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察院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业务
人民检察院主要业务机构及基本职能 反贪污贿赂局:负责办理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反渎职侵权局:负责办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等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职务犯罪预防局: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预防对策,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
侦查监督科:负责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及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工作。 公诉科:负责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工作工作,同时承担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职能。
监所检察科:负责对刑罚执行活动和监狱、看守所等机关管理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工作。 民事行政检察科:负责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办理管辖范围内的有关民事、经济、行政审判的抗诉案件并承担出庭工作。
控告申诉检察科(举报中心):负责控告申诉、举报和刑事赔偿工作,受理公民和单位的举报、控告、申诉,办理由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和刑事赔偿案件。 生态环境保护检察科:负责生态环境保护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和预防工作,生态环境保护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相关刑事诉讼监督工作。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出庭公诉以及犯罪预防、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负责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的具体实施和调查研究工作。 案件管理办公室:对检察机关机关案件流程、案件质量和案件统计信息等进行集中管理,并承担对全院案件管理工作的指导职责。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贪污案;2.挪用公款案;3.受贿案;4.单位受贿案;5.行贿案;6.对单位行贿案;7.介绍贿赂案;8.单位行贿案;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10.隐瞒境外存款案; 11.私分国有资产案; 12.私分罚没财物案;13.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二)渎职犯罪案件:1.滥用职权案; 2.玩忽职守案;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 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6.枉法追诉、裁判案; 7.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 8.私放在押人员案; 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 1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 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 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1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 1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 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18.环境监管失职案; 19.传染病防治失职案; 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 2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22.放纵走私案; 23.商检徇私舞弊案; 24.商检失职案; 2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 26.动植物检疫失职案; 2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 2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 2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 3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3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3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 3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35.枉法仲裁案;36.食品监管渎职案。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 2.非法搜查案; 3.刑讯逼供案; 4.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 6.报复陷害案; 7.破坏选举案。(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举报须知 (一)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为的举报的范围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二)举报的方式 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三)对举报人的保护 1、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5、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四)对举报人的奖励 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2.请问检察官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法律专业知识有
1、基本理论知识。主要是掌握马克思主义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理论以及其他有关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理论。马克思主义理论是无产阶级政党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论基础。而其他有关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理论,也就是管理学、心理学、社会学以及党史、党的建设理论等,也是从不同角度给检察工作实践提供理论依据的重要渊源。
2、基础知识。包括具体业务知识,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的具体操作者,检察官对法律知识不仅要准确掌握,更要熟练运用。首先,必须精通法律基础知识。办案中,做到正确定性定罪,案件质量高,无差错。其次,必须熟悉和掌握行使检察权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指导思想、权利义务,检察机关工作内部规定,如何开展各项检察工作等知识;第三,必须掌握与检察官法相邻的其他法律学科的相关知识。
3.从事检察院工作需要哪些必要的基础知识
检察院分很多岗位:
一、综合性岗位(办公室,政治部,教育培训,行政后勤,法警等等)
二、业务岗位:反贪局、公诉、反渎局、控告申诉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监所检察,等等、
如果是到综合性岗位,只要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具有较高的文字、语言表达能力就行了。
业务性岗位需要具备较高的法学理论知识,尤其是刑法、刑事诉讼法,要掌握犯罪的构成、条件和处罚原则、刑期,熟练掌握与刑事法律相关的司法解释。如果到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工作,要精通民事、行政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另外还要具备较好的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当然,这些要求也没有一个标准的度,要做一名合格的检察人员,这些条件应当具备。
初到检察院,肯定是从事书记员一类的基础性工作,要学会怎样书写法律文书,包括起诉书、结案报告、检察建议书等等,还有装订案卷、撰写信息等等,都有明确的内部规定,只要用心,很快就能掌握。办案的技巧,除了学习有关理论以外,很重要的就是跟老同志学习了,很多东西书本上是没有的。
4.关于诉讼的知识
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1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 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 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