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中的涉密设备指什么

1.涉密场所定义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 规定,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扩展资料

关于涉密人员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七条: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三十六条: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八条: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九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密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涉密人员应当履行哪些保密义务和职责

涉密人员的保密义务和责任,概括起来包括以下方面:? a.制作属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和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及产品(以下简称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制作密件、密品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必须在有保密保障的地方进行,严禁将密件、密品委托给私营企业、外国企业、外资企业和个体户制作;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制作,不得多制、私留;必须按照相关的定密规定和保密期限、密级标定的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做出标识,报保密管理部门后,由公司保密委员会审批;制作过程中形成的中间材料和残次品,如草稿、修改稿、签发稿、清样或半成品、底片、废品等,凡需保存的,必须按正式密件、密品同样的保密措施予以管理;不需要保存的,按密件、密品规定及时销毁。? b.收发、传递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收发密件、密品都必须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签收时必须逐件清点、核对;分发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分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传递、运输密件、密品必须交由专门的部门(如机要通信、机要交通部门等),不得通过普通邮政邮寄或交给无关人员捎带;自己传递、运输时,要选择安全的交通线路和交通工具,采取严密的保密措施;向境外邮寄、携运密件、密品时必须通过外交信使传递或按有关密件、密品出境管理规定办理。

c.使用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使用密件、密品要严格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办理,不得擅自扩大。

阅读密件必须在办公室或阅文室等有保密保障的地方进行,传阅密件应有登记手续,不得由传阅人直接横传给他人,不得擅自留存传阅的密件。传达密件内容时,不得使用无线话筒等无保密保障的设备

必须对听传达的人员规定保密纪律,对是否可以记录、录音、录像应事先申明。借用密件、密品时,应当持有效证件,履行借用手续,用毕后及时归还。

d.复制、摘抄、汇编密件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复制密件必须经制发机关批准。

非机要部门不得复印密码电报。禁止在无《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营业单位复制密件。

复印密件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印件视同原件管理,复制密件或者摘录、引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汇编国家秘密文件,需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

e.携带密件、密品外出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涉密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密件、密品外出时,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使密件密品处于有效的安全保障之下。

携带密件、密品外出期间,不得办理无关事宜,不得进入商店、娱乐等不利于保密管理的公共场所。参加外事活动,不得携带密件、密品,确需携带的,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严禁擅自携带密件、密品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采取周密的能保证安全的保护措施。? f.保存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严禁个人私自保存密件、密品。保存密件、密品必须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场所及设备。

应当归档的密件,要按照《档案法》规定及时立卷归档或移交档案部门保存。? g.销毁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销毁密件、密品,必须履行登记手续,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严禁私自销毁密件、密品。销毁时应确保密件、密品的内容无法还原。

以电磁方式记录国家秘密内容的密件、密品,应当彻底销毁,必要时应采取覆盖、粉碎、烧毁或化学腐蚀等方式销毁。销毁密件、密品应有有关人员在场监销,并由监销人员和销毁人员共同签名。

禁止将密件、密品作废品出售。销毁大宗密件、密品必须送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

h.组织、参加涉密会议时应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涉密人员不得引带无关人员进入涉密会议场所。

会议文件的分发必须登记。会议结束时,要对与会人员住所进行清查,以防文件丢失。

会议允许与会者带回的密件,必须及时交单位保管。? i.对外提供信息、投寄稿件、著书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承办单位交办的对外提供秘密信息及涉密载体时,应当严格执行相关的保密管理制度。严禁私自向境外的新闻出版单位投寄未经保密审查的稿件。

向国内新闻出版部门投寄的稿件,不得引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发布新闻和接受记者采访,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无法回避时,应向新闻出版单位采编人员申明,要求不得将涉密内容编入新闻稿内。

不得擅自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写入自己的著作中。? j.在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涉密人员不得在私人交往、私人通雅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不准在无保密保障的电话中谈论国家秘密,不准引带无关人员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军事禁区。

3.

①民事纠纷。

指民事法律地位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相互之间基于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发生的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大部分属于民事纠纷,主要表现为:服务合同纠纷(违约纠纷)、侵权纠纷、不动产相邻关系纠纷、无因管理纠纷等。

②经济纠纷。正确地说是经济管理和协作纠纷。

指存在经济组织隶属关系地位不平等的个人与其所在经济组织之间、下级组织与其上级组织之间或者依法依合同结成经济协作性隶属关系的不同经济组织之间,基于经济利益关系和组织管理职责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其主要表现为:基于营业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而在承发包当事人(物业管理企业与特定业主及业主委员会)之间发生的经营管理权限纠纷;基于复有权和成员权而在业主个体与业主小组、业主会议、业主委员会或住区管委会之间发生的经济事务自治权利义务纠纷;有关单位依物业管理法规应当相互协助而未尽协助职责纠纷等等。

经济纠纷与民事纠纷的基本区别在于:经济纠纷是由于一定经济活动组织系统中因法定或约定的组织性职责(职务权力和责任)关系,而使有关方经济利益或经济地位形成纵向隶属关系,关系的当事人在各自的经营管理职权、职务和职责,或者各自经济利益实现的优先顺序和保障方面所发生的纠纷;民事纠纷的广义包括经济纠纷,其狭义仅指不存在社会活动组织隶属关系的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间发生的纠纷。 。

4.知识产权运营指的是什么

一、企业运营模式根据企业在产业链的位置分类:

1、生产代工型(纺锤型)经营模式

这类经营模式企业的特点是企业作为产业链中下游企业的供应商,一般根据客户的订单,加工产品。在市场上,贴上其它企业的标牌进行销售,企业仅仅负责某一产业中某种或者几种产品或零件的生产,对于产品的销售和产品的设计不做过多涉及,

2、设计+销售型(哑铃型)经营模式

这种类型的经营模式与生产代工型经营模式正好相反,企业不涉及生产领域的任何业务,只负责设计和销售,企业设计出市场上顾客所需求的产品和服务,然后寻找相应的生产代工,它要求企业具有很强的设计能力和销售能力以及拥有自己的知名品牌。这类企业和市场的联系非常密切,对于市场动态和顾客的需求非常敏感,是市场最快的响应者

3、生产+销售型经营模式

采用这种经营模式的生产型企业最为普遍,企业涉及业务流程中的后两个部分:生产和销售。对于产品设计,由于某种原因,企业并没有涉及。在这个节点的企业集合当中,企业之间的竞争激烈程度很大。经营结构图如图4所示。

4、设计+生产+销售型经营模式

这是在产业链节点上涉及较多的经营模式,采用这种经营模式企业的特点是企业具备一定的新产品开发能力。企业根据市场上的需求,自己开发出市场上需要的产品,同时对以往的产品进行改造;在制造方面,企业具有一定的制造能力,制造设备的柔性能力比较好,开发出来的新产品能够通过现有的设备进行生产或者有足够的资金进行新的生产线的建设。对于自己生产的产品通过自己的营销体系建立自己的客户群体。

5、信息服务类型

信息服务类企业较典型的是咨询公司,这种类型的企业或者公司,不涉及制造的一切活动,但是在很大程度上与制造业有着密切的联系。

二、企业运营模式根据企业的业务范围分:

1、单一化经营模式

单一化经营,又称专业化经营,是指企业仅仅在一个产品领域进行设计、生产或者销售,企业的业务范围比较单一。这类经营模式的优点是企业面对的市场范围比较有限,能够集中企业的资源进行竞争;风险在于众多的竞争者可能会认识到专一经营战略的有效性,并模仿这种模式。

2、多元化经营模式

多元化经营模式分为三种基本类型:集中化多元经营、横向多元化经营和混合多元化经营。

5.知识产权法中,什么是机械表演权

新《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这是我国立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我国著作权人以机械表演权。

机械表演是相对于现场表演而言的。所谓现场表演,亦称为“活表演”,是指演出者运用演技,向现场观众表现作品的行为。

而机械表演是指借助录音机、录像机等技术设备,以物质载体的形式,向公众传播被记录下来的表演的方式。机械表演可以打破时间、地域的限制,再现表演。

但是,在《著作权法》修改之前,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对著作人表演权的保护仅限于现场表演权。1991年颁布实施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在第五条中对表演的界定是“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作品”,这就明确排除了著作权人控制机械表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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