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诉中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产生的费用谁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因此,涉及当事人的实体处理的代理必须有案件当事人的特别授权才能有效。代理只能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超越授权范围的代理是无效的代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在实践中,对委托代理手续的代理权限范围写法有各种各样,很不规范,如有的只笼统写诉讼代理或程序代理,或者是实体代理,也有写一般诉讼代理或是特别授权代理,实际上,一般诉讼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是什么内容,谁也不知道,因为法律没有这样的解释和规定。很少有人在授权委托书上写明具体的代理事项和内容,这使法官很不好分辨和把握。
另一个方面,案件当事人委托了代理人出庭后,当事人还要不要出庭的问题,各地法院做法和法官的看法也不一样。有的认为,只要案件当事人委托了代理人,代理人出庭了,当事人出不出庭无所谓,也不追究案件当事人不出庭的法律责任;有的做法是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上没有写明特别授权内容的(即没有实体代理的),要求当事人也要出庭。案件当事人办理了特别授权委托内容的(即实体代理的),代理人出庭了,当事人可以不出庭;有的做法是不管当事人如何委托了代理人,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的情形以外,都要到庭参加法庭的庭审活动。
2.民事诉讼法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出具的专业意见是否是一种法定证据种
一、鉴定意见(结论)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
是指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称之为鉴定意见。《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七)鉴定意见;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1、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2、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三、鉴定人拒绝出庭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3.什么是“有专门知识的人”及为什么要申请他们出庭
《刑事诉讼法》第192条增加一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有专门知识的人”在国内又被称为“专家证人”,该提法始于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之规定。专家证人在专业性强的案件,特别是在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中,向法庭出具专业的意见,其中立地位和专业知识,使得其意见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在刑事案件中,本条规定有利于对鉴定意见组织有效质证。 专家证人的出庭将帮助法官更好地理解暴力犯罪中的病理、死亡原因及经济犯罪中的票据、金融财税等复杂专业性问题,保障案件办理的高质量,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和律师辩护权的实现。
4.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能否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如果经过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那么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也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但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门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例如:林某起诉李某侵犯知识产权。李某对于鉴定中心出具的认定侵权的鉴定意见书有意义,可以申请专家出庭质证。
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
5.鉴定人出庭费用包括什么费用,标准是多少
知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在指定日期出庭作证所发生的误工补贴可暂以每天或每次100—150元为标准,异地出庭交通费、住宿费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标准支付。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需要预收或者垫支费用的,应当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出具咨询意见的,其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但经委托人同意的除外。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给司法鉴定人的异地鉴定差旅费,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定机构。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费用以及代委托人支付的相关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收取。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扩展资料: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 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 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 作为司法鉴定对象。
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 (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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