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行政裁决包括什么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行政裁决包括: 1、有关专利权的民事纠纷。
有关专利权的民事纠纷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专利侵权纠纷,就是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其专利。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
当事人对专利机关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种是专利权的使用费纠纷。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不履行专利法规定义务的专利权人由国家强制许可他人使用。
根据该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的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专利局裁决。 对裁决不服的,专利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有关商标权的民事纠纷。 商标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性质的工业产权,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的专有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非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不得擅自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得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2.知识产权发生纠纷处理方式应该有哪些
知识产权发生纠纷处理方式: 解决方法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主要方法有协商、调解、行政处理、仲裁和民事诉讼五种。
1:协商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知识产权纠纷发生后,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直接的协商和谈判,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从而使纠纷得到解决的活动。 2:调解是指知识产权纠纷发生后,经双方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调解人从中协调,使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互作让步,达成协议,从而使纠纷得到解决的活动。
3:行政处理是指知识产权纠纷有关的当事人或者不特定第三人请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其知识产权纠纷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侵权等违法行为的活动。 4:仲裁是指知识产权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审理,由仲裁机构做出对争议双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解决纠纷的制度。
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裁决或调解书要求对方承担责任或履行义务,也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审理和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诉讼活动。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要求对方承担责任或履行义务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并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还有可仲裁性吗
目前,中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是否可以通过仲裁解决。考察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获权方式可以发现,著作权是自动获权,即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获得著作权,而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取得首先需要经过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审查,因此行政机关保留了专利权和商标权是否成立的决定权。
中国《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第46条第2款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32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法律并没有赋予法院不经行政程序就可以直接宣告专利或者商标无效的权力,更没有赋予仲裁庭直接宣告专利权或者商标权无效的权力。同时,上述规定以保护公平为出发点,却降低了效率,这使得纠纷双方通常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当专利复审委员会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某项知识产权的有效性作出认定之后,如果当事人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也不利于维护行政裁决的权威性。
笔者认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将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纳入可仲裁范围。在构建仲裁解决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制度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平衡非公力争议解决模式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权力之间的关系。
4.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属于行政裁决的是( )
答案选D。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基于此,B、C两项排除。因为这里是行政机关行使自己的权力去处理行政事务,而非民事纠纷。仲裁与裁决有一个区别就是仲裁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进行,仲裁庭没有职权去管辖。而裁决则是依照自己的职权去管理。所以排除A选择D。D项虽然有当事人申请,但是宣告专利无效是专利局的职责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