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如何认定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标准,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2.简答题,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依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以公平考虑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原因:(1)从侵权法的发展史来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应当只是就损害赔偿请求权而言的,即只有损害赔偿责任作为确定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依据,并非以其他民事责任的承担作为确定归责原则的依据。(2)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在古代社会表现为结果责任(即加害责任),在罗马帝国后期表现为过错责任,法国民法、德国民法则继承了这种过错责任,20世纪出现了无过错责任。
无论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都是依据损害赔偿请求权确定归责原则。如《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错而致损害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
此后制定的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均作如是规定。
3.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责任如何认定
长期以来,知识产权被归入民法体系,作为这个体系的一部分,其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其内容和特征既不同于物权也不同于债权。
按照传统物权理论,物权产生的前提通常是占有一定空间,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能够满足人们一定物质和精神需要,表现为动产和不动产的、有体有形的“物”以及一些无体无形却客观存在的东西,比如电等等。 债权产生的前提是以作为或不作为方式存在的无形无体的“行为”。
而知识产权的产生前提,是以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形式出现的有形无体的“知识”。它是由法律规范授予或认可的一种民事专有权利,用以调整在文学艺术、科学研究及工商业活动中产生的无形物的归属和使用情况,其实质是一种法律认可的权利人对其享有的智力成果在商业应用方面适度的垄断权,是一种私权,具有民事权利属性。
这种属性是客观存在的,它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它所反映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具备了民事权利的最本质的特征。
知识产权的发生、行使的保护,适用于所有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民事规范,如民事主体、客体、法律事实、民事法律行为,等等。 如果抽掉民事规范和制度,脱离民法的基本原则,知识产权制度就会面目全非,不能存在。
所以说,民法的精神和制度,决定着知识产权的面貌,知识产权法和民法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权利,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知识产权以有体无形的“知识”为客体,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在理论界也是存在较大争议。
对侵权行为的认定,是被告承担民事责任与否、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是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构成的关键环节之一。对于人民法院来说,是法官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借助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举证、质证和对证据的判断,对被告实施的被控行为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确认。
笔者认为,在对进行侵权认定时,应根据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并结合个案情况,着重审查以下几个因素: 1。审查被侵犯的权利是否有效。
对权利的有效性进行审查是受理一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后,法官应当作的第一项工作,体现了知识产权的权利法定性审查,因为只有合法的权利才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审查某一行为是否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首先要对该种权利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比如审查著作权的内容是否合法、是否在保护期内,侵权行为发生时专利权是否有效,商标权是否合法存续等等。在实践中,这种审查简便易行,由此在审查的方式上,完全可以采取法官主动审查的方式。
例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违禁作品不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涉及到作品的内容是否违禁时,被告往往不做这方面的抗辩,因为一旦认可定是违禁作品的,原告的诉请得不到支持,被告可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原被告双方都可能回避这个问题,如果法官不采取主动审查的方式,就难以准确地认定整个法律关系;同样,在专利权、商标权等的其他类型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法官也要主动的对权利有效性进行审查。 除了审查原告权利的有效性以外,被诉的物或行为来源是否合法也属于审查的范畴。
首先,知识产权是一项民事权利,权利人可以在法律的限度内自由地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权利人既可以自己行使权利,也可以通过授权、转让或继承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权利让渡给他人,他人再将该项权利投入生产、交换领域,以获取利益。
如果被告能证明实施的是有合法来源权利的行为,依据法理和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就不能视为是侵权行为。第二,权利的行使除了在权利人主观意志支配下行使外,还存在权利人主观意志以外的权利。
尤其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起着极大的促进作用。 如果权利人为了一己利益考虑,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而将该成果绝对垄断或不公开,将不利于社会的进步。
因此,法律对知识产权也作了一些限制,主要体现为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实施许可等限制;对专利权的先行实行、临时过境、非营利实施许可等限制。 同时应当注意,商标权不存在上述权利限制问题。
如果被告人实施的行为是法律规定的这些行为,也可以认定是权利有合法来源的行为,而不被视为侵权。 2。
审查被诉的物或行为与原告权利的构成要素是否相同或相似。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在做出相同或相似性的判断前,通常要对被控侵权物或行为与原告的权利对象进行比较,而对于那些比较复杂的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的侵权案件以及技术含量较高的侵犯专利权、侵犯商业秘密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进行技术方面的对比时,一般要借助于专家或专业鉴定机构。
?1?进行相同性判断。当两种情况的构成要素完全相同时,很好做出相同性判断,从而判定侵权成立。
但是在只有部分相同的情况下,判断的难度就要大得多。在这种情况下,要把相同的这一部分独立出来,审查是否具有独创性,能否作为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进行保护,如果相同部分具有独创性,意味着可以构成知识产权的客体,同样可以认定。
4.试论述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试论述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著作权是指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基于故意或著作权法未允许的方式擅自行使著作权人权利或妨碍著作权人权利实现的行为。违法侵害著作权权利人的保法权利,依法律规定应对所有损害负赔偿责任的行为。
我国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目前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侵权归责问题上一般持比较保守的态度,即采用了过错归责原则。
5.1.试论述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著作权侵权是指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具体说来,凡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都属于对著作权的侵权。
侵权行为的种类
1、《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侵权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窃他人作品的;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2、《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6.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原则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
它具有以下特征: 1.侵害的对象是有效的专利。专利侵权必须以存在有效的专利为前提,实施专利授权以前的技术、已经被宣告无效、被专利权人放弃的专利或者专利权期限届满的技术,不构成侵权行为。
专利法规定了临时保护制度,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的应支付适当的使用费。对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必须有侵害行为,即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专利的行为。 3.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非生产经营目的的实施,不构成侵权。 4.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即行为人实施专利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又无法律依据。
(二)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专利侵权行为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两类。 1.直接侵权行为。
这是指直接由行为人实施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包括: (1)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2)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4)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5)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6)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7)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仍然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需要停止侵害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专利法》第11条对专利权的法律效力作了明确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根据上述规定,作为专利侵权行为必须有被侵犯的专利权保护客体以及被指控侵权的实施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就是判断该实施行为是否侵犯了一项已授权并处于专利权有效保护期内的专利保护客体。 由《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可知,构成专利侵权的行为的条件为五项: 1。
该实施行为发生在该项专利权授权以后的专利权有效保护期内。 2。
该实施行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3。
该实施行为未经专利人许可。 4。
该实施行为是法定禁止的侵害行为。 5。
该实施行为落入该专利权保护范围。 。
7.简答题,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1. “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依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以公平考虑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2. 原因:(1)从侵权法的发展史来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应当只是就损害赔偿请求权而言的,即只有损害赔偿责任作为确定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依据,并非以其他民事责任的承担作为确定归责原则的依据。
3. (2)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在古代社会表现为结果责任(即加害责任),在罗马帝国后期表现为过错责任,法国民法、德国民法则继承了这种过错责任,20世纪出现了无过错责任。无论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都是依据损害赔偿请求权确定归责原则。如《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错而致损害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此后制定的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均作如是规定。
8.怎么认定论著作权侵权行为
保护著作权,是著作权法的核心问题。
而处罚著作权侵权行为人,使受到侵害的著作权得到救济,是著作权保护的核心。处罚和救济的前提,是对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正确地认定。
与其他种类的侵权行为相比,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在许多国家,不少著作权侵权案的二审与一审法院的判决截然相反。
〔1〕在我国近几年的著作权保护实践中,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从发展趋势来看,显而易见的侵权行为将可能减少,处于“模糊地带”的侵权案例将会增多。
〔2〕我国著作权法目前只是对侵权行为进行了列举,而没有给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提供侵权认定的明确标准。各国著作权法及有关国际条约也无此类规定。
与此不同,专利法与商标法都对侵权认定标准有相应的规定。譬如,我国专利法明文规定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其他国家专利法也规定了相应的专利侵权判断的方法和主要标准或准则。我国专利主管机关还在实践中探索出一套专利侵权判断的方法和原则。
相比之下,在著作权保护领域,缺乏具体的法律准则,致使有些侵权行为难以认定。 有鉴于此,本文拟对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分析,根据民法基本原理及著作权法的基本规定,结合著作权侵权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探讨著作权侵权认定中的有关问题。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点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范畴。我国著作权法吸取民法通则有关侵权行为规定的特点,并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通例,采用例举的形式规定了著作权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 第45条、第46条一共具体例举了14种有关的侵权行为。其中有9种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另外5种是侵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传播、复制工具的不断改造,著作权侵权行为也会花样翻新,为了从更广泛的方面保护著作权,著作权法第45条设立了一项弹性条款,即“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的侵权行为的种类,考察实践中发生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我们认为,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下述一些既不同于物权侵权行为,又有别于其他类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特点: 1。
侵权对象的特点。
9.什么是知识产权侵权
首先,要明白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成果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权利,包括版权、专利和商标。假如未经权利人授权而擅自使用了别人的原创图片、文章、音乐、视频等作品,都属于版权侵权,也叫著作权侵权;当生产或销售了别人已经取得专利权的产品,属于专利侵权;如果用了别人已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的商标或山寨了某些商标,都可以认定为商标侵权。
说得形象一点,知识产权就类似于无人便利店里的商品,知识产权权利人就相当于是这个便利店的老板,只要您拿走一次商品,就需要进行一次付费(也就是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不管您是存在侥幸心理直接拿走商品而不主动付费,还是您自己不知道要付费或是因自身失误忘记付费,这些行为都是侵权,都应该承担知识产权侵权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