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于欢案件给我们哪些教育和启示
虽然媒体、网友们对案件的评论各异、观点不同,但绝大多数社会公众都希望二审法院能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公正作出处理。
6月23日,山东高院依法对案件作出裁判(法院裁定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审审判程序虽已划上了句号,但对案件给我们带来的教育和启示要铭记。一是树立严格司法的理念。
于欢案件之所以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除了案件本身的因素以外,也与一审办案机关收集、固定、审查证据不规范、不全面,裁判认定事实不全面,说理不透彻等有关。在今后的工作中,办案机关要牢固树立严格司法的理念,切实将证据裁判的要求落实在案件办理的全过程,既要把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案件的核心事实搞准确,又要深入了解、准确把握、综合考量与案件有关的社会背景、前因后果、传统文化、民情风俗等边际事实,使公正裁判建立在严密、准确、全面的证据体系之上,并合乎我国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道德伦理,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二是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于欢案件的二审审理过程,也是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的过程。
该案的二审,全面实现了事实证据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公正裁判形成在法庭。今后,办案机关要深入落实庭审中心要求,运用好庭前会议制度,积极推进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制度的落实,通过法庭审判程序的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结果的公正,确保庭审在认定证据、查明事实、保障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三是坚持公开审判原则。从媒体报道情况看,旁听于欢案件二审开庭的各界代表称赞法庭是“正义的殿堂”“法治的课堂”。
这一效果的取得,得益于庭前工作的充分准备,更得益于二审对庭审活动的最大限度的公开。办案机关要更加重视司法公开的作用,让所有的诉讼活动都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展现出来,把开放的法庭变成普法的课堂,把法庭的裁判变成普法的教材。
四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办案机关要认真梳理案件引发社会关注的主要方面、分析案件引发社会关注的具体原因,将社会关注转变成查找差距、改进工作、补齐短板的巨大动力,并以实事求是、开诚布公、真诚、友善的态度,对社会关注的问题给予积极回应,努力赢得社会对裁判的信任、认可与支持。
2.如何看待于欢案于欢被判无期徒刑
嫌疑人于欢(或被害人于欢及其母亲),被害人(或嫌疑人)放高利贷的。于欢角度出发谈及伦理道德,个人意见认为于欢做的很对,警察到场后并没有立即组织犯罪只是口头劝阻然后出去探明情况,我认为于欢在警察离场后拿出刀来正当防卫无错。反而错在警察(不作为),然后防卫过当捅伤三人一人致死,防卫过当,背叛无期徒刑,这里需要谈及美国的不退让法:一个人可以名正言顺地使用武力自卫,有合理理由相信非法的威胁,没有义务先撤退。
而中国法律不够完善每年都在修缮(其实各国每年也在修缮法案)只有遇到某一大案特案,以此为戒。然而从法理出发我认为判处无期也太过,防卫过当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有很大区别,虽然他们为受生命威胁,可高利贷者涉嫌强将未遂,这足以证明于欢不是故意杀人。虽说他没有故意杀人可也不能无罪,防卫过当也是要负刑责的,但是,对方有多人,正当防卫是让犯罪嫌疑人失去犯罪能力,可因对方多人,一个失去能力还有多个,案件细节没有纰漏,所以如果在于欢阻止犯罪时还有人要进行犯罪于欢绝对无罪。
从个人角度出发,如果我是于欢,在场所有放高利贷的都要死。
3.于欢事件是怎么回事
于欢应该无罪释放,法院称于欢当时的人身自由虽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这一理由难以说服人。
所谓防卫的紧迫性,法律用语为逗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地,理论上称逗防卫正当时地,因为这时才存在实施防卫措施的必要性。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而进行所谓的防卫,就成立逗事先防卫地和逗事后防卫地,属于逗于防卫不适时地,不具有正当性。
而本案中,法院既然认定于欢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即是逗非法拘禁地的违法犯罪行为,该行为是典型的持续犯,从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开始到解除这种限制为止,整个期间都属于逗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地。
难道对这种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不能采取防卫措施与其斗争,而只能束手就擒看那种认为只有生命健康权受到紧迫威胁才能进行防卫的说法,混淆了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防卫的概念,不当缩小了一般正当防卫的范围。
特殊防卫,是指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即逗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于欢应该无罪释放,法院称于欢当时的人身自由虽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这一理由难以说服人。
所谓防卫的紧迫性,法律用语为逗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地,理论上称逗防卫正当时地,因为这时才存在实施防卫措施的必要性。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而进行所谓的防卫,就成立逗事先防卫地和逗事后防卫地,属于逗于防卫不适时地,不具有正当性。
而本案中,法院既然认定于欢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即是逗非法拘禁地的违法犯罪行为,该行为是典型的持续犯,从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开始到解除这种限制为止,整个期间都属于逗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地。
难道对这种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不能采取防卫措施与其斗争,而只能束手就擒看那种认为只有生命健康权受到紧迫威胁才能进行防卫的说法,混淆了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防卫的概念,不当缩小了一般正当防卫的范围。
特殊防卫,是指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即逗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地。
该条规定在理论上又称无过当防卫,意思是防卫措施再重,哪怕导致防卫对象死亡也不为过。本案中被告人于欢当时确实未面临逗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地,因而他不能采取逗无过当防卫地的措施,否则要承担防卫过当的责任。因此,于欢的辩护律师认为于欢的行为成立防卫过当,理由是成立的;而法院不支持的理由难以服人,不法侵害人是否使用工具侵害,法律更没有作为限制防卫的条件。
尤其是本案中的被害人还采取极端手段严重侮辱被告人母亲,肆意挑衅被告人于欢的心理承受极限,而报警之公力救济又未能解除自己和母亲被限制自由、被侮辱的状况,防卫的正当性就更不存问题(只是致人重伤死亡过当了)。
期待山东高级法院二审作出更好、更符合国情和实际的判决。
4.李启铭案件涉及哪些法律知识
法院认定李启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1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李启铭当时车速达45到59公里每小时,远超校园内每小时限速5公里的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每百毫升达151毫克,系醉酒驾驶,并且肇事后逃逸。法院认为,李启铭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是鉴于案发后,李启铭的父亲李刚积极赔偿死者家属46万元,伤者9.1万元,取得了被害方谅解,并且李启铭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因此法院酌情采纳了辩护人对李启铭从轻处罚的意见。一审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犯罪嫌疑人李启铭6年有期徒刑,赔偿死者46万,伤者9.1万元。
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