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合同中关于知识产权协议怎么写
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在实际的交易过程当中需要注意包含以下部分:
1.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及住所,合同主体如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名称、地址应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和经营场所。
2.专利的名称和内容,应按专利证书所记载的专利名称来表述,同时用简洁的专业术语描述专利的内容、实质特征和所属专业技术领域。
3.实施许可的范围,应明确实施专利的期限、地区和方式,以及该项专利实施许可是普通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还是独占实施许可。
4.专利申请日、申请号、专利号和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5.技术情报和资料及其保密事项。
6.技术服务的内容,应载明许可人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的项目、内容、工作期限和有关事项。
7.技术资料的交付与验收标准和方式。
8.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9.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10.后续改进成果的归属和使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都有可能对所转让的技术做出改进,因此,应在合同中约定后续改进成果的归属和使用。
11.争议的解决方式。
12.名词与术语的解释。
13.其他条款。
扩展资料:
订立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被许可的知识产权应当有效
知识产权是有法定期限的,如发明专利为20年,商标为10年等,当期限届满后,知识产权将为社会共有,任何人在使用时都可以不再支付使用费。
因此在订立知识产权许可合同时,必须首先调查被许可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此外,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要超过权利保护期限,如存在超过权利保护期的情况时,则可约定权利期限届满时合同即终止。
(二)许可人应当保证其许可的知识产权无瑕疵
许可人应当保证自己是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者,或者是经所有者授权可以向他人许可的人。所以被许可人在签订合同前,必须充分调查许可人的权利状况。
获取证据的途径有:到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主管部门查询,向同一标的的其他被许可人了解,或者请求查阅许可人以前订立的关于本标的的许可合同等。
(三)被许可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许可人提供相关的资料和指导
由于被许可人对被许可知识产权的了解比较有限,在实施过程中会遇到一些问题,因此,为了更好地实现合同目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许可人交付与实施知识产权有关的技术、资料,并提供必要的指导。
(四)在合同中应约定知识产权的许可方式
知识产权许可主要有普通许可、独家许可、独占许可、交叉许可和分许可五种。针对合同中约定的不同许可方式,双方在权利、义务的分配上有很大不同。
普通许可是最基本的方式,许可人将知识产权许可被许可人后,仍然能够自己实施或者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知识产权。
排他许可时,许可人不得就该项知识产权再许可第三人实施,但许可人自己保留实施权利;独占许可时,只有被许可人才能实施该项知识产权,许可人不能实施,也不能许可第三人实施。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知识产权许可合同
2.知识产权协定的内容
《知识产权协定》共7个部分(含73个条款)。
除了知识产权的实施在第三节中单独解释外,其他主要内容如下:一、总则和基本原则这一部分共8条。成员方应实施《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并可在各自的法律制度和实践中确定实施该协定的适当方法;只要不违反该协定的规定,成员方还可以在其法律中实施比该协定要求等广泛的保护,但这不是一种义务。
成员方实施《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不得有损于成员方依照《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及《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约》等已经承担的义务。《知识产权协定》还规定,成员方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一)国民待遇原则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一成员对其他成员的国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给本国国民的待遇,但《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及《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约》另有规定的可以例外。
给予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传播媒体的国民待遇,仅适用于《知识产权协定》所规定的权利。某些司法和行政程序也可以成为国民待遇的例外。
鉴于世贸组织“成员”可以是主权国家的政府,也可以是单独关税区政府,《知识产权协定》专门对协定中有关“国民”一词做了注释。当世贸组织成员是一个单独关税区时,应被认为是指在那里有住所或有实际和有效的工业或商业营业所的人——自然人或法人。
当世贸组织成员是主权国家政府时,“国民”应理解为“符合《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及《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约》所列明的保护标准项下的自然人和/或法人,是那些条约成员国和世贸组织所有成员的国民”。因此,《知识产权协定》中的“国民”不仅可以适用于上述公约的成员国,而且一定适用于世贸组织的成员。
这样,世贸组织中的单独关税区就可以在不加入上述四个只允许主权国家加入的国际公约的情况下,按照《知识产权协定》国民待遇原则解决其国民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问题。这对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的知识产权获得国际保护是非常有利的。
(一) 最惠国待遇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一成员提供给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的国民。但这个原则有许多例外,具体表现在:1.来自有关司法协助或法律实施的国际协定的优惠等,但这种优惠并非专门针对知识产权保护,而是一般性的优惠。
2.来自《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的互惠性保护。3.《知识产权协定》未规定的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传播媒体的权利。
4.《知识产权协定》生效前已经有的优惠等。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还有一个总的例外,即这两个原则不适用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下订立的、有关取得或维持知识产权的多边协定中所规定的程序。
(三)权利用尽问题所谓“权利用尽”是指某一产品所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一旦出售了该产品,就对该产品此后在特定市场的流通失去(用尽)了权利,即他不能控制卖方是否在该市场上再出售该产品。《知识产权协定》不允许成员国在解决彼此间发生的知识产权争端时,用该协定中的有关条款来处理知识产权权利用尽的问题。
(四)其他原则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行使应有助于促进技术革新、转让与传播,促进技术知识生产者与使用者互利,增进社会、经济福利和保持权利与义务平衡。成员可以在制定或修订国内法律、法规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公众健康与营养,维护社会经济与技术发展等重要领域的公众利益,成员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知识产权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对贸易和国际技术转让进行不合理的限制。
根据这两条原则,发展中国家成员可在自身的知识产权立法中或相关法律(如技术引进条例)中对跨国公司在技术转让中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或在国际技术转让中采取不公平的竞争手段加以限制,以维护自身的经贸利益。二、关于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和使用的标准从第九条到第40条,《知识产权协定》对七大类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和使用标准进行了规定。
(一)版权和相关权利版权是指作者对其文字、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狭义的版权包括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
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使其著作权为人们所承认,并防止其作品被扭曲或损毁性篡改的权利。具体包括:(1)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发表权;(2)表明作者的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署名权;(3)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修改权;(4)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或其他更改或贬抑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而著作财产权包括:(1)复制权与发行权;(2)表演权;(3)播放权;(4)展览权;(5)改编、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权;(6)翻译权;(7)注释权与整理权;(8)编辑权;(9)其他著作财产权。广义的版权除了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外,还包括著作相关权利(又称著作邻接权)。
《知识产权协定》中版权及相关权利保护的范围是:1.《伯尔尼公约》所指的“文学艺术”,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书籍、演讲、戏剧、舞蹈、配词、电影、地图等。2.计算机程序及数据的汇编。
3.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
3.2017年买卖知识产权合同条款有哪些,在线等
一、【法条内容】
《合同法》第137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二、【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买卖中知识产权归属的规定。
在买卖合同中,有些标的物本身可能是一定知识产权的载体,如计算机软件等。本条规定的意旨在于说明作为知识产权的载体的买卖与知识产权买卖的不同。知识产权的买卖是权利买卖的一种。涉及权利主体转变的合同法律关系,在有关法律中一般称为权利的转让。如我国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专利权可以转让。专利权的转让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者持有权转移给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的价款。除了这种权利转让的合同,我国有关法律还规定了一种权利客体的许可使用合同。如专利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它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其所有或者持有的专利技术,被许可方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合同。这种合同与专利权转让合同的区别在于,后者是以专利所有权的转移为目的的,而前者是以转让技术使用权为目的的,所以也可理解为专利技术使用权的转让合同,转让人并不因专利技术使用权的转让而丧失专利所有权。
在权利买卖中,当事人所追求的合同目的与一般的货物买卖是不同的。尽管从根本上说,一般货物买卖也是权利,即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但是,货物的所有权是建立在现实的、可见的实物之上,其所有权是一个法律上的抽象概念,当事人所追求的是物的实用性。而权利的买卖或者转让则不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是权利本身所体现的利益。作为买卖对象的权利,尽管也有一定的载体,但买卖当事人看重的显然不是该载体本身,而是通过它表现的一定技术以及对这一技术享有支配的权利而能带来的利益。因此,如果一个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本身体现着一定的知识产权,除非当事人明确表明,或者法律有相关规定(如著作权法规定美术作品的展览权随作品原件转移),买卖可以影响知识产权,那么,该标的物所体现的知识产权就不转移于买受人。
4.2017年买卖知识产权合同条款有哪些,在线等
一、【法条内容】《合同法》第137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二、【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买卖中知识产权归属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有些标的物本身可能是一定知识产权的载体,如计算机软件等。
本条规定的意旨在于说明作为知识产权的载体的买卖与知识产权买卖的不同。知识产权的买卖是权利买卖的一种。
涉及权利主体转变的合同法律关系,在有关法律中一般称为权利的转让。如我国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专利权可以转让。
专利权的转让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者持有权转移给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的价款。除了这种权利转让的合同,我国有关法律还规定了一种权利客体的许可使用合同。
如专利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它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其所有或者持有的专利技术,被许可方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合同。这种合同与专利权转让合同的区别在于,后者是以专利所有权的转移为目的的,而前者是以转让技术使用权为目的的,所以也可理解为专利技术使用权的转让合同,转让人并不因专利技术使用权的转让而丧失专利所有权。
在权利买卖中,当事人所追求的合同目的与一般的货物买卖是不同的。尽管从根本上说,一般货物买卖也是权利,即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但是,货物的所有权是建立在现实的、可见的实物之上,其所有权是一个法律上的抽象概念,当事人所追求的是物的实用性。
而权利的买卖或者转让则不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是权利本身所体现的利益。作为买卖对象的权利,尽管也有一定的载体,但买卖当事人看重的显然不是该载体本身,而是通过它表现的一定技术以及对这一技术享有支配的权利而能带来的利益。
因此,如果一个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本身体现着一定的知识产权,除非当事人明确表明,或者法律有相关规定(如著作权法规定美术作品的展览权随作品原件转移),买卖可以影响知识产权,那么,该标的物所体现的知识产权就不转移于买受人。
5.世界范围内有一份著名的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协议叫做什么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客体的权利:
(1) 文艺、艺术的科学作品。
(2) 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
(3) 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
(4) 科学发现。
(5) 工业品外观设计。
(6) 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
(7) 制止不当竞争。
(8) 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其他权。
扩展资料
1、对知识创造的激励作用
知识产权制度依法对授予知识产权创造者或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的排他独占权,并保护这种独占权不受侵权,侵权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有了这种独占性,就使得知识产权创造者或拥有者可以通过转让或实施生产取得经济利益、收回投资,这样才有继续研究开发的积极性和物质条件,从而调动知识创新者的积极性。
2、知识产权制度具有调节公共利益的作用
知识产权制度虽然保护知识创造者的利益,但并不等于垄断。知识产权制度有两大功能:一是保护功能,这使知识创造者的正当权益能够得到保护,从而调动了人们从事创造活动的积极性;二是公开功能,也就是知识创造者在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要向社会公开自己创造的内容。
3、知识产权制度具有保护投资的作用
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新的投入,才能有新的突破。一项科技成果的取得需要经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的复杂过程,需要大量的投入和付出艰辛的劳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6.广告合同中的知识产权如何约定
旧案回眸:谁是设计图纸的著作权人? ——一桩发人深省的工程设计著作权纠纷案始末 一个付了设计费却不能用图纸的故事;一场长达数年的设计图著作权纷争的诉讼;一种让建筑界值得思考的游戏规则。
祸起萧墙 上海南京路,被誉为“中华商业第一街”。而南京路西藏路口则无疑是这条“黄金”街最夺目的“钻石”地段。
一项工程正在这里兴建,这里将诞生上海浦西新的地标——上海世茂国际广场。 这座浦西第一高楼的开发商上海世茂国际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地产界声名显赫的许氏家族掌控的上市公司“世茂股份”旗下的项目子公司。
两年前,雄心勃勃的许氏家族集团目光敏锐,通过股权收购将国有商业企业万象集团控股的上市公司“万象股份”收入囊中,并更名为“世茂股份”。而许氏家族之所以收购“万象股份”,正是看好了处于“钻石”地段,时称万象国际广场的项目。
当时的万象公司于1996年投资开发这一项目。该项目建筑面积近10万平方米,投资额近8000万美元。
万象公司通过工程设计方案国际招投标,最终选定德国英氏建筑事务所为中标单位。双方于1996年2月在上海签订了设计合同。
这份设计合同约定了设计工作的范围和内容,设计费价款总额高达382万美元。此外设计合同还对因这份合同而形成的设计文件的知识产权归属及保护作了如下约定:“双方应维护设计文件的共同知识产权,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第三方”。
在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英氏设计事务所完成了建筑方案设计,并与国内有关顾问设计单位合作完成了初步设计和部分施工图设计。万象公司也按约先后支付了相应的200多万美元设计费。
此后,由于英氏设计事务所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并提交相应的施工图纸,致使项目开工后,工地上图纸跟不上,造成地下基础施工停工。万象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英氏设计事务所发出解除设计合同的书面通知。
至1998年12月初双方设计合同已全面终止履行,同时也为今后埋下了一场因工程设计著作权的纠纷案。 危机凸现 世茂集团于2001年10月正式接手该项目时,将万象国际广场项目更名为世茂国际广场,项目公司也由万象公司改为世茂公司。
当时工程只进行到地下结构。为了让这个项目在这个特殊的地段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和影响,世茂公司凭借雄厚的财力,将这一项目由原来的建筑面积近10万平方米增加到13.5万平方米,投资估算由原来的约8000万美元追加到3亿多美元。
楼层数也从原来的48层增加到60多层。世茂公司要让这一项目成为上海浦西第一高楼和上海商业建筑的新地标。
世茂公司的雄心在一步一步地实现。一切开发的必备文件都逐一落实,世茂公司想的只是怎样让浦西第一高楼尽快矗立。
然而要彻底抛开原来的设计从技术上、投资上和时间上来讲都已经不可能了。地块的边缘紧靠着上海地铁一号线,原先设计的大楼基础已经施工完毕,已施工的基础和地下室已无法改变;重新设计在时间上又要耽误至少一年。
何况德国设计师的原设计在建筑立面造型上的确美仑美奂,花数百万美金买来的设计弃之不用也实在可惜。世茂公司采取的最佳方案,就是委托新的设计单位对原来德国公司的设计方案作适当修改,并完成后续设计。
很快,世茂公司聘请了国内一家著名的设计院接手后续设计。工地上又恢复了生机,施工人员已经重新进场,为复工做好了准备,一切看上去顺风顺水。
然而,世茂公司没有意识到危机早已潜伏在他这条地产大鳄的周围。 早在1998年底,德国英氏设计事务所被迫与当时世茂公司的前身万象公司解除合同时,因为延期提交设计图纸,合同约定的382万美元设计费还有近一半没有拿到。
德国设计师心有不甘,但与中方业主多次交涉未果。极具知识产权意识的德国设计师决定另辟蹊径,以知识产权为武器,采用迂回战术达到目的。
1999年初德国英氏建筑事务所以其参加项目方案设计的两个主要合伙人的个人名义,向中国国家版权局申请著作权自愿登记,并在2000年7月获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载明,对由该两人于1998年11月30日创作完成,于1998年12月1日在德国首次发表的作品《上海万象国际广场建筑物设计图纸》,该两人以作者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
此后,英氏建筑事务所发表声明,对其两个主要合伙人以个人名义主张著作权表示认同。 权利之辨 根据中国以及世界上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规定,建筑设计图纸等作品受各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包括中国、德国在内的世界上几十个国家都已加入了旨在保护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伯尔尼公约》。中国和其他多数国家均奉行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即一件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无须向有关当局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其作者即自动获得对作品的著作权。
在著作权纠纷特别是侵权纠纷的解决过程中,确定谁是著作权人往往成为纠纷解决的前提条件。为了便于著作权人获得权利凭证,中国及其他许多国家均建立了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
著作权人根据自身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法定的行政机关登记作品的著作权。登记的手续则非常简便,申请人只要提供有关的作品和申请人身份证明,并缴纳数额不大的登记费即可。
自愿申请获得。
7.知识产权协议有哪个部门负责签订,知识产权协议是什么
知识产权合同: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从事智力创造性活动取得成果后依法享有的权利。通常分为两部分,即“工业产权 ”和“版权”。根据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对下列各项知识财产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总之,知识产权涉及人类一切智力创造的成果。
专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的转让以及就专利实施许可而明确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而订立的合同的统称。
专利合同可以分为专利权利转让类的合同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权利转让类合同又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专利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之前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受让方的需要,与受让方达成的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协议,合同的中心内容就是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包括单位向职工和其他个人转让、职工和其他个人向单位转让、单位向单位转让以及个人向个人转让、共有人向其他共有人转让等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与受让方就专利权的转让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我国专利的种类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转让合同也相应地分为发明专利转让合同、实用新型专利转让合同和外观设计专利转让合同,三种不同种类的专利权转让合同对权利义务的约定也会有所不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实施方)就专利权的许可实施而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专利实施许可分为普通许可、独家许可(又称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几种,各种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各有特点。通常,也将已经申请专利但尚未获得专利权的技术的实施许可纳入广义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范围。
8.请问有对知识产权合同签订时的注意事项吗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是指知识产权人为将自己的知识产权许可给他人使用而签订的债权债务协议。
那么我们在签订知识产权合同时应当注意什么问题?(一)被许可的知识产权应当有效知识产权是有法定期限的,如发明专利为20年,商标为10年等,当期限届满后,知识产权将为社会共有,任何人在使用时都可以不再支付使用费。因此在订立知识产权许可合同时,必须首先调查被许可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此外,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要超过权利保护期限,如存在超过权利保护期的情况时,则可约定权利期限届满时合同即终止。
(二)许可人应当保证其许可的知识产权无瑕疵许可人应当保证自己是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者,或者是经所有者授权可以向他人许可的人。所以被许可人在签订合同前,必须充分调查许可人的权利状况。
获取证据的途径有:到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主管部门查询,向同一标的的其他被许可人了解,或者请求查阅许可人以前订立的关于本标的的许可合同等。(三)被许可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许可人提供相关的资料和指导由于被许可人对被许可知识产权的了解比较有限,在实施过程中会遇到一些问题,因此,为了更好地实现合同目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许可人交付与实施知识产权有关的技术、资料,并提供必要的指导。
(四)在合同中应约定知识产权的许可方式知识产权许可主要有普通许可、独家许可、独占许可、交叉许可和分许可五种。针对合同中约定的不同许可方式,双方在权利、义务的分配上有很大不同。
普通许可是最基本的方式,许可人将知识产权许可被许可人后,仍然能够自己实施或者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知识产权;排他许可时,许可人不得就该项知识产权再许可第三人实施,但许可人自己保留实施权利;独占许可时,只有被许可人才能实施该项知识产权,许可人不能实施,也不能许可第三人实施。相关拓展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特征第一,许可人为知识产权人。
知识产权人为许可人,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享有知识产权的一切权利人。第二,知识产权许可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就知识产权许可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债权合同。
第三,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为有偿合同。一般情形下,知识产权人许可合同为有偿合同。
第四,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为要式合同。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应为要式合同,需要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