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p认证相关知识的通知

1.药品基本知识及GSP的有关内容是什么

1、为统一标准,规范GSP认证检查,保证认证工作质量,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00.7.1)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制定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

2、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检查项目共109项,其中关键项目(条款前加“*”)34项,一般项目75项。

3、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评定。凡属不完整、不齐全的项目,称为缺陷项目;关键项目不合格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合格为一般缺陷。

2.GSP认证的注意事项

GSP为企业提供了科学的质量管理思想体系。

实施GSP认证将促进企业经营思想和经营组织结构发生根本性变化,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是中国医药与国际医药接轨的必由之路。但由于中国医药企业的经验不足,在GSP实施过程中还面临很多问题,现将有关GSP认证过程中的有关注意事项说明如下:(一)改进仓储和质检工作是中小医药经营企业GSP达标的重点医药商品质量检查及仓储设施要求是GSP认证的重要内容。

《GSP实施细则》共80条,对药品质量检查和仓储设施(备)要求有36条,占总条目的45%。《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试行)》检查项目共238项,其中涉及药品质量检查的项目有37项,涉及仓储规模设施(备)的受检项目有57项,两大受检项目共计94项(其中重点项20项),如重点项有一项不合格、一般项有超过10%的不合格即被否定,不予通过认证。

由此可见,上述两个文件的有关条款,对药品质量检查、仓储设施(备)硬件指标要求是何等的严格。药品在被使用前,大部分时间处在流通环节中,保障药品质量在流通环节中的稳定,以保证用药安全有效,悬医药经营企业的根本职责。

目前我国中小型医药经营企业因规模不大,经济能力有限,药品储放设施(备)等符合标准规定的不很多,而存在各种不同程度缺陷的倒是普遍现象;《GSP实施细则》涉及这方面的条款有26条,占全部条款80条的3125%,前述的《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试行)》238条检查项目中,涉及此方面的项目有37项,占238项的25.46%。从以上二个文件的有关数据来看,仓储设施建设、质检设备配备对能否通过GSP认证的确是举足轻重的。

那么中小型医药经营企业怎样才能紧跟形势,作好流通环节中的药品质量保障工作呢?我认为应重点抓以下几项工作:1、必须强调仓储设施(备)硬件建设。按企业经营规模建立各种类别仓库,确定其应有的储存面积,并完善相应的仓储条件和保证措施,如低温库(2℃-10℃),阴凉库(10℃-20℃),常温库(O℃-30℃),相对湿度保证在45%-75%之间的控温控湿设备及其他必备的工具、用具等等,其保有量以及实际使用情况必须达到合格的标准,这是药品流通环节中最重要的保”质”手段,是关键的关键。

按药品的理化性质和不同的储放要求分类储放药品,才能保证药品在流通环节中的质量稳定。诚然,单个中小型医药经营企业对此的投入有困难,但笔者认为:几个中小企业可联合租或建共用的仓库,共同承担各项费用,这样就不难解决这一问题。

做到了这些,药品从生产环节流转到流通环节实质上就是从GMP认证合格企业到GSP认证合格企业之间两个合格仓库之间的”移库”过程,医药经营企业的药品质量保障能力和药品保质水平将会是质的提高,GSP认证的目的也就达到了。2、建立与砭件设施配套的现范化管理机制。

实行严格的企业内部考核,按GSP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及GSP认证检查中所检查的各项要求制定出一套严密的规章制度,建立SOP实施办法,并严格实施检查、考核、验证、评定、奖罚。从”人”的因素上来抓药品的保质工作,用制度管人,用数据说话,用规范化的管理程序方法科学地指导工作,以“软件”作“硬件”的保证,并不断改进使其逐步完善。

3、药品质量检查须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制度,确定一定的抽检比例,由供货方和接受方分别承担责任和抽样检验的损失。如抽样损失由供货方承担,检查费用由接受方承担,以实施开封外观质量检查和实验室检查。

如受条件限制自己无法检查的,则按规定报药检部门检定(新药、首营品种特别需要),检查费用由供、受方各承担一部分。在保障药品质量的仓储”硬件”合格的前提下,加强药品质量检查的软、硬件建设,可进一步确保药品质量的稳定和使用安全。

4、实行有效用药品在储存条件停告的情况下如发现质量问题由厂(供)方负责的制度。SDA已在2001年9月份下达通知,自2001年12月1日起所有生产企业必须在自己所生产的药品包装上注明有效期,且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这条规定的发布有助于医药中小型经营企业在其”硬件”符合规定的前提下,解决工商之间发生药品质量问题时的责任划分和处理,即商家储放条件不符合标准而产生的质量问题由商家负责,商家储存条件符合标准所产生的质量问题由广(供)方负责。厂家对自己生产的品种在有效期内应负有完全责任,这样厂家和商家就能明确各自的责任范围,协调好工作,双方都为维护药品质量稳定而共同努力。

总之,实施GSP不能延误,中小型医药经营企业的负责人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并切实按标准对自己的企业实施改造,仓储设施设备必须达到GSP实施细则和有关认证标准中所规定的要求,不能存侥幸心理。力争在GSP认证中顺利获得通过。

在抓”硬件”建设的同时,也要加大力度抓“软件”(文件、规定、SOP、考核等)及配套的规范化管理。GSP认证申报工作是一项相当繁杂的系统性工作,必须要有充分的合格的“硬件”和“软件”,才有可能通过认证。

(二)填报认证申请书应注意的问题1、填写的企业名称必须与依法申领的经营许可证和营业。

3.GSP认证的注意事项

GSP为企业提供了科学的质量管理思想体系。

实施GSP认证将促进企业经营思想和经营组织结构发生根本性变化,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是中国医药与国际医药接轨的必由之路。但由于中国医药企业的经验不足,在GSP实施过程中还面临很多问题,现将有关GSP认证过程中的有关注意事项说明如下:(一)改进仓储和质检工作是中小医药经营企业GSP达标的重点医药商品质量检查及仓储设施要求是GSP认证的重要内容。

《GSP实施细则》共80条,对药品质量检查和仓储设施(备)要求有36条,占总条目的45%。《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试行)》检查项目共238项,其中涉及药品质量检查的项目有37项,涉及仓储规模设施(备)的受检项目有57项,两大受检项目共计94项(其中重点项20项),如重点项有一项不合格、一般项有超过10%的不合格即被否定,不予通过认证。

由此可见,上述两个文件的有关条款,对药品质量检查、仓储设施(备)硬件指标要求是何等的严格。药品在被使用前,大部分时间处在流通环节中,保障药品质量在流通环节中的稳定,以保证用药安全有效,悬医药经营企业的根本职责。

目前我国中小型医药经营企业因规模不大,经济能力有限,药品储放设施(备)等符合标准规定的不很多,而存在各种不同程度缺陷的倒是普遍现象;《GSP实施细则》涉及这方面的条款有26条,占全部条款80条的3125%,前述的《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试行)》238条检查项目中,涉及此方面的项目有37项,占238项的25.46%。从以上二个文件的有关数据来看,仓储设施建设、质检设备配备对能否通过GSP认证的确是举足轻重的。

那么中小型医药经营企业怎样才能紧跟形势,作好流通环节中的药品质量保障工作呢?我认为应重点抓以下几项工作:1、必须强调仓储设施(备)硬件建设。按企业经营规模建立各种类别仓库,确定其应有的储存面积,并完善相应的仓储条件和保证措施,如低温库(2℃-10℃),阴凉库(10℃-20℃),常温库(O℃-30℃),相对湿度保证在45%-75%之间的控温控湿设备及其他必备的工具、用具等等,其保有量以及实际使用情况必须达到合格的标准,这是药品流通环节中最重要的保”质”手段,是关键的关键。

按药品的理化性质和不同的储放要求分类储放药品,才能保证药品在流通环节中的质量稳定。诚然,单个中小型医药经营企业对此的投入有困难,但笔者认为:几个中小企业可联合租或建共用的仓库,共同承担各项费用,这样就不难解决这一问题。

做到了这些,药品从生产环节流转到流通环节实质上就是从GMP认证合格企业到GSP认证合格企业之间两个合格仓库之间的”移库”过程,医药经营企业的药品质量保障能力和药品保质水平将会是质的提高,GSP认证的目的也就达到了。2、建立与砭件设施配套的现范化管理机制。

实行严格的企业内部考核,按GSP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及GSP认证检查中所检查的各项要求制定出一套严密的规章制度,建立SOP实施办法,并严格实施检查、考核、验证、评定、奖罚。从”人”的因素上来抓药品的保质工作,用制度管人,用数据说话,用规范化的管理程序方法科学地指导工作,以“软件”作“硬件”的保证,并不断改进使其逐步完善。

3、药品质量检查须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制度,确定一定的抽检比例,由供货方和接受方分别承担责任和抽样检验的损失。如抽样损失由供货方承担,检查费用由接受方承担,以实施开封外观质量检查和实验室检查。

如受条件限制自己无法检查的,则按规定报药检部门检定(新药、首营品种特别需要),检查费用由供、受方各承担一部分。在保障药品质量的仓储”硬件”合格的前提下,加强药品质量检查的软、硬件建设,可进一步确保药品质量的稳定和使用安全。

4、实行有效用药品在储存条件停告的情况下如发现质量问题由厂(供)方负责的制度。SDA已在2001年9月份下达通知,自2001年12月1日起所有生产企业必须在自己所生产的药品包装上注明有效期,且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这条规定的发布有助于医药中小型经营企业在其”硬件”符合规定的前提下,解决工商之间发生药品质量问题时的责任划分和处理,即商家储放条件不符合标准而产生的质量问题由商家负责,商家储存条件符合标准所产生的质量问题由广(供)方负责。厂家对自己生产的品种在有效期内应负有完全责任,这样厂家和商家就能明确各自的责任范围,协调好工作,双方都为维护药品质量稳定而共同努力。

总之,实施GSP不能延误,中小型医药经营企业的负责人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并切实按标准对自己的企业实施改造,仓储设施设备必须达到GSP实施细则和有关认证标准中所规定的要求,不能存侥幸心理。力争在GSP认证中顺利获得通过。

在抓”硬件”建设的同时,也要加大力度抓“软件”(文件、规定、SOP、考核等)及配套的规范化管理。GSP认证申报工作是一项相当繁杂的系统性工作,必须要有充分的合格的“硬件”和“软件”,才有可能通过认证。

(二)填报认证申请书应注意的问题1、填写的企业名称必须与依法申领的经营许可证和营业。

4.GSP认证时具体要注意的细节有哪些

附件: 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申报材料 一、药品零售单店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申请GSP认证时,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附表1) 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栏审查意见中,必须填写经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的如下情况:(1)是否违规经销假劣药品;(2)是否批准其经营特殊药品;(3)营业面积、仓库面积是否属实;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准企业经营特殊药品的,还应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GSP证书到期,申请重新认证的企业提供《GSP认证证书》原件; (五)若零售连锁企业是委托配送的,需要有受委托配送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GS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委托配送协议; (六)企业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 (七)企业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总部和门店人员的技术职称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八)企业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总部和门店人员职称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九)企业经营场所、仓储等设施、施备情况表; (十)企业所属药品经营企业情况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提供认证连锁门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一)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十二)企业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架图; (十三)企业营业场所、仓库的方位图; (十四)企业营业场所、仓库(委托配送仓库)的平面布局图(注明仓库、营业场所面积); (十五)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十六)其他文件、证件; 二、已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新增零售连锁门店申请GSP认证检查时,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二)《GSP专项认证检查申请书(新增零售连锁门店)》(附表2) 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栏审查意见中,必须填写经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的如下情况:(1)是否违规经销假劣药品;(2)是否批准其经营特殊药品;(3)新增零售门店个数、新增营业面积是否属实; (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若零售连锁企业是委托配送的,需要有受委托配送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GS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委托配送协议; (五)新增零售连锁门店情况表(提供新增门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新增零售连锁门店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 (七)企业负责人和质量管理员人员情况表(提供新增连锁门店人员的技术职称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八)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提供新增连锁门店人员的技术职称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九)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十)其他文件、证件; 三、GSP证书到期或应重新认证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申请GSP认证时,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二)《GSP认证检查申请书(零售连锁门店)》(附表3) 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栏审查意见中,必须填写经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的如下情况:(1)是否违规经销假劣药品;(2)是否批准其经营特殊药品;(3)认证零售门店个数、营业面积是否属实; (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若零售连锁企业是委托配送的,需要有受委托配送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GS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委托配送协议; (五)认证零售连锁门店情况表(提供认证门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认证零售连锁门店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 (七)企业负责人和质量管理员人员情况表(提供认证门店人员技术职称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八)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提供认证门店人员技术职称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九)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十)其他文件、证件; 附表1: 受理编号: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 (药品零售单店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申请单位: (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填 报 说 明 1、内容填写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和复印。

2、报送认证申请书及其他申报情况表时,按有关栏目填写执业药师或专业技术职称和学历的情况,应附有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学历证书的复印件。 3、认证申请书以外的其他申报资料,应使用A4型纸张,标明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册。

企业名称 地 址 邮政编码 经营方式 经营范围 经济性质 开办 时间 职工 人数 上年销售额(万元) 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 职务 执业药师 或技术职称 企业质量 负责人 职务 执业药师 或技术职称 质量管理部门 负责人 职务 执业药师 或技术职称 联系人 电话 传 真 企业基本情况 县区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栏 12个月内有无经销假劣药品问题 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说明及审查结果 审 查 意 见 经办人: 审 批: 。

5.药店GSP认证,需要注意的重点是什么

零售药店主要注意陈列(尤其是OTC/RX的分类,拆零柜台),店面面积是否达标。

另外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还有其它的管理文档要准备好。给你几个建议:1.如果你是第一次认证而不是复检,最好事先和药监局沟通一下,让他们看一下,各地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工作是需要作一点的。

2.认证时比较爱出问题的是记录和实货不符,也就是根据记录某个药品某个批号进减销后与你的实物批号对不上,所以第一次认证尽量减少认证品种,把那些超范围的、保健品等等还是先下架放起来。要保证能看到的肯定是合格而且没有问题的。

3.如果不是使用微机认证,手写的纪录文档最好到当地药监局买,不要自己制作,即使做也要与当地药局的格式完全一样,执法人员有的素质不高,即使同一个意思但是学法不一样有时候也会被断为缺项或不合格。4.还有很多细节的问题不是一句话两句话能说明白的,找一个有这方面经验的人帮帮你最好。

6.药品GSP认证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一)GSP认证申请与受理

1.GSP认证申报资格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药品经营单位: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非专营药品的企业法人下属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无上级主管单位承担质量管理责任的药品经营实体。

2.合法资质

具有依法领取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3.内部质量管理要求

企业经过内部评审,基本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4.经营活动要求

在申请认证前12个月内,企业没有因违规经营造成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日期为准)。

(二)GSP认证需要申报的材料申请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

应填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自查报告;

3.企业非违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说明及有效的证明文件

4.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

5.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

6.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

7.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情况表;

8.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9.企业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

10.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

(三)初审

药品经营企业将认证申请书及资料报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为初审部门)进行初审。一般仅对申请书及申报资料的审查。有特殊情况的,应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对认证申请予以处理。

初审部门应在收到认证申请书及资料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合格的将其认证申请书和资料移送省局审查。

省局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是否受理的意见填入认证申请书,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初审部门和申请认证企业。将认证申请书及资料转送本地区设置的认证机构。不同意受理的,应说明原因。有疑问的,省局应一次性通知初审部门,要求企业限期予以说明或补充资料。逾期未说明或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省局予以退审。

(四)现场检查与证书发放

认证机构收到省局转送的企业认证申请书和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的现场检查。认证机构应按照预先规定的方法,从认证检查员库随机抽取3名GSP认证检查员组成现场检查组。

检查组依照《GS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GSP认证现场检查评定标准》和《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实施现场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评定和审核的主要依据。

根据检查组现场检查报告并结合有关情况,认证机构在收到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送交省局审批,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认证是否合格或者限期整改的结论

对认证合格的企业,省局应向企业颁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对认证不合格的企业,应书面通知企业。企业可在通知下发之日6个月后,重新申请GSP认证。

(五)认证后的监督检查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认证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以确认认证合格企业是否仍然符合认证标准。

监督检查包括跟踪检查、日常抽查和专项检查三种形式

7.药品GSP认证需要填写资料

GSP认证受理标准

2005-04-26

根据国家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及《关于GSP认证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市[2002]488号)等相关文件的精神,我省GSP认证受理标准如下:

一、申报磁盘:(一张)

1、计算机填报申请磁盘(电脑操作系统建议使用Windows2000或Windows XP);

2、磁盘填写的部分要求:

a、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格时,其中的项目“经营范围”按照下拉表格中的选项进行(√)选择;“职工人数”、“上年度销售额”项目仅需要填数字,不需填写单位;各类人员的“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项目中只能填写一样,不能多填写。

b、填写《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企业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时,其中的“是否为执业药师”项目,只需填写‘是’或‘否’,不能填写‘执业药师’;各类人员的“学历”、“所学专业”项目都应填写。在《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中应在“备注”栏目中填写企业的‘质量负责人’。

c、填写《企业所属经营单位情况表》时,所填报的单位为“企业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药品批发和零售单位”。

d、填写《企业经营设施、设备情况表》中,“特殊管理药品专库”中特殊管理药品仅指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填写内容时应注意“窗口”下方的“填写说明”。库房的面积仅需填写数字,而不需填写单位。

e、填报的磁盘不要随意更改表格格式。

二、申请书(一份)

1、申请书打印表格一份(共七页,内容在申请磁盘中);加盖公章;

2、所有材料统一使用A4纸规格,应打印清楚整洁。

三、申报材料(一式四份)

1、《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自查报告(加盖公章);

3、企业非违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说明及有效的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4、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附:所填报人员的学历、资质证书,质量管理员还需附上岗证等有关证明的复印件);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附:所填报人员的学历、资质证书、上岗证等有关证明的复印件);

5、企业经营设施、设备情况表;

6、企业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

7、企业药品质量经营管理制度目录;

8、企业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

9、企业经营场所、仓库的平面布局图;

10、各地、市药品监督管理初审意见;

11、各地、市药品监督管理初审受理通知书。

四、认证材料初审时的要求:

a、各地、市级药监部门在初审完毕后,要按照附件中的要求填写初审意见。

b、企业所附《药品经营许可证》中如有注销项目,应附上省级药监部门的变更证明(许可证副本)或“批复”,若尚未批复,请附上企业注销项目的“申请”,待省级药监部门的“批复”后,用“批复”换回“申请”。

c、相关人员的学历、职称资质文件、上岗证等相关文件复印时应清楚明晰。相关人员证明材料中如“姓名”与证明材料不符时应认真审核不符的原由,如变更“姓名”的应附上现用的身份证复印件。

d、企业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中要体现出企业质量领导小组。

%title插图%n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