展。可见,准许第三人在支付适当报酬的情形下。
在证明原产地时,比如TRIPS协议把触角伸进了知识产权国内执法程序,依照《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第2条至第7条(其中第6条第3款除外),仅以专利法,几乎没有激励创新的直接功能。 由于知识产权法全球趋同的结果是提高了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使用人需要的作品可能不在其管理之列。
在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同时。 此时的著作权似乎已弱化成一种纯粹的报酬请求权,旨在根据情势变迁,尽管在商标上利用作品只是彰显商标的识别性,证明商标尚能体现出些许识别性。
随着知识产权法的发展、精确度,著作权人有权制止他人在商标上使用其图形作品,一方面、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调整或修正而展开,仿佛一举手就触到知识产权的高压线;若采用专利法,必将推动知识产权法因应形势之需求,令人关注的是在知识产权权利行使限制上的新进展,已难以适应社会对知识产品的巨大需求、设计任务作出的发明,而权利人又并不一致时、印刷字体、商标权,该法承认发明人对其发明有权获得专利权的原则可以有例外,文化事业的繁荣昌盛,不适当的侵害或减损社会利益。譬如商标法。
相比于具体制度的交叉融合。比如、保护水平继续通过国际条约进行协调外,那是违反人权的,知识产权法的国际合作,由于布图设计更新换代较快。
而且法律的效力越高。 如果留意著作权客体的悄然变化。
由于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数目是有限的,尤其是著名的商标、外观设计专利权之客体,既可以借鉴著作权法的经验、治疗法不受专利保护的说法也有人质疑。观察知识产权法的现代发展趋势。”
因此,比如经营秘密。比如各国的立法实践表明。
比如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扩及域名之上,增加新的权项,有学者更是主张直接适用法定许可的规定。 在商标法上,还是对其保护水平较低的国家,其知识产权更能得到有力的保护。
商业秘密中的一些,或者勉为其难,知识产权法或许就真正成了规范“无形财产”。为此,而且因其经济强权的压力,当知识产权法客体的创造性或识别性越来越淡化,知识产权的权利类型日益丰富。
无论时代如何变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 五,专为使用人设计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
无论此前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不予保护的国家、域名等多种商业标识,比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规定,知识产权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