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知识侵权的特点

1.网络侵权的特点有哪些

网络侵权的特点如下: (一)虽然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但网络作为一种新技术的产物其自身的运作特点使网络侵权行为又呈现出区别于传统侵权行为的特征: 1、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具有简单易行性。

由于网络是一个开放性的、巨大的虚拟空间,多数情况下在网络空间中从事任何活动是不需要与现实中的真实身份相关联的,而行为人无需具备高深的计算机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往往就能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实施侵权、欺诈行为。 2、网络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即时性。

这点与传统意义上的侵权有明显的区别。比如传统的光盘盗版首先要进行印制,然后通过多种渠道发行,最后到达消费者手中才有结果显现。

虽然这种盗版行为从一开始就构成了侵权,但结果的发生却有相对一段时间的迟滞。 而网络侵权无需这种传统的载体,只需借助无形的高速运转的网络进行上传,全世界的网友都可以访问载有侵权内容的网站,其他网络也可以轻易地为带有侵权内容的网页设置链接。

而且网络的互动性使得他人不仅仅是被动地阅读或使用侵权标的,而且可以随意删节、添加、改动,并以各种链接方式广为传播,造成侵权的内容迅速扩展。 目睹网络侵权行为的后果广为蔓延,而权利人却无可奈何。

3、网络侵权行为责任主体众多,具体到每件案件即原、被告确定困难。网络侵权行为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始作俑者、传播者、网络服务商和搜索引擎。

前两类是网络用户,后两类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俗话说“擒贼先擒王”,但网络侵权责任的始作俑者往往难以及时确定,而传播者虽数量众多,但正所谓“法不责众”,或是赔偿能力不足等问题使大量的传播者被免于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络世界中,权利人常常难以证明自己的适格原告身份,人们也难以有效识别网络侵权人。如原告单独起诉某一侵权人,常常出现行为人相互推诿责任、事实难以查清的情况。

于是,原告常常出于降低诉讼风险考虑,把可能的侵权人一股脑地列为被告,至于被告是否都应承担责任问题则不予考虑。 这无疑增加了审判的困难,也必然导致无辜涉诉的被告满腹怨言。

4、网络侵权案件取证困难。传统的侵权方式因为易于察觉因而也易于识别。

而网络的流动性和交互性,决定了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网络侵权行为的范围广,取证难。网络中存在的数字化信息不存在连续性,对其所作的修改和删除难以发现和鉴别,具有不稳定性和易变性,使得网络上的证据失去原始性,因此网络中信息的证据能力令人怀疑。

另外,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3条明确规定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七类证据,根据证据法定主义原则,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在法定类型的范围内,则难以产生证据效力。因此,对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计算机领域的证据资源,可能因无法归入法定证据形式,法律地位不明确而无法释放其应有的效能。

5、网络侵权案件难以确定司法管辖。一般侵权行为的管辖主要适用被告所在地法或侵权行为地法。

但是,因特网将全球的计算机及其网络连为一体构成了一个独特的网络空间,同一侵权行为往往同几个地点相联系,物理位置在网络空间中的意义微乎其微,从而使传统管辖权的基础在网络空间中发生了动摇。 因此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案件,人们不得不寻找新的管辖依据。

(二)网络侵权行为的危害性 互联网作为新兴媒体,其全球性和信息传输的快速性,是其他传统媒体无法企及的。也正是因此,网络侵权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要比传统的侵权行为严重的多。

互联网时代的今天,随意的一条侵权言论、侵权信息,可以在几秒钟之内传遍世界的每一个角落,造成的不良影响也会随之遍布全世界,随意的一次点击九可能使所有人的财产便化为乌有,给被侵权人带来的精神打击和经济损失更是较之传统侵权愈加的危害严重。

2.网络侵权的特征是什么

网络侵权的特征 1、侵权行为难以认定 任何侵权行为的认定都必须有事实依据即证据。

但是,数字化技术的应用论网络侵权却使得网络上的证据失去原始性。网络中存在的数字化信息都是由0和1所代表的物理状态组成的离散信号,不存在连续性,对其所作的修改和删除难以发现和鉴别,具有不稳定性和易变性,因此网络中信息的证据能力令人怀疑。

另外,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3条明确规定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七类证据,本着证据法定主义原则,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在法定类型的范围内,则难以产生证据效力。因此,对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计算机领域的证据资源,可能因无法归入法定证据形式,法律地位不明确而无法释放其应有的效能。

2、侵权主体复杂隐密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环境下所特有的主体,网络的运行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参与,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会卷入大量的网上侵权纠纷中。而且在网上人们可以自由使用根据自己爱好所起的名字甚至匿名,这就给实践中侵权人的认定带来了技术上的难题。

3、侵权后果域宽速快 网络在全球范围的覆盖,突破了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的地理限制,模糊了领土和国家的界限,沟通了地球上的每一个角落;网络的交互性和实时性使网上信息的传播更加方便快捷。可以想见,网上侵权行为的后果会在全世界迅速蔓延,而权利人却无可奈何。

4、司法管辖不好定位 侵权行为适用被告所在地法或侵权行为地法是各国法院的普遍作法。但是,因特网将全球的计算机及其网络连为一体构成了一个独特的网络空间,同一侵权行为往往同几个地点相联系,物理位置在网络空间中的意义微乎其微,从而使传统管辖权的基础在网络空间中发生了动摇。

因此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案件,人们不得不寻找新的管辖依据。 5、自我救济无能为力 网络的诞生引发了社会各个生存领域的深刻革命,焕发出不可估量的生命活力和创造力,对人类世界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但同时,网络也成为一些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有利工具。侵权行为人利用其网络技术的优势与法律的滞后性弱点在网络中任意胡为,侵害他人的权益,受害人则常因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找不到侵权人及证据而无能为力。

3.网络侵权特点指的是什么

一、网络侵权的特点 1、侵权行为难以认定 任何侵权行为的认定都必须有事实依据即证据。

但是,数字化技术的应用论网络侵权却使得网络上的证据失去原始性。网络中存在的数字化信息都是由0和1所代表的物理状态组成的离散信号,不存在连续性,对其所作的修改和删除难以发现和鉴别,具有不稳定性和易变性,因此网络中信息的证据能力令人怀疑。

另外,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3条明确规定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七类证据,本着证据法定主义原则,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在法定类型的范围内,则难以产生证据效力。因此,对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计算机领域的证据资源,可能因无法归入法定证据形式,法律地位不明确而无法释放其应有的效能。

2、侵权主体复杂隐密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环境下所特有的主体,网络的运行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参与,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会卷入大量的网上侵权纠纷中。而且在网上人们可以自由使用根据自己爱好所起的名字甚至匿名,这就给实践中侵权人的认定带来了技术上的难题。

3、侵权后果域宽速快 网络在全球范围的覆盖,突破了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的地理限制,模糊了领土和国家的界限,沟通了地球上的每一个角落;网络的交互性和实时性使网上信息的传播更加方便快捷。可以想见,网上侵权行为的后果会在全世界迅速蔓延,而权利人却无可奈何。

4、司法管辖不好定位 侵权行为适用被告所在地法或侵权行为地法是各国法院的普遍作法。但是,因特网将全球的计算机及其网络连为一体构成了一个独特的网络空间,同一侵权行为往往同几个地点相联系,物理位置在网络空间中的意义微乎其微,从而使传统管辖权的基础在网络空间中发生了动摇。

因此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案件,人们不得不寻找新的管辖依据。 5、自我救济无能为力 网络的诞生引发了社会各个生存领域的深刻革命,焕发出不可估量的生命活力和创造力,对人类世界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但同时,网络也成为一些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有利工具。侵权行为人利用其网络技术的优势与法律的滞后性弱点在网络中任意胡为,侵害他人的权益,受害人则常因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找不到侵权人及证据而无能为力。

4.网络侵权行为的特点是什么

1.侵权行为简单易行。

网络的开放性决定了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具有简单易行性。由网络是一个巨大的虚拟世界,理论上讲其范围可以是无限的,而行为人无需具备高深的计算机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也无需懂得编程就能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实施侵权和欺诈行为,如抄袭网络主页内容、网络侵害名誉权、实施合同欺诈等。

2.侵权行为主体固定困难。传统的侵权方式一般是通过易识别的方式,诸如说、写等方式传播侵权内容,从而也易为被侵权人察觉。

而网络的流动性和交互性,决定了要认定行为人无疑是大海捞针,因为网友们往往并不知悉正在和自己交流的人的真实身份。

5.网络侵权有哪些特征

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网络侵权因其载体的特殊性而有很 多独特之处: 1。

侵权主体具有特殊性。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用 户已经由最初的网络信息的被动接收者,转变为主动参与者。

由 于网络空间的开放性,每天有大量信息上传到网络上,其中不可避 免地混杂着一些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比如,侵犯人格权、财 产利益、著作权等,这些信息有些是网站管理者上传的,有些是网 络用户自行上传的。 这就意味着,网络侵权的主体实际上是网络 管理者或者网络用户。

但是我国目前没有实行网络实名制,很难 查找到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 2。

侵权客体具有特殊性。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网络侵权行 为的客体有三种类型。

一是传统领域存在的,行为人仅仅是通过 网络手段实施侵权行为,如银行账户中的资金等财产权、明星的名 誉权以及他人的著作权等。 二是在网络领域得到拓展的传统权利 客体,如网络作品著作权。

三是网络领域新产生的利益,如网络虚 拟财产等,在网络中,各种基于网络服务所提供的用户账号以及其 所对应的服务往往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成为一种新型财产。虽 然对这种虚拟财产究竟能否作为财产权益一直存在争议。

3。损害范围和损害后果难以确定。

以现代通信技术为基础 的网络能够实现瞬间的全球即时通信,这种便捷性与传播的广泛 性使得网络侵权信息在全世界迅速蔓延,难以判断传播的范围,难 以确定接触侵权信息的人数,其损害结果可能无法阻断,也无法恢 复。比如,网络服务商在美国,网络用户在国内实施了侵犯著作权 的行为,损害后果可能遍及全球有互联网的各个国家和地区。

这 就对网络侵权救济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根据网络关系的特 殊性创制新的法律救济模式。 4。

管辖确定面临挑战。网络作为第四维空间的出现对传统 的管辖理论及法律适用提出了新的考验。

全球网络终端通过互联 网共同组成了一个瞬间连接的交互式网络,网络传播不受地域限 制的特征和网站之间的无限链接以及加害行为实施地和损害后果 地的认定发生困难,使得传统管辖权的理论基础在此难以发挥确 定法律规范、平衡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作用。 。

6.什么是网络侵权

随着计算机应用及通信技术的发展,网络已快速辐射到 社会各个领域,互联网的广泛应用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与生产方 式,上网浏览新闻、网络游戏、网络购物、网络聊天、网络下载等 几乎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与此同时,通 过网络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现象也日益增多,如利用网络诽谤 他人、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上传盗版音乐及影视作品等。 由于网 络的匿名性、分散性等特点,权利人很难找到实施侵权行为的 人,维权成本太高,很多权利人便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 责任。

由于网络上存在的信息是海量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法 一一审查,要求其对所有侵权信息承担责任也是不公平的。所 以,在网络环境下,如何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促进网络产 业正常发展之间取得平衡,是我们长期以来一直在思考的问题。

(1) 网络侵权的概念 网络侵权是指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 行为,它不是指侵害某种特定权利(利益)的具体侵权行为,也 不属于在构成要件方面具有某种特殊性的特殊侵权行为,而是 指一切发生于互联网空间的侵权行为。 (2) 网络侵权的特征 没有网络,也就不存在网络侵权,网络侵权的现象正是伴随 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出现的。

相比传统侵权行为,网络侵权的特殊性也是由网络技术的特殊性决定的,而且还将不断发 展变化。 ① 主体的特殊性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用户不再只是网络信息的 被动接收者,正逐渐转变为主动参与者。

由于网络空间的开放 性,每天有大量信息上传到网络上,其中不可避免地混杂着一些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如侵犯人格权、财产利益、著作权等。 这些信息有些是网站管理者自行上传的,有些是由用户主动上 传的。

我国目前没有实行网络实名制,侵权行为人很容易隐藏 其真实身份。 ② 客体的特殊性 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网络侵权行为的客体有三种类型:一 是传统领域存在的,行为人仅仅是通过网络手段实施侵权行为, 如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名誉权、著作权等。

二是在网络领域得到 拓展的传统权利客体,如网络作品著作权。三是网络领域新产 生的,如网络虚拟财产等,在网络中,各种基于网络服务所提供 的用户账号以及其所对应的服务往往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成 为一种新型财产。

③ 损害后果的特殊性 以现代通信技术为基础的网络能够实现瞬间的全球即时通 信,这种便捷性与传播的广泛性使得网络侵权信息在全世界迅 速蔓延,难以判断传播的范围,难以确定接触侵权信息的人数, 其损害结果可能无法阻断,也无法恢复。 这就对网络侵权救济 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根据网络关系的特殊性创制新的法 律救济模式。

④ 管辖的特殊性 网络空间的开放性和全球性不仅与法律规范的地域性特点 相冲突,也对传统的管辖理论及法律适用提出了新的考验。全 球网络终端通过互联网共同组成了一个瞬间连接的交互式网络,网络传播不受地域限制的特征和网站之间的无限链接以及 加害行为实施地和损害后果地的认定发生困难,使得传统管辖 权的理论基础在此难以发挥确定法律规范、平衡当事人权利义 务关系的作用。

7.网上侵犯知识产权具有哪些特点

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际经济秩序的战略制高点,并成为各国激烈竞争的焦点之一。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鲜明特点:

一、随着科学技术迅速发展,传统知识产权制度面临挑战,保护范围在不断扩大。

如在专利领域中,美国已对含有计算机程序的计算机可读载体、基因工程、网络上的经营模式等发明给予了专利保护。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空间受到了极大的扼制。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专利保护的范围,已成为一个紧迫而重大的研究课题。

二、某些发达国家近年来极力推行专利审查的国际化。

他们提出打破专利审查的地域限制,建立“世界专利”,即少数几个国家负责专利审查,并授予专利权,其它国家承认其审查结果。所谓“世界专利”,实质上是世界各国的专利审查工作,由美、日、欧等少数几个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局来进行。

三、知识产权已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范围。

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重,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三大支柱,并且将货物贸易的规则、争端解决机制引入知识产权领域。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定,世贸组织任何成员将因知识产权保护不力,遭到贸易方面的交叉报复。知识产权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前沿阵地,随着关税的逐步减让直至取消,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将更加突出。

四、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知识产权保护提升为国家发展战略。

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纷纷调整和制定其面向新世纪的知识产权战略,并将其纳入国家经济、科技发展的总体战略之中。

五、知识产权审批的时间加快,保护的期限延长,对侵权的处罚力度加大。

为了鼓励创新,增加知识产权的贮备量,许多国家通过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受理时间来提高审批效率。

知识产权是重要的民事权利之—,其存续是有法定期限的。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和知识作为生产要素地位的空前提升,世界各国均加强了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处罚力度,一方面是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额逐步增加。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如中国刑法就专章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

8.网络传媒侵权特点有哪些

网络传媒侵权特点如下: 1、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具有简单易行性。

由于网络是一个开放性的、巨大的虚拟空间,多数情况下在网络空间中从事任何活动是不需要与现实中的真实身份相关联的,而行为人无需具备高深的计算机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往往就能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实施侵权、欺诈行为。 2、网络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即时性。

这点与传统意义上的侵权有明显的区别。比如传统的光盘盗版首先要进行印制,然后通过多种渠道发行,最后到达消费者手中才有结果显现。

虽然这种盗版行为从一开始就构成了侵权,但结果的发生却有相对一段时间的迟滞。 而网络侵权无需这种传统的载体,只需借助无形的高速运转的网络进行上传,全世界的网友都可以访问载有侵权内容的网站,其他网络也可以轻易地为带有侵权内容的网页设置链接。

而且网络的互动性使得他人不仅仅是被动地阅读或使用侵权标的,而且可以随意删节、添加、改动,并以各种链接方式广为传播,造成侵权的内容迅速扩展。 目睹网络侵权行为的后果广为蔓延,而权利人却无可奈何。

3、网络侵权行为责任主体众多,具体到每件案件即原、被告确定困难。网络侵权行为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始作俑者、传播者、网络服务商和搜索引擎。

前两类是网络用户,后两类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俗话说“擒贼先擒王”,但网络侵权责任的始作俑者往往难以及时确定,而传播者虽数量众多,但正所谓“法不责众”,或是赔偿能力不足等问题使大量的传播者被免于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络世界中,权利人常常难以证明自己的适格原告身份,人们也难以有效识别网络侵权人。如原告单独起诉某一侵权人,常常出现行为人相互推诿责任、事实难以查清的情况。

于是,原告常常出于降低诉讼风险考虑,把可能的侵权人一股脑地列为被告,至于被告是否都应承担责任问题则不予考虑。 这无疑增加了审判的困难,也必然导致无辜涉诉的被告满腹怨言。

4、网络侵权案件取证困难。传统的侵权方式因为易于察觉因而也易于识别。

而网络的流动性和交互性,决定了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网络侵权行为的范围广,取证难。网络中存在的数字化信息不存在连续性,对其所作的修改和删除难以发现和鉴别,具有不稳定性和易变性,使得网络上的证据失去原始性,因此网络中信息的证据能力令人怀疑。

另外,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3条明确规定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七类证据,根据证据法定主义原则,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在法定类型的范围内,则难以产生证据效力。因此,对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计算机领域的证据资源,可能因无法归入法定证据形式,法律地位不明确而无法释放其应有的效能。

5、网络侵权案件难以确定司法管辖。一般侵权行为的管辖主要适用被告所在地法或侵权行为地法。

但是,因特网将全球的计算机及其网络连为一体构成了一个独特的网络空间,同一侵权行为往往同几个地点相联系,物理位置在网络空间中的意义微乎其微,从而使传统管辖权的基础在网络空间中发生了动摇。 因此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案件,人们不得不寻找新的管辖依据。

9.网络侵权额特征是什么呢

1、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具有简单易行性。

由于网络是一个开放性的、巨大的虚拟空间,多数情况下在网络空间中从事任何活动是不需要与现实中的真实身份相关联的,而行为人无需具备高深的计算机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往往就能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实施侵权、欺诈行为。 2、网络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即时性。

这点与传统意义上的侵权有明显的区别。比如传统的光盘盗版首先要进行印制,然后通过多种渠道发行,最后到达消费者手中才有结果显现。

3、网络侵权行为责任主体众多,具体到每件案件即原、被告确定困难。网络侵权行为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始作俑者、传播者、网络服务商和搜索引擎。

4、网络侵权案件取证困难。传统的侵权方式因为易于察觉因而也易于识别。

而网络的流动性和交互性,决定了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网络侵权行为的范围广,取证难。 5、网络侵权案件难以确定司法管辖。

一般侵权行为的管辖主要适用被告所在地法或侵权行为地法。 但是,因特网将全球的计算机及其网络连为一体构成了一个独特的网络空间,同一侵权行为往往同几个地点相联系,物理位置在网络空间中的意义微乎其微,从而使传统管辖权的基础在网络空间中发生了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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