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知识产权法的理解和体会
原发布者:运动员凑牢
知识产权法心得体会本学期的学习知识产权法这门课程以来,让我对知识产权的概念、作用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了一定的认识。前几年我国就已经在全国大范围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专项行动,说明我们国家也对知识产权的问题产生了极大地重视。知识产权是指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知识产权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商业商标、服务商标和制造商标)。工业产权是个广义的概念,它不仅包括工商业本身而且还包括农业、采掘业以及交通运输业等。另一类是著作权,亦称版权,主要包括作者对文学、艺术、音乐、摄影、电影、电视、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专有权,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邻接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主要是国内立法(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也有国际条约。从法律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具有以三个特点:1、专有性,专有性亦称独占性或垄断性。2、时间性,它是指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一定的保护期,过了有效保护期,这种专有权就终止了,这种智力成果就变成了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3、地域性,它是指依某一国法律而取得的某一专有权,只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无效,其他国家没有保护的义务,除非有条约规定。知识产权作
2.对于知识产权法的认识.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与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
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著作权法律制度,专利权法律制度;版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商号权法律制度;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条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六条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七条 商标使用的文学、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使用注册商标的,并应当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八条 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九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第十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第十二条 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四条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五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十六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十八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十九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第二十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二十一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申请人。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
3.对于知识产权法的认识.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与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
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著作权法律制度,专利权法律制度;版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商号权法律制度;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条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六条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七条 商标使用的文学、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使用注册商标的,并应当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八条 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九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第十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第十二条 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四条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五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十六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十八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十九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第二十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二十一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申请人。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
4.求一篇“知识产权”感想的文章
知识产权现状之我所见 今天听了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的保护的讲座,从中了解到了关于知识产权的相关基础知识,知道了中国以及世界现今阶段知识产权的现状和发展的趋势,感受到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以及建立知识产权战略对中国的迫切性和重要性,身为一名法学院的学生,身为一名中国人,油然而生一种进取心和紧迫感,结合自己对生活中各种现象的感官认识,也有一点自己小小的感受和见解,似乎有点不吐不快之感。
对于知识产权以及基本现现状的感受和认识是:对知识的认识足够,对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有限。就我对知识产权的认识,简单的讲就是通过对知识的运用加以劳动付出,而产生的独特的产品,为之付出了的人就享有优于其它人的对该物的各种权利。
这个权利理所应当应该被保护,如果得不到保护,也就是说你一个没有付出努力开发的人在不付出任何代价的情况下可以享有与开发人完全一样的对该被开发物的权利,那么就不会有人去花费心思去开发创新了,直接等着别人开发好自己坐享其成就行了,正是因为这样就更需要保护,对开发人的付出予以肯定和奖励,这种肯定和鼓励就通过知识产权赋予开发者一些特有的权利而实现,有这样的利益和价值观上的肯定才能提高人们的积极性,鼓励开发,促进创新,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从这个简单的角度来讲,知识产权必需予以足够的保护。
这个道理我想一般人都能够明白,而现实中间接侵犯知识产权或者说是不理解支持知识产权的现象还是那么多呢。在小商场里,我们对仿冒的阿迪耐克情有独钟;在计算机市场我们会更倾向与选择便宜的翻版的软件或者直接从网上下载等等,如此现象不胜枚举。
今天听了讲座,也对平常司空见惯的现象产生了一点思考。期间我一直在问自己,为什么大家会这样,不支持正版,那么青睐盗版,难道就是因为他们一点都不明白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一点都不了解中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困境和在国际上遭到的令人愤怒的遭遇么,是因为他们一点都不爱国么?我想,就我自身而言,对这样的结论不敢苟同,我也用盗版,那绝不是因为我不知道不明白更不是因为不爱国。
在知识产权问题上消费者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作为关心知识产权的不管是学者也好专家也罢,都是一个值得研究也应该研究的东西。作为一个刚刚步入法学领域的大学生我有我自己的思考和浅略微薄的见解; 首先,我想谈谈也更是想问问知识产权界的精英学者和专家们,知识产权的目的在哪里?毫无疑问,主流观点肯定的告诉我们,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促进发展。
这个道理谁都明白也都知道,我想提出的问题或者观点是,我们是不是真正为了广大群体的利益而设立这样的制度呢?产生这样的疑问绝对不是无风起浪,在现实中,广大群众也包括我在内,最直接感受到的是,知识产权纯粹是为了少数人,换句话说消费者很难从这个制度中直接和明显的感受和实际收到益处。也许,大家会说知识产权的利益是长远的广大消费者以后明明白的会知晓的,所以请大家理解。
这样的话我大可理解,这十分认同,但是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拥有硕大人口的国家,仅仅凭借这样的理由会让这样一个制度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和一直不懈的支持么?也许理论上可以,但我想我们不应该抱着理想的和理论上的可能而不做更多的思考和研究。在这里,不是质疑产权保护的初衷和用意,而是出于希望使这个制度能更好的被接受和发展而有所疑问的,我的建议是为了使这个制度更好的被接受和发展,能否在制度的立意和价值导向上有所完善和改进,以取得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然后,就我对自身想法的分析,和对人民群众心里的分析,对现实中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不容乐观的原因,我有自己的几点看法:第一,中国的特殊的国情。人口庞大地域广阔,风俗习惯,价值观世界观差异很大,知识理论,道德文化层次的差异非常巨大,这样的话很难要求广大消费者特别是不同消费层次和观念的消费者都对消费中支持正版的观点予以支持和理解;第二,经济利益的作用。
绝大部分消费者选择盗版是因为加戈便宜,其实,这也无可厚非,能达到相同的效果人们都会选择付出更小的代价,专利拥有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我觉得过分去职责消费者不是最佳选择,毕竟这是可以理解的,毕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是补课避免的,没有解决这样的问题不能奢望消费者完全放弃盗版,从而是专利得到维护,这是不现实的,虽然是在法在理的,从全局考虑做出理性思考我们只能也应该另寻它法。第三,专利维护的方法结构不够合理。
通常情况下,开发者弄出了新的专利,就去国家政府申请,缴纳一定手续费等就能获得专利权,就可以对抗其它开发者,他在市场上就很自然的获得了一定的垄断能力,这种垄断力是维权的可贵成果,同时也是危险的利益毒药。俗话说的好没有制约的权利必然产生腐败,有权利必定倾向把他用到最大。
5.如何认识知识产权
a) 知识产权是促进创造和发明的重要因素,它是知识经济的驱动力。
(b) 应鼓励每个国家发展一种适合其需要的知识产权文化,包括一项有所侧重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最适宜的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既在政策规划层也在基层)提高对知识产权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强有力手段的认识。
(c) 知识产权制度,包括其法律和体制基础设施以及人力资源能力,都应符合国家的政策目标。它还应当是行之有效,价格为用户所能承受并且容易为个人和中小型企业(SMEs)等所有利益相关者所获得的。
(d) 知识产权制度应当兼顾知识产权(IP)持有人与广大公众之间的利益。在牢记国家政策目标的同时,还应使之符合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和国际协定。
(e) 应继续使WIPO全球保护体系和服务(即PCT、马德里、海牙和里斯本体系)以及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的服务有效、高质、并符合包括创新者、研究人员、企业家、特别是中小型企业以及学术机构等用户的需求。
(f) 作为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联合国专门机构,WIPO的活动,包括为增加与其他联合国机构之间的合作并为提高这些机构以及广大公众和决策者对知识产权在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框架内的作用的认识而在该领域实施的领导举措。
(g) 应进一步加强WIPO与政府和私营部门之间的合作,以加大对发展中国家和向市场经济转轨国家的技术援助。其中包括在能力建设和发展适宜的基础设施并加强人力资源方面提供必要的支助。
(h) 计划、预算和会计工作的现代化将确保各项活动的管理和实施具有更大的开放性、透明性和有效性
6.如何正确的认识和评价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已经基本健全、完善,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我国已经建立了具有专业水准的司法体制和行政执法队伍,审结和处理了一大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200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国内外专利申请308487件,比上一年的252631件增长22.1%,其中国内申请251238件,比上一年的205396件增长22.3%,占总量的81.4%;国外申请57249件,比上一年的47236件增加21.2%,占总量的18.6%.三种专利的申请量分别为,发明105318件,比上一年的80233件增长31.3%,占总量的34.1%;实用新型109115件,比上一年的93139件增长17.2%,占总量的35.4%;外观设计94054件,比上一年的79260件增长18.7%,占总量的30.5%.自1985年专利法实施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申请1931125件,其中国内申请1595184件,占82.6%,国外申请335941件,占17.4%;发明申请575571件,占29.8%,实用新型申请876111件,占45.4%,外观设计479443件,占24.8%. 200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专利182226件,比上一年的132399件增长37.6%,其中国内专利149588件,占82.1%,比上一年的112103件增长33.4%,国外专利32638件,占17.9%,比上一年的20296件增长60.8%;发明专利37154件,占20.4%,比上一年的21476件增长73.0%;实用新型68906件,占37.8%,比上一年的57483件增加19.9%;外观设计76166件,占41.8%,比上一年的53442件增长42.5%.到2003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共授予专利权1065264件,其中国内专利941918件,占88.4%,国外专利123346件,占11.6%;发明专利136056件,占12.8%,实用新型580600件,占54.5%,外观设计348608件,占32.7%. 2003年专利申请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三种专利申请在数量上形成三分天下的局面,16年来发明专利申请数量首次接近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2003年发明专利申请较上年增长31.3%,远高于其它两类。二是8年来发明专利国内申请数量首次超过国外申请。
我国自1994年成为PCT成员国以来,国外发明专利申请剧增,国内发明专利申请相对较少。2003年发明专利国内申请达5.7万件,国外申请4.9万件。
三是专利法实施以来国内外的职务申请首次超过非职务申请。这缘于国内职务申请的迅猛增长(较上年增长26.1%),国内发明专利的职务申请达到34,731件(较上年增长53.2%),超过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职务申请增长速度(分别为23.3%和8.8%),使得国内的职务申请占国内申请总量的四成多。
截止2003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累计受理专利申请1,931,118件,其中:国内申请1,595,415件,国外申请335,703件,分别占到总量的82.6%和17.4%。累计授权专利总量为1,065,261件,其中:国内941,940件,国外123,321件,分别占到总量的88.4%和11.6%。
200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试点城市28个,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5个,专利产业化工程试点基地6个,企事业专利试点单位60个,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73个。 2003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量为193件,发证204件。
自2001年10月1日开始受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以来,到2003年底,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受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438件,登记公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366件。 2003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在连续几年大幅增长的基础上再创新高,商标局共受理商品和服务商标申请452,095件,比2002年增加8万多件,增幅为21.6%,其中,国内申请405,620件,比2002年增加26.3%,占总申请量的89.7%;国外申请33,912件,占总申请量的7.5%;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领土延伸申请12,563件,占总申请量的2.8%。
是我国历史上申请量最多的一年。这一商标申请量打破了美国2000年年申请量37.5万件的世界纪录。
我国的商标年申请量已连续两年位居世界第一。从1979年恢复全国商标统一注册起,中国商标年申请量从2万件到20万件用了21年时间,从20万件到40万件仅用了短短3年时间。
2003年,商标局全年审查商标注册申请33万多件,比2002年多审查商标注册申请8万件,其中初步审定245737件,驳回或者部分驳回89514件,办理注册商标事项变更34,378件,办理转让注册商标41,366件,办理续展注册商标23,184件,注销、撤销注册商标32,653件,办理商标用许可合同备案12,886件。截至2003年底,我国已累计核准注册商标197.3万多件。
截至2003年底,全国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已增至840多家。 2003年,我国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量为48件,较2002年的17件增加了31件,增幅达182%。
国外申请量为35件,占全年申请总量的94.5%,创下了5年来国外申请的历史新高,占到过去5年国外申请总量的76.1%。在全年48件申请中,由代理机构代理申请的为37件,占总数的77.1%。
2003年授予品种权7件。国家林业局已公布了3批45个属(种)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
继2000年第一批5家林业植物新品种代理机构设立后,2003年,经过评审,又新批了北京、上海、广东等13个省市16个单位为林业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