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为消费者我们应具备哪些法律知识
一、时效。
1、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的时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规定:“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2、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效。《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商品质量不合格、租金被延付或者拒付、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诉讼时效为一年。
如果过了五年再来申诉或者诉讼,已经丧失了法律赋予的权利。3、“三包”(即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时效。
其中有7天、15天、30天、90天几个时效规定,消费者应当熟记。商品自购买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
(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照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商品自销售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
(注意:退货时机已过。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时,由于修理者自身的原因使修理期超过了30日的,由修理者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修理者修理的产品要保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时,因生产者未提供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移动电话超过6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三包”有效期:Α《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除收录机、吸排油烟机主机为半年外,电视机、自行车、录像机、空调等16种商品主机的“三包”期为1年,主要部件分别为1——3年。Β《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除电池、外接有线耳机分别为6个月、3个月外,主机和其他配件的“三包”期为1年。
C《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除无绳电话充电电池为半年外,整机和功能装置的其他部件的“三包”期为1年。二、证据。
证据就是与所购商品有关的发票、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保修卡、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或销售商的承诺、警示或者安全标识(标志)等。消费者认为产品存在缺陷,应当请国家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出具质量检验报告。
消费者认为由于产品或者服务的缺陷造成了损害,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如:造成人身伤害、残疾、死亡的,要提供医疗单位和医生的诊断证明,为治疗所支付费用的单据,以及误工费、生活补助费等证据,安葬死者所支付费用的单据。
三、应注意的主要事项。1、不要超过“三包”期限。
尤其是不要超过7天退货的时限。王先生购买了一部某名牌手机,使用三天出现了“死机”现象。
销售小姐教他卸下电池,此现象立刻消失。依法操作,果然灵验,就没当回事。
谁知到了第8天“那烦人的事又出现了”,他再次向销售小姐反映,被告知“是正常现象,机子好着哩!”到了第10天,第三次“死机”,此时王先生对该手机彻底失望了,提出退机。但销售小姐却以超过7天为由拒绝了。
王先生向12315申诉,12315工作人员调查,销售小姐陈述7天以内未接到任何不正常的反映,王先生亦拿不出相关的证据,所以只好换机。换机后1天,那部机子的问题又在该机重现。
王先生即刻到12315申诉。由于证据确凿,销售商虽有争辩,也只好按照规定退机。
2、不要贪图便宜。购买的“处理品”出现质量问题,不能按照“三包”规定处理,12315不予受理相关的申诉。
假如因购买的“处理品”造成人身伤害,销售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消费者应经过诉讼保护自己的权利。3、消费者不要私下交易。
由于消费者不具备销售主体资格,所以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的对象,12315自然不受理类似的申诉。如果因私下交易的商品造成了人身伤害又协商解决不了的,只有到人民法院去打官司。
4、一定要索要发票。发票等同于消费者与经营者进行商品交易的合同,并且是有关经营者实施了销售行为和销售相关商品的直接证据。
因此,该发票一定要载明销售商的名称以及销售人员的姓名,商品的品牌、型号、规格、价款等,还需正规的税务发票。5、不要擅自拆动商品。
商品如果出现质量缺陷,要证明属于制造或者设计方面的问题,就要保持出现质量缺陷的原状。有的消费者自以为懂得相关的知识就动手“修理”,不仅把“聋子”治成了“哑巴”,而且因此无法证明销售商或者生产者的责任,失去了求偿的权利和机会。
6、不要超过申诉时效。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同时效内,消费者享受不同的权利。
首先,自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之日起7天、15天以内,是维权最关键的两个时限;其次,在“三包”的有效期内实行免费修理,消费者朋友一定要充分地掌握这些规定,切莫要丧失维护自己权利的良机。7、申诉要求要合情、合理、合法。
有一个消费者买了套西服,穿了将近一周,感到款式、颜色均不合意,要求换另一种品牌,销售商拒绝,到12315申诉,也未受理。
2.消费者保护法九大权利
【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简称安全权。安全权是消费者最重要的权利,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在消费领域的具体体现。为了使这一权利真正得到实现,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和服务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食品、药品、家用电器等;对商品和服务项目,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保证其在购买、使用该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不具有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存在。
【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简称为知情权。该项权利表明: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了解商品或服务的有关真实情况;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有义务真实地向消费者说明有关情况。
【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简称为自主选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3)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4)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简称公平交易权。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消费者和经营者都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根据《消法》的规定,这项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在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2)有权拒绝交易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简称为求偿权。
【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简称为结社权。赋予消费者以结社权,使消费者通过有组织的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国家鼓励全社会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体现。
【获得有关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简称为获得有关知识权。这一权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获得有关消费方面的知识,比如有关消费观的知识,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基本知识,有关市场的基本知识;二是获得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保护机构和争议解决途径等方面的知识。
【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人格尊严是消费者的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在实践中,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权大量侮辱、诽谤消费者,即侵犯消费者名誉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捍造、散布虚伪事实或不文明、不礼貌的语言贬低、抵毁消费者人格尊严;此外还有经营者以商品失穿等理由为借口,自行决定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携带物品,甚至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的行为。
尊重民族风俗,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重要内容。我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都有不同的风俗习惯,与消费密切相关,因此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对于保护少数民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贯彻党和国家民族政策,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简称监督权。这一权利可具体表现为: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3.消费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二条规定: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对于消费者,法律并未明确定义,但明确了消费者应有生活消费的需要,这是与生产消费相对应的。之所以做此规定,是因为《消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
为了生活需要而消费的消费者,对于产品或服务一般都是外行,在对产品或服务的了解、专业知识等方面与经营者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在经济能力、维权成本上较经营者也居于弱势,理应受到《消法》的保护。而生产性消费者其消费是为了生产获利,一般具有内行人的专业知识,且具有较强的经济能力,在消费中其地位与经营者是平等的,一般不属于《消法》所保护的消费者。
4.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有哪些
一、知悉真实情况权 即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过程中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知悉的情况具体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等。 二、自主选择权 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商品的品种、服务方式及其提供者应有充分选择的余地;二是对于选择商品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自由决定的权利而不受强制。实际生活中,损害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现象主要是“官商”习气、商品搭售和强买强卖等。
三、人身财产安全权 即消费者享有在购买商品如果人身、财产受到威胁。实践生活中的毒酒事件,劣质药品和化妆品事件,电器、压力容器、玩具、鞭炮烟火、机动车等因漏电、燃烧、爆炸及失灵等原因致人损害案件,是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典型事例。
四、公平交易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公平合理、计量准确无误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 A、关于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消费者有权要求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与生产经营者约定的标准,不致因质量低劣而妨碍消费。
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消费者有权要求修理、更换、退货、降价等。 B、关于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经营者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法规或按质论价,商品价格或服务费用合理,不因乱涨价或乱收费而受到经济利益损失。
C、关于商品和服务的计量,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经营者计量准确、足量,不致因短尺少秤而遭受经济利益损害。生产经营者更应自觉守法,遵守职业道德,不在计量上弄虚作假。
对于工厂包装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其注明净重量或容量,并与实际相符;交易时计量的商品,消费者有权查明度量、衡器是否准确,有权看秤、复秤,对不足分量者有权要求退货或退回多收的价款。 五、依法求偿权 求偿权是指在当权利、资源等因个人或集体而遭受侵害、损失的时候,所具有的要求赔偿的权利。
当消费者财产损害时有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的权利。消费者行使求偿权的方法,可以是向责任者直接提出损失赔偿请求,也可以是向管理机关、仲裁机关、司法机关提出损失赔偿请求。
六、获得知识权 即消费者“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首先要求国家制订消费教育、宣传的基本政策、方针和方法,通过长期的实施,使大多数民众能够成为比较聪明的消费者,能够掌握基本的消费知识和法律知识;其次,消费者有权在接受义务教育的过程中获得有关消费者保护的基本教育,为终身成为有知识的消费者奠定基础。
七、建立消费者组织的权利 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有权要求国家建立代表消费者利益的职能机构;二是有权建立自己的组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八、监督批评权 即消费者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特别是消费者有权参与国家消费政策和相关立法的制定,并对其实施加以监督。其内容包括: A、对于国家有关部门执行政策法规不力,或者在日常工作中不注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有权提出质询、批评或建议。
B、对于生产经营者从事有损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处心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有权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声援,对有关的生产经营者和国家机关的违法失职行为予以“曝光”和批评。
九、受尊重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你都懂的那些日常消费常识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十三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6.什么是消费者的消费知识获取权
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不仅要靠法律规范、靠政府依法行政,靠消费者组织积极开展活动,也要靠消费者自己提高保护意识,增强权益保护的能力,这就需要消费者努力学习有关的消费知识,对商品和服务有一定的了解。基于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消费知识获取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保障消费者对于商品以及服务方面的知识获取权利,才能使消费者了解和掌握商品及其服务的基本的知识和使用技能,理性消费,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消费者需要对商品或者服务的用途、性能、质量、效果、有效期限等基本问题有概括性的了解,然后才决定是否购买;消费者使用商品则需要对正确使用的方法,保管与维修等方面的知识有所了解。消费者有获取这些知识的权利,但同时,法律对于消费者也有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消费者要自觉、有意识地学习掌握消费知识,提高自身保护的能力,减少盲目消费、冲动消费、不当使用商品等,只有做到明明白白、清清楚楚消费,才能更好地实现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的目的。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哪几类法律责任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以往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参考其他国家立法、司法经验,明确规定消费者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知悉的情况具体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
(2)自由选择权。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对商品的品种、服务方式及其提供者应有充分选择的余地;二是对于选择商品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自由决定的权利而不受强制。实际生活中,损害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现象主要是“官商”习气、商品搭售和强买强卖等。
(3)安全权。即消费者享有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实践生活中的毒酒事件,劣质药品和化妆品事件,电器、压力容器、玩具、鞭炮焰火、机动车等因漏电、燃烧、爆炸、失灵等原因致人损害案件,是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典型事例。
(4)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①关于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消费者有权要求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与生产经营者约定的标准,不致因质量低劣而妨碍消费。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消费者有权要求修理、更换、退货、降价等。②关于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经营者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法规或按质论价,商品价格或服务费用合理,不因乱涨价或乱收费而受到经济利益损失。③关于商品和服务的计量,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经营者计量准确、足量,不致因短尺少秤而遭受经济利益损害。生产经营者更应自觉守法,遵守职业道德,不在计量上弄虚作假。对于工厂包装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其注明净重量或容量,并与实际相符;交易时计量的商品,消费者有权查明度量、衡器是否准确,有权看秤、复秤,对不足分量者有权要求退货或退回多收的价款。
(5)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团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有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的权利。消费者行使求偿权的方法,可以是向责任者直接提出损失赔偿请求,也可以是向管理机关、仲裁机关、司法机关提出损失赔偿请求。
(6)参与和监督的权利。即消费者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特别是消费者有权参与国家消费政策和相关立法的制定,并对其实施加以监督。其内容包括:①对于国家有关部门执行政策法规不力,或者在日常工作中不注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有权提出质询、批评或建议;②对于生产经营者从事有损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处心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有权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声援,对有关的生产经营者和国家机关的违法失职行为予以“曝光”和批评。
(7)接受消费教育的权利。即消费者“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首先要求国家制订消费教育、宣传的基本政策、方针和方法,通过长期的实施,使大多数民众能够成为比较聪明的消费者,能够掌握基本的消费知识和法律知识;其次,消费者有权在接受义务教育的过程中获得有关消费者保护的基本教育,为终身成为有知识的消费者奠定基础。
(8)建立消费者组织的权利。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有权要求国家建立代表消费者利益的职能机构江是有权建立自己的组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