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识产权的处分权包括哪些
你好。
知识产权包括的内容,即以下权能:
一、著作权(又称版权)
A.著作人身权: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
B.著作财产权: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9、摄制权,10、改编权,11、翻译权,12、汇编权。
C.著作邻接权:1、表演者人身权(表演者身份权、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
2、表演者财产权(现场直播权、首次固定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3、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4、广播组织权
5、版式设计权
二、专利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1、独占实施权,2、实施许可权,3、处分权(专利转让、放弃专利)4、标示使用权
三、商标权
1、使用权,2、禁用权,3、标记权,4、续展权
商标许可使用、商标转让、商标出资、商标权质押
四、商业秘密
五、植物品种权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2.知识产权的处分权包括哪些
你好。
知识产权包括的内容,即以下权能:一、著作权(又称版权)A.著作人身权: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B.著作财产权: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9、摄制权,10、改编权,11、翻译权,12、汇编权。
C.著作邻接权:1、表演者人身权(表演者身份权、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 2、表演者财产权(现场直播权、首次固定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3、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4、广播组织权 5、版式设计权二、专利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1、独占实施权,2、实施许可权,3、处分权(专利转让、放弃专利)4、标示使用权三、商标权 1、使用权,2、禁用权,3、标记权,4、续展权 商标许可使用、商标转让、商标出资、商标权质押四、商业秘密五、植物品种权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3.知识产权包括哪些权利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
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他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者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知识产权权利类型:
一,著作权与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以及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
它有两类:一类是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文学产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也称为产业产权)。(1)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主要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通常我们说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作品登记。(2)工业产权
工业产权则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由此看来“产业产权”的名称更为贴切。主要包括专利权与商标权。
二、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
(一)人身权利
按照内容组成,知识产权由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构成,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即为精神权利。
(二)财产权利
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4.知识产权有哪些权利
(一)专利权
1、专利权的定义:专利权是依法授予发明创造者或单位对发明创造成果独占、使用、处分的权利。
2、专利权的主体:有权提出专利申请和专利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3、专利权的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4、专利权人的权利:独占实施权、许可实施权、转让权、放弃权、标记权。
5、专利权人的义务:实施专利的义务、缴纳年费的义务。
(二)商标权
1、商标权的定义:商标,是为了帮助人们区别不同的商品而专门有人设计、有意识地置于商品表面或其包装物上的一种标记。商标权是指商标使用人依法对所使用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利。
2、商标权的主体:申请并取得商标权的法人或自然人。
3、商标权的客体: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即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4、商标权人的权利: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
5、商标权人的义务:保证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有缴纳规定的各项费用的义务。
(三)著作权
1、著作权的定义: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按照法律享有的对自己文学、艺术、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专有权。
2、著作权的主体:指著作权所有者,即著作权人。包括作者、继承著作权的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国家。
3、著作权的客体:指受著作权保护的各种作品。可以享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涉及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它是由作者创作并以某种形式固定下来能够复制的智力成果。
4、著作权的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使用权、获得报酬权。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当然还有一些法律上认为属于知识产权的种类。所谓的知识产权,也就是经过别人注册的,经国家认可是属于个人的,小说,发明,或者是商标等,没有经过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得作为商业用途使用
5.如何处置被执行人享有的知识产权
1、裁定禁止转让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执行法院发现其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的,可以作出裁定,禁止其转让、提取。一般适用裁定冻结获裁定扣留的方式,限制其转让或处分。专利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都是在主管机关登记的,著作权一般不需要登记取得。被执行的知识产权有登记主管部门的,应当向登记主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如未要求登记主管部门协助执行,该登记主管部门给被执行人办理转让或提取手续,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这就容易使禁止措施流于形式。
2、留置证照
如果没有登记主管部门或者裁定禁止难以限制转让的,为防止被执行人擅自转让权利。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财产或使用权证照交执行法院保存,使之不能转让。如果拒不交出,人民法院则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搜取证照予以留置保存。同时,如若有第三债务人,应禁止第三债务人向被执行人清偿、交付或转移财产权。若无第三在无人存在,则只禁止权利人处分即可。
3、裁定拍卖、变卖
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被裁定禁止转让后,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解除禁止措施;仍不履行的,凡可适用拍卖、变卖措施的,都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出卖其财产权,换取价款清偿债务。与有形财产的执行中以物抵债一样,以知识产权本身抵债也是一种特殊的变价方式。具体变价应根据财产权的种类、性质,采取适当的方法进行。
对知识产权的执行,变价的方式除了可以对权利本身进行转让以外,还可以对其具体权能采取措施,如有限期地转让使用权或以使用权抵债。如同不动产所有权中的权能很多一样,知识产权中使用权的许可也是经常的交易形式。凡是权利主体可以自行行使的权利,执行中都可以强制行使。这类似于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只是由人民法院决定而不是由行政机关决定。由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也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程序,直接将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以评估价格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依法继续清偿。如果评估价格超过债权数额,那么超过部分应返还给被执行人。如果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对评估价格不予认同,那么法院可委托拍卖或变卖,用所得价金来清偿债权,超过部分仍应归还被执行人。对于买受人而言,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确认买受人的权利。买受人持该裁定到有关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同时法院依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规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从而保证产权的顺利、安全转让,以利于执行目的的实现。
4、裁定扣留、提取
有些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不适用拍卖、变卖强制执行措施,如稿费、发明报酬等劳动收入,应当采取扣留提取措施,向有关单位送达扣留、提取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稿费或报酬,用以清偿债务。
6.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原则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处理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是道德标准的法律化,它要求民事活动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
该原则已被世界各国法律普遍承认,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 条第1 款也规定“经营者在市场经营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我国《商标法》、《专利法》的具体规定中也暗含了诚实信用原则,比如我国《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人不得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显然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之上的。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应当应用到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解决中。
在多数情况下,发生冲突的在后知识产权,往往是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或者通过正当手段取得后,滥用权利,故意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从事不正当竞争,这些行为都应当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巴黎公约》中就规定了一项原则,即凡是与诚实信用相悖的行为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在处理权利冲突的司法实践中,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解决域名与商标的权利纠纷中,人民法院即是以诚实信用原则来处理域名注册人抢注他人著名商标所引发的权利冲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24 号)第7 条第1 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域名纠纷案件中,对符合本解释第4 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构成侵权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4 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 条第1 款的规定。”
该条中所谓“本解释第4 条规定的情形”正是域名与他人在先商标或域名发生权利冲突的情形,而“民法通则第4 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 条第1 款”正是诚实信用的法律条款。 在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案件时,我国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也是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来保护知识产权的。
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商标专用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分别受《商标法》和《专利法》的保护。这些权利的取得,应当遵守《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
(二)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保护在先权利,是指当同一个智力成果上存在多个知识产权时,按照权利取得的先后顺序保护在先取得的权利。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原则,是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特有原则。
与传统民事权利不同,知识产权制度为了刺激创新,避免重复研究而产生的资源浪费,法律只给予最先发明创造和最先申请人以权利。另外,在知识产权领域,同一客体上产生的两个权利往往是不相容的。
比如同一个美术作品,既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也可以作为产品的包装、装潢,当两权利分属不同的权利主体,又在相同或者类似的产品上使用时,就容易造成混淆,两权利是不相容的,往往只能保护一个权利。 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作为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司法原则,在我国有明确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依据。
我国《商标法》第9条第1款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我国《专利法》第23条也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另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如该协议第16条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应享有专有权以制止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而在贸易活动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而造成混淆的行为,如果将相同标记用于相同的商品或服务,即推定为存在混淆的可能。
上述权利不得损害任何己有的在先权,也不得影响成员依使用而授予权利的可能。在司法解释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3年就下发了(93)经他字第20号《关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均拥有专利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确定保护在先取得的专利权。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也明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原则,依法保护在先授予的权利人或者在先使用人享有继续使用的合法民事权益。在2001年颁布的法释〔2001〕21号《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5条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涉及权利冲突的,应当保护在先依法享有权利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16条规定了专利法第23条所称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关于其他权利冲突问题,比如企业名称权、商标权与域名之间的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表明要适用。
7.知识产权不属于绝对权
知识产权的特点
(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
(2)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
(3)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的特点
(4)知识产权具备地域性的特点
(5)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
■专有性,即独占性或垄断性;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这表明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受严格保护,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过“强制许可”,“征用”等法律程序,才能变更权利人的专有权。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体物或无体物,所以既不能属于人格权也不属于财产权。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是一个完整的权利,只是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兼具经济性与非经济性,因此也不能把知识产权说成是两类权利的结合。例如说著作权是著作人身权(或著作人格权、或精神权利)与著作财产权的结合,是不对的。知识产权是一种内容较为复杂(多种权能),具经济的和非经济的两方面性质的权利。因而,知识产权应该与人格权、财产权并立而自成一类。
■地域性,即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所以知识产权既具有地域性,在一定条件下又具有国际性。
■时间性,即只在规定期限保护。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 ,各国法律对保护期限的长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 ,只有参加国际协定或进行国际申请时,才对某项权利有统一的保护期限。
■知识产权属于绝对权,在某些方面类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例如是对客体为直接支配的权利,可以使用、收益、处分以及为他种支配(但不发生占有问题);具有排他性;具有移转性(包括继承)等。
■知识产权在好几方面受到法律的限制。知识产权虽然是私权,虽然法律也承认其具有排他的独占性,但因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与社会文化和产业的发展有密切关系,不宜为任何人长期独占,所以法律对知识产权规定了很多限制:
△第一,从权利的发生说,法律为之规定了各种积极的和消极的条件以及公示的办法。例如专利权的发生须经申请、审查和批准,对授与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规定有各种条件(专利法第22条、第23条),对某些事项不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25条)。著作权虽没有申请、审查、注册这些限制,但也有著作权法第3条、第5条的限制。
△第二,在权利的存续期上,法律都有特别规定。这一点是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大不同的。
△第三,权利人负有一定的使用或实施的义务。法律规定有强制许可或强制实施许可制度。对著作权,法律并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知识产权: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著作权)两部分。
如果说简单一点,就是知识产权是以“智慧”为基础产生的,而物权却不一定。
8.知识产权侵权处罚金额是多少
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主要指的是《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他们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计算规定分别如下:
《著作权法》第48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商标法》第56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专利法》第65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9.如何处置被执行人享有的知识产权
1、裁定禁止转让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执行法院发现其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的,可以作出裁定,禁止其转让、提取。
一般适用裁定冻结获裁定扣留的方式,限制其转让或处分。专利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都是在主管机关登记的,著作权一般不需要登记取得。
被执行的知识产权有登记主管部门的,应当向登记主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如未要求登记主管部门协助执行,该登记主管部门给被执行人办理转让或提取手续,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这就容易使禁止措施流于形式。
2、留置证照如果没有登记主管部门或者裁定禁止难以限制转让的,为防止被执行人擅自转让权利。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财产或使用权证照交执行法院保存,使之不能转让。
如果拒不交出,人民法院则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搜取证照予以留置保存。同时,如若有第三债务人,应禁止第三债务人向被执行人清偿、交付或转移财产权。
若无第三在无人存在,则只禁止权利人处分即可。3、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被裁定禁止转让后,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解除禁止措施;仍不履行的,凡可适用拍卖、变卖措施的,都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出卖其财产权,换取价款清偿债务。
与有形财产的执行中以物抵债一样,以知识产权本身抵债也是一种特殊的变价方式。具体变价应根据财产权的种类、性质,采取适当的方法进行。
对知识产权的执行,变价的方式除了可以对权利本身进行转让以外,还可以对其具体权能采取措施,如有限期地转让使用权或以使用权抵债。如同不动产所有权中的权能很多一样,知识产权中使用权的许可也是经常的交易形式。
凡是权利主体可以自行行使的权利,执行中都可以强制行使。这类似于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只是由人民法院决定而不是由行政机关决定。
由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也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程序,直接将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以评估价格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依法继续清偿。如果评估价格超过债权数额,那么超过部分应返还给被执行人。
如果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对评估价格不予认同,那么法院可委托拍卖或变卖,用所得价金来清偿债权,超过部分仍应归还被执行人。对于买受人而言,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确认买受人的权利。
买受人持该裁定到有关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同时法院依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规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从而保证产权的顺利、安全转让,以利于执行目的的实现。4、裁定扣留、提取有些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不适用拍卖、变卖强制执行措施,如稿费、发明报酬等劳动收入,应当采取扣留提取措施,向有关单位送达扣留、提取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稿费或报酬,用以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