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大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享
版权在我国也称为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知识产权侵权案例本次就为大家分享3个经典的案件,希望大家可以看到这些案例对于自己的知识产权起到足够的重视,从而通过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知识产权侵权案例一:苹果APP著作权侵权案《李可乐抗拆记》由甘肃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李承鹏是该书作者。李承鹏指控苹果公司未经其许可,自行上传或与开发者通过分工合作等方式,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上传到苹果应用商店,并通过该商店向社会公众提供下载阅读,获取经济利益,上述行为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苹果公司赔偿李承鹏经济损失1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元。本案是作家维权联盟因苹果公司在其经营的App store(应用程序商店)上提供涉嫌侵犯其著作权的应用程序而向苹果公司提起的系列维权诉讼之一。
最终,法院认定苹果公司是App store(应用程序商店)的经营者,应用程序商店是一个以收费下载为主的网络服务平台,并且在与开发商的协议中,约定了固定比例的直接收益,因此苹果公司应对开发商的侵权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苹果公司在可以明显感知涉案应用程序为未经许可提供的情况下,仍未采取合理措施,未尽到注意义务,具有主观过错,其行为构成侵权。
这一则知识产权侵权案例也表现了当前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平台的监管行为也具有重大的意义。知识产权侵权案例二:钱钟书书信著作权及隐私权侵权案2013年5月,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下称中贸圣佳公司)发布已故著名学者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公告。
钱钟书遗孀杨季康(笔名杨绛)遂向法院提起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诉讼,认为李国强和中贸圣佳公司构成对其著作权及隐私权的侵犯。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中贸圣佳公司和李国强停止侵权、赔偿杨季康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赔礼道歉。
此案不仅因涉及著作权、隐私权以及物权等多项权利的认定,颇具代表性并广受关注,而且还对拍卖公司因从事拍卖活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责任进行了界定和规范,特别是拍卖公司在拍卖活动中,除应依据拍卖法就拍卖标的的所有权归属、委托人的身份情况进行审查,并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外,对于负载著作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其他民事权利的拍卖标的,还应对相关著作权权利归属、隐私权和肖像权的权利保护等情况进行审查,以履行拍卖法所赋予拍卖人的法定义务。此案的审结,明晰了拍卖者的法律义务,规范了拍卖市场秩序,对维护相关权利人的著作权、隐私权等民事权利具有积极的意义。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三:《推拿》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毕飞宇系第八届茅盾文学奖获奖小说《推拿》的作者,人民文学出版社于2008年9月出版该小说。2009年7月,毕飞宇将电视剧改编权独家提供给中融公司。
2010年12月2日,中融公司将其获得的授权转让给禾谷川公司。2011年1月,禾谷川公司委托陈枰为文学作品《推拿》的电视剧改编编剧。
2013年4月,陈枰与西苑出版社就陈枰版《推拿》(上、下册)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同年6月,该书出版。毕飞宇、人民文学出版社以陈枰版《推拿》的出版发行行为侵权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西苑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图书《推拿》;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停止销售图书《推拿》;陈枰、西苑出版社连带赔偿毕飞宇经济损失14万元;陈枰、西苑出版社连带赔偿人民文学出版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规制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社会经济秩序,故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规制商品市场流通过程中的授权,而不是规制商品创作过程中的授权。
本案中,陈枰和西苑出版社仅具有改编作品的授权,并不具有出版改编作品的授权,也就是说不具有将相关改编后的作品推向文化市场、作为图书商品流通的授权,因此,被告出版同名作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前图书出版市场存在的授权混乱、权利意识淡薄、诚信缺失等现象。
通过本案的审理,有利于当事人规范其行为,也对整个图书出版行业的合法规范经营发展提出了指引。知识产权案例并不仅仅存在与版权当中,商标,专利都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想要了解更多知识产权内容,可以与我们取得联系。
2.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案例
一、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例 1、黄味金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公诉机关: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黄味金、常荣芳、张会建、常祝家、邱伦富 常春荣、文勇 案 由:假冒注册商标 一审案号:(2003)川绵竹刑初字第66号 2003年5月26日,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以竹检刑诉(200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味金、常荣芳、张会建、常祝家、邱伦富、常春荣、文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味金与被告人常荣芳口头约定由黄味金提供原酒,常荣芳组织包装材料及商标,以共同生产假冒名酒。之后,常荣芳雇佣被告人文勇从黄味金开设于成都市华丰食品城的兴宏酒类批发部将“绵竹大曲”、“江口醇”、“尖庄”、“泸州”老窖二曲等酒运至常荣芳租赁的成都市中和镇、双流县华阳镇出租房内,由被告人常荣芳、张会建组织“剑南春”、“全兴”、“五粮液”、“泸州”商标及包装,并雇佣被告人常祝家、邱伦富、常春荣清洗酒瓶和翻装酒,共计粘贴“剑南春”商标648份、“全兴”商标300份、“泸州”商标88份、“五粮液”商标96份。
除“五粮液”外,均由被告人常荣芳雇佣被告人文勇将酒运至被告人黄味金开设于成都市西南食品城的兴达酒类批发部予以销售。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味金、常荣芳、张会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非法使用“剑南春”、“五粮液”、“全兴”、“泸州”老窖特曲的商标及包装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文勇、常祝家、常春荣、邱伦富明知上述被告人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而为其提供运输等帮助行为,其行为均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论处。被告人黄味金、常荣芳、张会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文勇、常祝家、邱伦富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常春荣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参与假冒注册商标时间短,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处罚。
被告人常祝家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 2003年8月20日,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3条、第25条第1款、第26条第1款、第4款、第27条第1款、第2款、第64条、第65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黄味金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常荣芳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张会建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常祝家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文勇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邱伦富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常春荣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黄味金等七被告人均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应红霞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应红霞、谷琳琳、冯圣伟 案 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一审案号:(2004)浙杭西刑初字第336号 2004年7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4)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应红霞、谷琳琳、冯圣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圣伟原为广州达生整合营销传播机构驻杭办事处工作人员, 2004年1月初至同年2月23日期间,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明知广州“陈大伟”、“倪壮”二人向其提供的洗发水为假冒宝洁(中国)公司生产的飘柔、海飞丝、潘婷等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先后七次向原广州宝洁公司驻杭外聘工作人员应红霞、谷琳琳销售货值约150余万元人民币的假冒宝洁(中国)公司生产的上述注册商标洗发水,并以每箱提成10-15元的方式,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同期,被告人应红霞、谷琳琳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明知上述洗发水为假冒产品而先后七次共同将之销售给日化产品经销商黄某,被告人应红霞、谷琳琳从中非法获利15万余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冯圣伟投案自首。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圣伟、应红霞、谷琳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冯圣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2004年8月3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4条、第67条第1款、第25条第1款、第64条、第72条、第73条第2、3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应红霞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谷琳琳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冯圣伟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王红星、赵坤侵犯著作权案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王红星、赵坤 案 由:侵犯著作权罪 一审案号:(2003)京海法刑初字第2434号 2003年11月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2003)京海检经诉字第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红星、赵坤。
3.哪些案件属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有:
1.著作权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2.邻接权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3.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4.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5.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6.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7.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8.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9.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10.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11.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1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13.厂商名称、字号或商号、服务标记纠纷案件;
14.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纠纷案件;
15.伪造产地纠纷案件;
16.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件;
17.虚假宣传纠纷案件;
18.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
19.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纠纷案件;
20.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中介合同纠纷案件;
21.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纠纷案件;
2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23.侵害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的纠纷案件;
24.诉前申请停止侵犯专利权的案件;
25.与计算机网络域名的注册、使用有关的纠纷案件;
26.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纠纷案件;
27.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案件;
28.转让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和转让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
29.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
30.其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案件。
4.求有关知识产权的案例及相关分析
2006年6月12日,国际品牌诺基亚在北京以“设计专利纠纷”为由状告中国本土手机天时达,声称天时达所制造和销售的手机涉嫌抄袭诺基亚7260型手机所获得的专利与法律保护的工业设计,请求法院判令天时达停止制造和销售侵犯其设计专利权的手机并支付赔偿金50万元人民币。
一些业内人士表示,天时达在上海等地的一级市场已经开始侵蚀国际品牌的市场份额。不难看出,天时达的快速增长让国际品牌感觉到了本土手机的强大后劲,此时作为国际手机品牌“大哥大”的诺基亚并非为了仅仅5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赔偿,以专利的由头打击本土品牌、抢占市场份额才是其真正的用意。
“专利之争”就是“市场之争” 早在2004年,比尔·盖茨在北京奥林匹克中心进行访问时就曾经说过:“中国手机市场近几年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目前已经取代了美国在这一领域的领先地位,因此该市场在我们的全球版图之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他的意思是指国际品牌在技术、生产和市场方面对国产品牌均无牵制的情况下,便转换了矛头,将“专利阻击”作为重头戏来抑制国产品牌的发展,“专利之争”实际就是“市场之争”。
调查显示,近年来,许多国际大公司纷纷加大在中国内地进行专利布局,在八九年的时间里,仅仅8家国际品牌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总量就高达到20350件,平均专利申请量每年上涨30%,其中新兴技术领域增长速度更为明显。国际品牌在中国申请专利的申请量是以中国的市场需求大小为标准的,中国企业在哪个市场潜力大,国际品牌就会在哪个领域寻求专利保护,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地限制中国本土品牌崛起的速度。
国际品牌为了能够在专利问题上借机实现打压中国本土品牌进而抢占市场的目的,往往花样百出,业内人士指出,他们可能会对国内不同品牌先后发动“专利战”,诺基亚借“设计外观纠纷”状告天时达不过是国际品牌打压中国本土品牌的冰山一角,目前,接踵而至的专利起诉成为制约中国本土品牌发展的“桎梏”。 专利阻击无处不在 目前,中国的本土品牌已经呈现出了崛起之势,但知识产权方面尚不完善,借鉴与学习又必不可少,国际品牌正是看到了本土企业的这一弱点,便加以利用,借助“知识产权”来对本土品牌进行打压。
2003年左右,国产手机在国内市场取得不菲的成绩以后,部分国产手机品牌以迅猛的势头进军国际市场,这给欧洲的手机行业带来莫大冲击,惊慌失措的一些国际品牌打出了“gsm手机要被征收二次专利费”的大旗,打算以此来阻止国产手机的发展,代价将是只能交由欧洲厂家加工,从而失去自主品牌。 2006年是国产手机的转折点和里程碑,经历了市场低谷后的国产手机在今年即将迎来3g牌照的发放,这将给中国手机市场带来新的竞争亮点和市场空间;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第一季度已有7家国产手机盈利,并且国产手机的出口额度出现了大幅度上升的趋势。
在2005年年底诺基亚推出“xpressmusic标准”后不久,全球份额排名第五的索尼爱立信也公布了自己的“walkman音乐手机标准”,虽然它们声称制定标准的目的是帮助消费者区分带有mp3铃声功能的手机,但实则是洋手机针对国产手机制定的技术壁垒而已。 此外,除手机行业外,其他发展态势迅猛的行业也面临国际品牌的“专利”阻击,华为之于思科,奇瑞之于通用,吉利之于丰田,港田之于雅马哈……无不说明国际品牌的“专利战术”存在于阻碍本土品牌发展的各个角落。
5.谁能提供一下几个知识产权的案例
你好,来源 大律师网
4月26日是第1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杭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去年全国法院新收各类知识产权一审案件130200件,比2014年上升11.73%,同时发布了2015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宋晓明介绍,截至2015年底,全国法院新收各类知识产权一审案件130200件,比2014年上升11.73%。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五省市收案数量持续在高位运行,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数约占全国法院该类案件总数的70%。
最高法院副院长陶凯元表示,今年中国法院系统将重点加强专利商标授权、确权相关司法解释的论证起草,开展商业模式创新、标准与专利、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的研究,同时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国际对话交流,推动知识产权国际治理规则的革新和优化。
发布会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陈国猛表示,浙江知识产权案件主要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收案量持续增长,司法逐渐成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主渠道。二是案件类型全面,覆盖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与各种方式的市场竞争行为。三是重大疑难复杂及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审理难度不断加大。
6.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以下为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近期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几个典型案例,仅供参考。
评述人:李东涛(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官,案件的审判长) 1. 网络环境下作者身份的认定: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社案(1999) ”3D芝麻街”为一国际互联网上个人主页的名称,版主署名为”无方”。1998年5月10日,一篇题为《戏说MAYA》的文章被上载到该个人主页上,作者署名亦为”无方”。
1998年10月16日,被告在其主办的《电脑商情报》上刊登了此文(作者署名为”无方”)。 原告以被告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
原告可修改个人主页”3D芝麻街”的密码,并可上载文件、删除文件。 被告辩称否认侵权,但认可原告即为”无方”。
法院判决被告侵权成立。 分析: 中国法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
个人主页”3D芝麻街”的版主与《戏说MAYA》一文作者的署名均为”无方”。在一般情况下,个人主页密码的修改、内容的添加和删改工作只能由个人主页的注册人完成。
原告能够修改该个人主页的密码、上载文件、删改文件,被告据此已认可其即为”无方”,亦未提出相反的证据证明特殊情况的存在,故原告应为”无方”,《戏说MAYA》一文的著作权归其所有。 [——————————————————————————– 2. 网络环境下的商业信誉保护:北京市普天新能源技术开发公司诉北京中北高科机电公司案(1999) 原告普天公司与被告中北公司均为生产有源音箱的企业,其产品均在国内市场销售。
1998年6月,中北公司起诉普天公司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经法院调解, 普天公司承认侵权,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此后,中北公司在其网站的主页上发布针对普天公司的、含有贬义词汇的消息;同时中北公司还将该案的起诉书和法院的调解书制作成网页,与主页相链接,时间共计83天。起诉书中含有未经法院认定的、体现中北公司自身意志的内容, 如”被告(普天公司)公然侵犯了原告(中北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法院判决被告侵权成立, 应在其网站主页上连续83天刊登声明向原告公开致歉。 分析: 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是竞争者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的基本保证。
被告在其网站的主页上发布含有针对原告的、带有贬义词汇的消息,并在网络空间传播前一案的起诉书和调解书。在此过程中,被告虽未改变调解书、起诉书的原本内容,但因起诉书中含有未经法庭认定的、体现其自身意志的内容,缺少必要的证据支持,足以损害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 3. 主页的独创性:瑞得(集团)公司诉宜宾市翠屏区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案(1999) 原告系中国著名的ISP。 被告亦是一个提供在线服务的小公司(与原告相比)。
1998年年底,原告发现被告网站的主页与其网站主页相似(如图:左,原告的主页;右,被告的主页)。 原告以被告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否认侵权,但未举证证明著作权归其所有的主页由其独立创作完成或已经处于公有领域。 原告亦未举证证明被告的主页上存在链接问题。
法院判决被告侵权成立。 分析: 原告的主页虽然所用颜色、文字及部分图标(比如图标”new”, 在网上图库中可以找到)等已处于公有领域,但将该主页上的颜色、文字、图标以数字化的方式加以特定的组合,给人以美感,而不是依照客观规律对客观事实的简单排列,应是一种独特构思的体现,这种构思正是独创性的核心内容. ——————————————————————————– 4. 网络环境下的虚假广告:北京市鹤鸣日新市场拓展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讯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案(1999) 原、被告均为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公司,并都分别在各自的网站上提供介绍中国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信息服务。
原告先于被告提供此项服务。 原告在其网站上发布广告宣传其网站是”国际互联网上第一家全面、集中向全球介绍中国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站点”。
被告亦在其网站上进行了同样内容的宣传并同时强调其网站”是目前国内最权威的综合性法律信息站点”。 原告以被告进行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为由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否认侵权,但未举证证明有其他网站先于原告提供此类服务。 法院判决被告侵权成立。
分析: 禁止虚假广告不仅是为了保护竞争者的利益,更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在网络空间亦是如此。被告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在其网页上使用”第一家”、”最权威”等修饰性广告用语, 影射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其他提供此类服务的网站的服务质量,从而误导了公众,侵犯了他人的合法竞争权利。
——————————————————————————– 5. 网络环境下的假冒行为:北京金洪恩电脑公司诉北京惠斯特科技开发中心案(2000) 原告与被告均是股市软件的提供者。 1999年,原告开发完成其主要产品《股神》软件,主要用于股市管理。
由于产品的高性能,原告亦在国内进行广告宣传,很快该产品投入市场后位居销量排行榜的前10位。 “股神”这两个中文字亦是原告的注册商标(第9类),用于计算机硬。
7.侵犯知识产权都有哪些案例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法定代表人并不知情的话,并不用承担责任。股东就更不用了,因为股东与其投资的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主体。当然,如果该股东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并对该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负有责任,则也会受到刑事处罚。
除了承担刑事责任外,侵犯知识产权的单位还要承担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民事责任。
8.知识产权法的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画家张某和图画爱好者杨是挚友,张某前后送杨自己的画作 50 余幅,后张因病 去世,杨从张送的画作中精选 30 幅以张的名义发行,张子女得知后认为其擅自 出版张的画作,侵犯了他们及张的著作权遂与杨进行交涉,杨认为画既然已赠送 给自己,自己便取得了包括著作权在内的所有权,绘画是以张的名义发表的不存 在侵犯著作权。
问:杨行为是否侵犯张及其子女著作权,为什么? 最佳答案 1.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 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 权利;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2.第十八条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 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3.第十九条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4.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他已经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多项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