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体现在哪些方面
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不仅体现在刑法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责任的规定上,而且体现在对侵犯知识产权刑法救济的程序上。
2001年7月公布的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究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该规定还对不依法移送的情形和责任做了规定,以保证行政执法部门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能够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对侵犯知识产权追究刑事责任,除了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还规定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对于知识产权遭受侵犯时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这些规定保证了知识产权所有人在其知识产权遭受侵犯时,可以多途径地得到刑事司法救济。
2.为什么选知识产权刑法保护
摘 要:世界各国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模式大致有分散型、集中型和结合型三种。
从现实选择上,我国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模式经历了一个从分散到集中的历史演变过程。从未来走向上,尽管各种立法模式都是利弊共存的统一体,但分散型立法模式应当是我国大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立法模式的未来选择。
因为,“结合型”不利于实现法律之间的协调统一;“集中型”立法模式的指导思想难以实现;知识产权犯罪作为行政犯以及知识产权的开放性等特征都决定了分散型立法模式是未来的恰当选择。关键词:调查公司 知识产权 专利权 商标权 著作权 商业秘密 商业调查公司 商务调查知识产权是人类的智慧结晶,它造福于人类,因此,必须对知识产权予以保护,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是民事的,也可以是行政的,还可以是刑事的,本文拟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问题略作探讨。
一、各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立法模式考察纵观世界各国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其立法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方式:1.分散型的立法模式分散型的立法模式,也可以称为附属刑法立法模式,就是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中设置独立的罪名和法定刑,而在刑法典中则没有规定相应的知识产权犯罪。这种分散性的立法模式是当今世界较为普遍的立法体例,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多数国家均采用这种立法模式。
例如在著作权的刑法立法中,英国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规定在《著作权法》第107条中;美国将侵犯著作权的刑事犯罪规定在《版权法》第506条中;德国则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集中规定在著作权法中,刑法典没有设置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任何刑事处罚条款;意大利则由《版权法》第171条至第174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犯罪;日本自1971年生效并进行了数次修订的《著作权法》第l19条至第124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及其刑事责任。2.集中型立法模式集中型立法模式,也可以称为刑法典模式,即以刑法典的方式规定所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构成及其刑事责任。
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多以此类立法方式为主。例如,《巴西联邦共和国刑法典》第187条、188条分别规定,没有经专利所有权人或让与人的许可而生产属于专利的产品,利用属于专利产品的程序与方法,进口、出口、出卖、推销或者以出卖为目的隐藏、接受侵犯专利的产品,并把非专利权作为自己的专利权而进行工业生产的,分别处以拘役或罚金。
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则集中规定在现行刑法典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七节中,显然也属于这种集中型的立法模式。3.结合型立法模式结合性立法模式,就是在刑法和知识产权法中都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
例如,法国关于侵犯商标权的犯罪规定在《法国制造业、商业、和服务业商标法》第27条至第34条中,援引了《法国刑法典》第422条和第423条的规定。二、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立法模式的现实考察(一)立法演进:立法模式从分散到集中从1979年到1997年,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经历了一个从分散到集中的发展过程。
从1949年到1979 年我国第一部《刑法》制定和颁布期间,整个经济社会的调控模式是以计划经济为主,这种高度控制的计划经济政策和“反杰出人物论”(Anti-elitist Ideology)否定了知识资产的私有产权制度。因此,当时我国基本没有知识产权法,尤其是空缺版权制度。
替代知识产权法的是事实上运行无效的奖励制度。1979年我国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第127条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
此后,我国改革开放日渐全面深入,为了保证从国际贸易中获利的可能性,我国需要从先进国家取得技术但同时面临来自技术先进国家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压力,为了顾全我国改革开放的大局,在内外压力下,我国开始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并逐步以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方式建立起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体系。1.以单行刑法模式保护商标权和著作权1982年,我国通过了保护商标的专门法律——《商标法》,该法第40条规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3年我国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修订后的《商标法》第40条关于商标刑事责任的规定增加了两种具体行为方式:一是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二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商标法》修订的同时,1993年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商标权刑法保护的单行刑法,即《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由于我国1979年《刑法》和1990年《著作权法》都没有规定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面对日益严重的盗版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只能以投机倒把罪加以处理。
如1987年11月27日发布的《关于依法严惩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以牟取暴利为目的,从事非法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销售活动、非法经营或者非法获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以《刑法》第。
3.为什么选知识产权刑法保护
摘 要:世界各国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模式大致有分散型、集中型和结合型三种。
从现实选择上,我国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模式经历了一个从分散到集中的历史演变过程。从未来走向上,尽管各种立法模式都是利弊共存的统一体,但分散型立法模式应当是我国大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立法模式的未来选择。
因为,“结合型”不利于实现法律之间的协调统一;“集中型”立法模式的指导思想难以实现;知识产权犯罪作为行政犯以及知识产权的开放性等特征都决定了分散型立法模式是未来的恰当选择。关键词:调查公司 知识产权 专利权 商标权 著作权 商业秘密 商业调查公司 商务调查知识产权是人类的智慧结晶,它造福于人类,因此,必须对知识产权予以保护,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是民事的,也可以是行政的,还可以是刑事的,本文拟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问题略作探讨。
一、各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立法模式考察纵观世界各国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其立法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方式:1.分散型的立法模式分散型的立法模式,也可以称为附属刑法立法模式,就是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中设置独立的罪名和法定刑,而在刑法典中则没有规定相应的知识产权犯罪。这种分散性的立法模式是当今世界较为普遍的立法体例,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多数国家均采用这种立法模式。
例如在著作权的刑法立法中,英国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规定在《著作权法》第107条中;美国将侵犯著作权的刑事犯罪规定在《版权法》第506条中;德国则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集中规定在著作权法中,刑法典没有设置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任何刑事处罚条款;意大利则由《版权法》第171条至第174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犯罪;日本自1971年生效并进行了数次修订的《著作权法》第l19条至第124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及其刑事责任。2.集中型立法模式集中型立法模式,也可以称为刑法典模式,即以刑法典的方式规定所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构成及其刑事责任。
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多以此类立法方式为主。例如,《巴西联邦共和国刑法典》第187条、188条分别规定,没有经专利所有权人或让与人的许可而生产属于专利的产品,利用属于专利产品的程序与方法,进口、出口、出卖、推销或者以出卖为目的隐藏、接受侵犯专利的产品,并把非专利权作为自己的专利权而进行工业生产的,分别处以拘役或罚金。
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则集中规定在现行刑法典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七节中,显然也属于这种集中型的立法模式。3.结合型立法模式结合性立法模式,就是在刑法和知识产权法中都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
例如,法国关于侵犯商标权的犯罪规定在《法国制造业、商业、和服务业商标法》第27条至第34条中,援引了《法国刑法典》第422条和第423条的规定。二、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立法模式的现实考察(一)立法演进:立法模式从分散到集中从1979年到1997年,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经历了一个从分散到集中的发展过程。
从1949年到1979 年我国第一部《刑法》制定和颁布期间,整个经济社会的调控模式是以计划经济为主,这种高度控制的计划经济政策和“反杰出人物论”(Anti-elitist Ideology)否定了知识资产的私有产权制度。因此,当时我国基本没有知识产权法,尤其是空缺版权制度。
替代知识产权法的是事实上运行无效的奖励制度。1979年我国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第127条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
此后,我国改革开放日渐全面深入,为了保证从国际贸易中获利的可能性,我国需要从先进国家取得技术但同时面临来自技术先进国家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压力,为了顾全我国改革开放的大局,在内外压力下,我国开始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并逐步以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方式建立起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体系。1.以单行刑法模式保护商标权和著作权1982年,我国通过了保护商标的专门法律——《商标法》,该法第40条规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3年我国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修订后的《商标法》第40条关于商标刑事责任的规定增加了两种具体行为方式:一是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二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商标法》修订的同时,1993年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商标权刑法保护的单行刑法,即《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由于我国1979年《刑法》和1990年《著作权法》都没有规定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面对日益严重的盗版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只能以投机倒把罪加以处理。
如1987年11月27日发布的《关于依法严惩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以牟取暴利为目的,从事非法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销售活动、非法经营或者非法获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以。
4.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指的是什么
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肇始于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当时,该刑法仅在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责任,规定: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工商企业假冒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这就将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也包括到假冒注册商标罪中。
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假冒专利罪的刑事责任,对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构成假冒专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1993年修改商标法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制定了《关于惩治假冒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提高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量刑幅度,最高刑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还新增加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并且规定了单位犯上述罪的处罚原则。
1990年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没有规定侵犯著作权的犯罪问题。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刑事责任,还规定了单位犯该罪的处罚原则。
5.如何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
1.建立与国家创新发展战略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体制。
我国知识产权刑事立法和司法要根据国家发展战略需求,顺应世界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趋势,研判刑事司法保护存在的不足,理顺与知识产权民事、行政保护的关系,在刑事司法保护制度、保护范围以及打击力度上科学设计,准确司法,为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为我国实现知识产权强国这一宏伟目标提供刑事保障。 2.树立适度介入与保护并举的刑事立法理念和司法政策。
刑事手段须合理、谨慎介入知识产权领域,但对于纳入刑事调整的行为,就应当准确认定、严格司法。在具体设置犯罪构成时,应当主要考虑的是:刑事规制的谨慎性,犯罪对象应限于规模化侵害行为,刑事保护应坚持民事侵权刑事犯罪的二次违法原则,刑事政策应当是慎刑、密网、严罚。
6.我国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刑法适用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新的刑法中,单列出侵犯知识产权罪。在此之前,中国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规中曾列有诸如比照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刑法的这一修改表明了中国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 新的刑法中有关的规定如下: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上述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七、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上述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上述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此外,单位犯上述各项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各项规定处罚。
7.简答题 简述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类型
你这题较大,打字费劲,我借用一个专家的论述回答你吧。
知识产权保护的类型与种类包括:
一、著作权,又叫版权,是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作品的原创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二、专利权(Patent Right),简称“专利”。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专用权与独占权。知识产权的一种。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等。
三、商标权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我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是产业活动中的一种识别标志,所以商标权的作用主要在于维护产业活动中的秩序,与专利权的作用主要在于促进产业的发展不同。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四、商业秘密权,是公民、企业、单位、组织享有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包括所有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以及其他与商业竞争有关的信息。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是有关信息:1、具有经济价值;2、具有相对秘密性;3、有关信息的控制人采取了一定的合理保密措施。保护商业秘密权的法律依据目前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五、厂商名称权,或称商号权,是企业对自己使用或注册的营业区别标志依法享有的专利权。该项权利的法律意义是:在他人使用相同或类似名称时,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使用,以避免发生混同;在他人非法侵权而造成损失时,权利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在我国,《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均规定了对厂商名称权的保护。
六、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货源标记与原产地名称,是与商品有关的商品区别标志,在《知识产权协定》中称为“地理标记”。
1、货源标记,是指用来表示商品出处的标志,换言之,是表示商品于特定的国家、地区、地方所生产、制造或加工而使用的区别标志。如“中国制造”我国学者一般认为,货源标记通常只代表产地的整体信誉,而与产品质量没有直接联系,更不表明产品的特定质量品质。
2、原产地名称,是指标示商品的产出地并表示商品与某种地理条件或传统技术有关的区别标志。因此,原产地名称可表明产品的特殊性质或品质,如果其他地域也可生产同样品质的商品,则该地域只能视为“货源标记”,因为人们并未将该商品与该地域的制造工艺相联系。
关于货源标记与原产地名称权的保护,大多数国家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保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最早保护货源标记与原产地名称权的国际公约。《关于制止产品虚假或欺骗性产地名称马德里协定》,对成员国之间制止虚假货源标记与原产地名称作了具体规定。《知识产权协定》专设《地理标志》一节,对地理标志给予较为全面的保护。我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货源标记与原产地名称权在我国法律中受到保护。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款和第9条的规定。
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是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是权利持有人对其布图设计进行复制和商业利用的专有权利。目前我国尚没有专门的立法来保护此项知识产权,但是加入了《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知识产权协议》等有关国际保护的条约。
八、植物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这就是植物新品种权。为加强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我国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8.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有哪些
知识产权的保护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中规定了6种知识产权类型,并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民法保护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八条的篇幅,确定了知识产权犯罪的有关内容,从而确定了中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经历三次修订,于2014年5月1日实施最新修订版,《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规比较全面地保护了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经历三次修订,于2009年10月1日颁布实施修订版;《专利法实施细则》、《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等配套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经历两次修订,于2010年4月1日实施最新修订版,正在进行相关修订过程中;最新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修正)》等司法解释均在司法层面对著作权、网络著作权等做出了法治保护。《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规定,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经过两次修订,对计算机软件及先相关提供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植物品种进行立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促进知识产权向社会生产方面的转化提供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范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在包装、装潢、商业秘密等方面对知识产权进行补充性立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其中规范了民事侵权的类型以及相应的侵权责任。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网上开店正式开始进入“实名制”时代。
产品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是通过其他具体知识产权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