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原理

1.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

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随着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作用日益上升,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已经制定和实施了知识产权战略。面对国际上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和中国在开放条件下面临的知识产权形势,中国必须加紧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保护国家的技术安全,促进国内的自主创新能力和防止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滥用。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新技术革命的到来,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发生了引人注目的变化,特别是近些年来,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强,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知识或智力资源的占有、配置、生产和运用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托,专利的重要性日益凸现。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4月9日表示,要着力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加快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大合力。据介绍,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知识产权自身涉及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等领域,其保护的权利内容、权利边界等有各自的特点;保护手段涉及注册登记、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裁判、仲裁调解等多个方面,客观上需要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的工作格局。

2.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个企业乃至国家提高核心竞争力的战略资源,凸现出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崭新的课题。

而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因此,知识产权不但仍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领域,我们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随着对它及其他问题的研究将不断澄清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并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 由于国际经济、文化交往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受到了空前的冲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也日益国际化,主要表现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都含有大量的涉外因素。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知识产权法确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集体、法人、合伙等,从国际交往来看既有内国人又有外国人。外国人在内国以及内国人在外国享有知识产权的现象已十分普遍。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知识产权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知识产权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商业商标、服务商标和制造商标)。

工业产权是个广义的概念,它不仅包括工商业本身而且还包括农业、采掘业以及交通运输业等。另一类是著作权,亦称版权,主要包括作者对文学、艺术、音乐、摄影、电影、电视、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专有权,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邻接权。

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主要是国内立法(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也有国际条约。从法律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具有以三个特点:1、专有性,专有性亦称独占性或垄断性。

2、时间性,它是指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一定的保护期,过了有效保护期,这种专有权就终止了,这种智力成果就变成了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3、地域性,它是指依某一国法律而取得的某一专有权,只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无效,其他国家没有保护的义务,除非有条约规定。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精神财富和智力成果具有流动性。它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在国内外流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是没有国界的。

特别是19世纪以来,由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及通讯事业的发展,促进了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在全球范围内的交流,各种报纸、杂志、国际学术会议、学者访问、国际博览会、电视、广播、图书资料、卫星技术、计算机的国际互联网等的出现,使得在一个国家取得的某一知识产权很容易就会传播到外国。这种知识产权的流动性与地域性是矛盾的,特别是对西方工业发达国家来说,严格地域性对其很不利。

因为,一方面他们想把自己拥有的先进的科学、技术以及专利产品、商标商品、文艺作品输送到国外,占领国际市场。另一方面又惟恐这些智力成果到所在地国家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以至被无偿使用,从而在国际市场上增加了自己的竞争对手。

所以,他们希望在本国取得的这些权利,同样也能够得到有关外国的法律保护。这样,就出现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

当今世界是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十分重要的。除了各国通过国内法对涉外知识产权给予保护外,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还签订和制定了许多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目前,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一)、《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巴黎公约》并没有给缔约国提供一套统一适用的专利法和商标法,它仅仅为缔约国规定了相互保护工业产权的几项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 1、国民待遇原则。

缔约国必须把它依法给予本国国民在工业产权方面的保护,也同样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 2、优先权原则。

成员国的国民就一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首先在某个成员国提出申请,自该项申请提出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以同一内容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应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在优先权限内,即使有任何第三者就相同的内容提出申请,专有权仍授予缔约国的申请人。3、强制许可原则。

每一个成员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证,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例如,专利权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专利。但强制许可只能在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者自批准专利权之日满3年(取其中较长者)未实施专利时才能采取此措施。

4、独立性原则。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所获得的专利权彼此无关。

(二)、《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合作条约》解决了专利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

(三)、《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它是对《巴黎公约》中关于商标国际保护的补充。(四)、《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条。

3.运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知识,分析我国为什么要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

在世纪之交,千年之交,我国即将加入“世贸”的新形势下,进一步提高全民的知识产权意识,按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积极作用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下面就知识产权历史沿革,我国知识产权现状,知识产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以及需要加强的几个方面作一简要论述。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和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情况 世界上的财产权可以分为两大类,即为有形财产权和无形财产权。

有形财产权又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指可移动的财产,如电视、汽车等,不动产是指永久固定在土地上的财产,如房屋、矿山、土地等等。而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所以,知识产权(知识财产),是人的心智、人的智力的创造。通俗地讲,即人的智力劳动成果,依照法律得到承认并得到保护,权利所有人将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这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人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即为精神权利;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认可后,权利人可以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

概括起来,知识产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物质和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按照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歌尔摩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知识产权”包括有关下列各项权利:(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4)科学发现;(5)工业品外观设计;(6)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7)制止不正当竞争。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保护的范围与以上基本相同,但在保护的形式及期限方面做了更明确的规定。 除以上列举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外,在工业、科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都应该属于知识产权调整的范围。

在实际工作中,知识产权通常分为两部分,即“工业产权”和“版权”。上面(1)所述的对象为知识产权中的版权部分。

(2)所述的对象通常称为“邻接权”,即与版权邻接的权利。(3)、(5)、(6)和(7)所述的对象构成知识产权中的工业产权部分。

第(4)项所述的科学发现应不包括在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中,因为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也没有一个国际公约认为科学发现可享受任何财产权。因此,科学发现应不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本不应该列举在知识产权所包括的权利之中的。

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财产,与其他有形财产比,有其自身的特点,其主要表现在:(1)专有性。专有性也称垄断性或独占性。

他是指知识产权专属权利人所有。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权利客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就是对权利的一种空间限制。

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授予的知识产权,仅在该国或该地区的范围内受到保护,而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知识产权所有人希望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也享有独占权,则应依照其他国家的法律另行提出申请。

(3)时间性。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除受空间(即地域)的限制外,还要受时间的限制。

知识产权都有法定的保护期限,一旦保护期届满,权利即自动终止,这一点与其他财产有很大的不同,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它可以几十年乃至几代人占其财产,并没有时间的限制。而知识产权却有法定的占有时间。

有些知识产权的保护(如商标专用权)经过履行法定手续,可以续展延续。 随着当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在不断的拓宽和发展。

知识产权的保护,激发了人们的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保障了人们依法获得的智力成果权利。而人们发明创造激情又不断创造出来的高新技术的智力成果,给知识产权带来了一系列新的保护客体,所以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是一个动态的开放性的发展过程。

世界上知识产权制度最早出现在中世纪的欧洲,1236年,英王亨利三世曾授予波尔多的一个市民十五年的色布染织垄断权,这可以说是专利制度的雏形。1474年,在商业盛极一时的意大利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

它以明文规定给某些机器与技术的发明人授予十年的特权。之后,英、美、法、俄等国家陆续颁布实施了专利法。

西欧资本主义工业革命后,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为维护财产私有和鼓励自由竞争,在19世纪初叶,法、英两国率先颁布实施了商标法和版权法。至此,传统的知识产权体系(专利、商标和版权)开始建立。

迄今为止,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大都建立了体系完备,保护水准较高,而且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知识产权制度方面的完善以及保护方面的高水准,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方面的积极作用。

我国知。

4.知识产权保护

在当前对外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越来越多的涉及到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随着对外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对我国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就显的格外重要。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崭新的课题。而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因此,知识产权不但仍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领域,我们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随着对它及其他问题的研究将不断澄清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并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

现在举一个例子:

顶住下岗艰辛,经过10来年摸爬滚打,张保华成功研制出了河道采砂设备中的“抽砂泵吸砂头”专利产品,并于去年10月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去年11月底,张保华的发明专利公布后,罗田县三里畈镇一家河道采砂企业仿制该吸砂头并投入生产,张保华和一些部门协调也无济于事。

得知这一情况,罗田县知识产权局迅速向黄冈市和湖北省知识产权局汇报。省局当即派专家赴罗田调查取证,确认这是典型的专利侵权案,当场作出侵权方给发明人张保华6000元的赔偿,并规定侵权方以后不要再发生类似情况,双方签字握手言和。

发明专利维权成功后,20多家采砂企业主动与张保华联系,和他签订80多万元的专利产品采购和技术服务协议,他个人获得了近30万元的收入。“有法律保护,我搞发明更有动力了。”张保华精神振奋

再举另一个事例:

在绵阳和大邑,都是卖电器的商行,原本不相往来,可就因为都取名为“家福来”,两家商行在法庭上“打”得面红耳赤。省法院近日作出判决,由于“家福来”这个名号在2004年已由绵阳的电器商行取得了商标独占使用权,大邑的“家福来”必须改名,并赔偿绵阳“家福来”经济损失3万元。

据介绍,2004年7月16日,绵阳一电器商行与持有“家福来”注册商标的谢风玲签订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谢风玲将“家福来”商标无偿独占许可给该电器商行使用。之后,绵阳“家福来”发现在大邑县境内,也有一家打着“家福来”名号的电器公司,而且其店标上标明有“家福来电器超市”,其广告招牌及超市内的阶梯上标明有“家福来电器”字样。“我辛苦得来的名号怎能允许你随便乱用?”一怒之下,绵阳“家福来”将大邑“家福来”告上法庭。

该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省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绵阳“家福来”和大邑“家福来”同属于家用电器销售的服务性行业,两者在服务端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并造成误认。大邑“家福来”的行为构成了对绵阳“家福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大邑“家福来”必须改名,并赔偿绵阳“家福来”经济损失3万元。

所以,保护知识产权是很重要的,懂得法律知识也是很重要的。我也要宣传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为祖国奉献自己的一份力。

5.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人类已经进入21世纪。

在这个充满希望的新世纪,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高速发展并将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伴随着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之间的矛盾、发达国家与欠发达国家之间的矛盾日显突出,同时,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等方面也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先后出台,为各个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一、专利保护 专利有3种类型,分别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权人所享有的专利权,其主要内容有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转让权和许可使用权。专利权还包括禁止权、放弃权、标记权等。

发明专利保护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都是10年。申请专利具有如下好处:1、取得垄断权:专利权人可以直接防止商业对手相应的竞争,可以取得更高的利润回报。

2、赚取特许费:一项专利,即使市场没有即时需要,那么日后很可能人会察觉到该专利的用途,并愿意支付专利使用费,美国施乐公司发明了图形用户界面,但未申请专利,其后微软公司及苹果公司利用图形用户界面作为其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基础,初步估计,施乐公司已白白损失了近10亿美元的特许费,而在另一方面,IBM公司在2001年通过转让专利,获得17亿美元的收入。3、作为防卫盾:如发明人未能在第一时间申请专利,竞争对手使会捷足先登,届时,发明人研发的一切努力将会付诸东流,且发明人本人将不可运用本身的科研成果。

4、协助开发外国市场:目前世界上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并实行了专利制度,不少外国买家,尤其美国买家会要求当地制造商或卖家证明其拥有产品的知识产权,以保障本身不至于卷入侵权诉讼,这样才会愿意进行交易。5、以小胜大,增强企业竞争力:专利对大、中、小型企业及新型企业都同等重要,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小型企业完全可以到得专利的新发明反胜大型企业用巨额广告树立起来的主导产品。

6、增加企业的价值:如有第三人愿入股投资一公司,若该公司拥有若干有价值的专利,则公司的股价将可大幅度提高。1997年微软公司以4.25亿美元收购一家拥有不足6000用户的小公司,收购价是按用户数目计算的业内平均价格的40倍,微软公司愿意以该股价支付是因为该公司持有35项以互联网传送电视内容的重要专利。

7、有利于企业科学正确的决策:通过专利分析,企业可以了解科技动态,行业动态,市场走向,新产品超势,进而预测,制定本企业的近、中、远发展规划,确定企业发展哪些产品以占据市场,保持企业的领先地位,扩大市场占有份额。二、商标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可在中国申请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

商标标识可为文字、图形或者及组合。商品商标是指使用在生产、制造、加工、拣选和经销的商品上的商标。

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而使用的商标。集体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使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用于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以便与非成员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商标。

证明商标是指由具有控制和检测能力的行政机关、团体或其指定的机构所控制,由其他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商品原产地、主要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及商品的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商标保护期为10年,在此期间没有任何费用,10年后可续展使用,商标注册有下列好处:1、在全国范围内受保护,其他任何人均不能使用。

2、注册商标是一种可以留传后世永续存在的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可以转让、继承,作为财产投资、抵押等。3、产品容易进入大商场或超市销售,越来越多的大商场或超市只允许有注册商标的商品进入。

4、大多数消费者认为使用了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更可靠,容易赢得消费者的信任。5、避免费心设计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

因为我国对同一商标注册申请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申请在后者非但不能获准注册该商标,而且连再使用也是不允许的,否则即构成侵权。6、避免无意侵权,支付巨额赔偿费,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赔偿金额由被侵权人自己说了算。

三、著作权保护 目前国内、外大多采用著作权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在我国是特别从著作权中分支出”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对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来进行重点保护。采用软件登记这种版权保护方式有许多优点:1、过登记的软件会将权利人、开发时间、完成时间、名称及内容进行公告,纠纷时有一个明确的依据,能够明确软件的归属,避免了因人员跳槽而引起的不必要的权属纠纷,也可以说软件登记是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法律诉讼的前提。

2、授权快,二个月左右就可拿到证书,版权保护的时间长,保护期50年。3、经过登记的软件不公开软件程序,只在发生侵权时,才会作为侵权认定的依据,保密性极好。

4、保护范围较广,能有效作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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