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的知识管理体系

1.律师管理体制包含哪些内容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12号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2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吴爱英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律师执业许可程序 第十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申请书;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执业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第十二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 (二)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律师执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申请执业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受理、考核、批准的程序,依照国务院有关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申请人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准予其律师执业。 第十八条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律师执业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该申请人执业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执业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执业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执业决定。

2.律师事务所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的改革创新是啥样的

十六大报告指出: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业的主力军和正规军理应带头规范管理、规范服务。近年来,张福森部长多次就律师管理工作做了许多重要指示。

他指出,律师制度的创新当然包括对律师管理制度的创新。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既要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又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努力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律师管理模式,从制度上和体制、机制上解决律师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笔者从84年至今分别在律师事务所和司法行政及律师协会工作,也曾经出国考察了一些发达国家的律师业,还拜读了一些律师管理方面的文章。结合20年的管理实践和考察经历,笔者试从不同的视角和位置,探讨一下律师事务所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的改革创新。

创新是发展的不竭动力。 创新是对旧事物的否定,是对历史遗产的批判的接受,创新也是对当代人类文明成果的借鉴。

本文所要探讨的就如何通过创新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中国特色的科学的规范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从而丰富和完善我国的律师管理制度。 一、律师事务所管理及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我国现行的律师管理模式或称之为“四位一体”或称之为“两结合”、“三层面”,“三层面”指司法行政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和律师事务所的自律性管理。司法行政管理在管理体制中,位居最高层面,处于核心地位,发挥主导作用;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位居中间层面,处于重要地位,发挥主体和桥梁作用;律师事务所自律管理,位居最低层面,处于基层地位,发挥基础性作用。

律师事务所作为一个中介组织,执业机构,虽然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其生存、发展和运作都深受“两结合”管理的影响。但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其独立的人格和自律性的管理及其运作,不仅对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具有直接的作用,而且对一个地区律师的管理和发展也具有重要的影响。

我国律师制度恢复22年,尤其是92年改革以来,律师业取得了很大发展,律师管理工作也得到不断加强,初步形成了自己的管理体系。但是从总体上讲,这种管理体制还不尽完善、不尽科学,还需要不断的改革创新。

司法行政和律师协会的管理还需要在理论上不断的探索,在实践中加以不断的完善和发展。 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更是处于转型期,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可以说,当前管理的滞后正在制约着我国律师业的发展。律师管理无论是面对入世的挑战,还是市场的需求或群众的要求,差距都是非常明显的。

从宏观方面来看,存在着三大反差:一是我国律师所的管理与发达国家律师所先进的管理的反差;二是快速发展的律师业与相对滞后的管理体制的反差;三是全社会对律师业的高要求与律师诚信度低标准的反差。 对此,笔者不再详细赘述(因为这些反差是显而易见的)。

这种反差对我国年轻的律师业来说,可以看作是一种危机,或挑战,但更应看作是一种改革、创新的动力。 从律师业近年来自身发展中出现的,律师事务所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来看,创新和改革也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一是国资所脱钩转制后产生的新问题。一些国资所转变为合作所或股份制合作所,但是体制转了,管理模式和机制未转变,人员整合了但理念未整合,引起冲突甚至发生分裂。

二是律师所联合重组后产生的新问题。人员和资产实现了整合重组,但是高级合伙人(核心层)之间理念和权利的冲突,原有模式(个体)和现有模式(联合)的冲突。

造成决策和执行成本的增大,磨合期的延长。 三是规模化、集团化所产生的新问题。

人员规模的快速增长,跨地域的松散联合,并未真正提升实力和形成品牌(规模大未必代表航空母舰),反而使管理滞后的矛盾更加突出。 四是小型化、作坊式产生的新问题。

多数小所采取个人单干、成本自摊、利润归己、管理无为,导致吃光用光、自由散漫和管理上的不规范。 正因为我国律师业在管理上存在以上诸多的反差和问题,中央才提出了要规范法律服务。

也正因为律师所管理所处的重要位置,以及在管理中所暴露的诸多问题,司法部才强烈要求加强律师所自律性管理,改革和创新律师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当前,各级司法行政要从战略的角度出发,在强化司法行政宏观调控和加强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的基础上,花大力气调研、指导和监督律师事务所的自律性管理,导向和推动律师所通过改革创新,建立和完善律师所规范的管理体制和科学的运行机制。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只有打牢基础,才能真正构建“四位一体”、“三个层面”的律师管理体制;才能确保中国律师业健康、快速、持续发展。

二、改革创新,建立和完善律师事务所自律性的管理体制和科学的运行机制。 英国律师公会在《最好的实践》一文中提出:“管理的最重要的任务,就是使律师行通过适当的、适时的革新,来确保其长久地生存。

”英国著名律师PAUL PYLANCECHUAN撰写的《律师行管理》提出了许多管理的新理念,如管理的首要功能是提高经济效益;公司化的趋势,“团队式”的结构形式;合伙人的不同角色;管理分为业务和行政两类;大、中、小事务所有。

3.简述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特点

我国律师管理体制自新中国律师制度设立以来,大体经历三种形态。

(一)单一的行政管理体制。主要是在建国初期和律师制度恢复之初。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发出了《关于取消黑律师及讼棍事件的通报》,宣布取缔了旧中国的律师制度。1954年7月,司法部又发出《关于试验法院组织制度中几个问题的通知》,指定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沈阳等大城市率先进行法律顾问处试点。这一时期的法律顾问处都在大中城市设立,隶属于律师协会管理,律师协会设在司法行政机关内,同时没有全国性律师协会,律师是国家干部。这种管理体制从形式上看,虽然律师协会直接管理律师,但不是带有自律性的行业管理,而是行政的管理。1979年7月,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列出专章规定,为律师制度的恢复提供了法律依据。1980年8月,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律师的执业机构是法律顾问处,法律顾问处受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和领导,法律顾问处按行政区划设立,为国家事业单位,律师为国家法律工作者。《暂行条例》也对律师协会作了专门规定,第一次从法律上确立了律师协会作为律师行业性组织的地位、组织机构和作用,不再沿用建国初期律师协会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做法。但由于当时律师制度处于恢复重建时期,全国律师数量不多,普遍建立律师协会的条件尚不成熟,已经建立的律师协会多是设在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部门内,与律师管理部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律师协会的领导大多由司法行政的领导兼任,不能独立发挥行业管理职能。这种体制大约延续到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

(二)司法行政为主导,律师协会为辅的律师管理体制。-到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律师制度恢复重建工作基本完成,全国县一级行政区域普遍建立了法律顾问处(后更名为律师事务所),律师队伍有了空前的发展。

(三)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下的“两结合”管理体制。

4.律师事务所如何管理

律师事务所管理如下: 一、财务收费管理 1、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收费,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及时查处有关违规收费的举报和投诉。

2、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和实行合理的分配制度及激励机制。 3、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

4、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二、人事管理 1、合伙律师事务所和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为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2、个人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的,应当按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3、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

4、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按照规定对本所律师的执业表现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定等次,实施奖惩,建立律师执业档案。 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一季度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辖市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接向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

具体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三、律所的赔偿责任管理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1、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律师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律师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四、律师事务所人员法律地位管理 1、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管理责任。

2、合伙人会议或者律师会议为合伙律师事务所或者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机构;个人律师事务所的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听取聘用律师的意见。 3、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章程可以设立相关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协助本所负责人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五、培训管理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本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为律师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六、投诉查处管理 1、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及时查处、纠正本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调处在执业中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认为需要对被投诉律师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报告。

2、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有关处理结果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 3、已担任合伙人的律师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处罚期满后三年内,不得担任合伙人。

七、档案管理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办业务的案卷和有关资料及时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保管、依法使用本所执业许可证,不得变造、出借、出租。

如有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原审核机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在当地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律师事务所被撤销许可、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缴其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应当自处罚决定生效后至处罚期限届满前,将执业许可证缴存其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八、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分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任免分所负责人; (二)决定派驻分所律师,核准分所聘用律师人选; (三)审核、批准分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核、批准分所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五)指导、监督分所的执业活动及重大法律事务的办理; (六)指导、监督分所的财务活动,审核、批准分所的分配方案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七)决定分所重要事项的变更、分所停办和分所资产的处置; (八)本所规定的其他由律师事务所决定的事项。

5.知识管理体系知识

很多组织已经拥有了自己的客户数据库、产品数据库、员工数据库等。

为什么还要建立知识库?知识库与信息数据库有什么区别呢? 面对21世纪知识经济下信息化、数字化、集成化的发展,知识已经成为最重要的第一要素,因此企业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能否立于不败之地,已经取决于知识的生产,获取、共享和利用,或者说取决于知识在流动过程中的价值增值。如何有利于知识的流动及其价值增值就变得十分重要,建立企业知识库系统应运而生。

人们通常认为知识是组织起来的信息,那么知识库就是将信息网织成各种关系的模式。当数据串连起来形成信息再依次经过组合和重组并变成有意义的知识簇时,知识库的构建便开始了。

信息数据库属于知识库的一部分,但知识库的内容要广泛得多。企业知识库应尽可能包含所有与企业有关的信息和知识,使知识库真正成为信息源和知识库。

知识库并没有什么固定的模式,而是要根据组织的具体情况来定。例如,施乐公司的内部知识库建立在企业的内部网络上,由安装在服务器上的一组软件构成。

员工可以利用该系统阅读公报和查找历史事件,并彼此在虚拟的公告板上相会。该知识库的内容包括:公司的人力资源状况、公司内每个职位需要的技能和评价方法、公司内各部门和各地分公司的内部资料、公司历史上发生的重大事件等历史资料、公司客户的所有信息、公司的主要竞争对手及合作伙伴的详细资料、公司内部研究人员的研究文献和研究报告。

著名的英特尔公司在加速新产品开发速度的过程中,发现60%以上的技术问题其实在别的小组的开发经验中早就碰到过而且得到了解决。这启发英特尔建立了一个“最好方法资料库”,让每个人都能在此分享其他人的经验。

这大幅度减低了问题重复出现的概率,新产品产出的速度大约提高为过去的两倍。由此可见,知识库的内容是生动活泼的,一切应以服务于组织的成长为原则。

知识库里知识的分类非常重要。数据库等商业化应用软件极大地方便了知识库的创建和使用。

安达信咨询公司在90年代初创建了“全球最佳实践”数据库,其目的是获取和共享全球成功的商业经验和管理经验的详细信息。在开发过程中,他们选择了原型法中较传统的生命周期法。

建立知识库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开发所需的软件,而企业知识库系统软件应具有如下的功能和特性:(1)集成性。21世纪的企业是知识型的企业,必须及时掌握各种信息,所以只有具有集成性的系统才能实现企业全部信息的集成和处理。

例如多地点、多场所经营,跨国经营,可通过Internet/Intranet将不同部门、不同区域的信息集成起来,及时了解企业内部、供货渠道、市场营销、金融动态、客户需求以及竞争对手的最新信息,并进行分析处理,快速作出反应,紧跟市场变化并创造市场。(2)外向型功能。

在21世纪,企业的封闭状况将被彻底打破,在网络上企业是没有明显边界的,其管理系统也必须具有外向型的功能。因此从发展的角度来考察软件,除了具有生产管理功能之外,还应具备商品经营、资本经营和品牌经营的功能。

(3)决策支持功能。在21世纪,大众的消费观将成为企业推出产品的首要驱动因素,企业必须利用集成的信息紧跟市场的变化,快速作出各种决策,如经营战略决策、投资决策、买卖决策、财务决策、产品组合决策、产品成本决策等,来为企业多、快、好、省地推出市场最需要的产品,并以最畅通的渠道提交到市场,尽快完成资本循环。

因此决策支持系统将为企业“运筹帷幄、决胜千里”提供有效的服务。通过建立知识库,可以积累和保存信息和知识资产,加快内部信息和知识的流通,实现组织内部知识的共享。

这是实施知识管理的一个基本条件和办法。知识库的作用表现在:第一,知识库使信息和知识有序化,是知识库对组织的首要贡献。

建立知识库,必定要对原有的信息和知识做一次大规模的收集和整理,按照一定的方法进行分类保存,并提供相应的检索手段。经过这样一番处理,大量隐含知识被编码化和数字化,信息和知识便从原来的混乱状态变得有序化。

这样就方便了信息和知识的检索,并为有效使用打下了基础。第二,知识库加快知识和信息的流动,有利于知识共享与交流。

知识和信息实现了有序化,其寻找和利用时间大大减少,也便自然加快了流动。另外,由于在企业的内部网上可以开设一些时事、新闻性质的栏目,使企业内外发生的事能够迅速传遍整个企业,这就使人们获得新信息和新知识的速度大大加快。

第三,知识库还有利于实现组织的协作与沟通。例如,施乐公司的知识库可将员工的建议存人。

员工在工作中解决了一个难题或发现了处理某件事更好的方法后,可以把这个建议提交给一个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对这些建议进行审核,把最好的建议存人知识库。

建议中注明建议者的姓名,以保证提交建议的质量,并保护员工提交建议的积极性。第四,知识库可以帮助企业实现对客户知识的有效管理。

企业销售部门的信息管理一直是比较复杂的工作,一般老的销售人员拥有很多宝贵的信息,但随着他们客户的转变或工作的调动,这些信息和知识便会损失。因此,企业知识库的。

6.七种律所知识营销途径,律所如何选择

何谓知识营销?知识营销即针对目标市场的需要,通过相关知识的有效传播,比竞争者更有效、更准确地向目标顾客提供所期待的满足,从而实现自身的市场价值和知识的社会价值。

一、律师事务所知识营销传播途径选择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在确定知识营销的途径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主要因素: 第一、法律服务的业务领域和律师事务所自身的经济实力; 第二、目标客户群体及 其接触媒介的倾向与习惯; 第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方式的规范;第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心理倾向。 律师事务所可以在分析以上因素的 基础上,结合律师事务所营销战略目标,科学地确定知识营销的传播途径。

二、律师事务所知识营销传播途径 (一)电视访谈 电视广告有综合视觉、听觉的效果, 富有感染力,能引起高度注意,触及面广,但成本很高,瞬间即逝。电视对于传播新的知识理念、接受法律服务的观念是很好的媒介,但对于详细传播律师事务所的 文化内涵、服务质量等是远远不够的。

律师借助电视媒介的做法主要是通过各种法制栏目介绍法律知识,解答法律疑问,分析法律现象,普及法律知识。 律师借助电视媒体专门制作相关节目进行知识传播,需要花费不菲的费用。

最好的做法是成为电视媒体希望就某个事件获得专家意见时的专家。但是这样 偶尔在电视媒体上的现身,只能给老客户以更强的信任感,而很难对大多数潜在客户产生较深的印象。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其它媒介的长期配合,不断成为新闻问题 中的明星专家,才能发挥显著的作用。 (二)报纸杂志 报纸和杂志在知识营销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报纸不仅具有灵活、及时、本地市场覆盖面大、可行性强的优点,而且可以根据律师业务领域的特点来选择 版面和规格。报纸非常适合说明性、知识教育性的内容,可以详细表现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内涵、律师的业务水平、对某问题的研究深度。

对于一些专业报纸, 还可能与新闻或相关行业事件相结合来说明法律问题,使传播的知识以及与知识相关的法律服务更能被客户接受。杂志(尤其是专业杂志)一般都较有权威性,而且 复制率高,有利于长期保存。

杂志,特别是专业杂志的阅读者一般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对专业知识较感兴趣,所以杂志是律师知识营销过程中较为专业的传播知识的 途径。 针对不同杂志期刊的特点,律师应该撰写不同类型的文章。

如,大众型报刊杂志,律师应该以提供实用性的知识为主,以“如何做…”等指南式的小文章 吸引普通读者的关注。对于专业型报刊杂志,律师可以撰写更有理论深度的文章,因为这些媒介的受众大多有过该领域的知识训练,他们需要的是在法律的角度加深 对该专业问题的认识。

(三)广播 广播虽然只有声音,不如电视那样引人注意,但它作为一种大众性的宣传媒介,具有地理方面的优势,而且成本低廉。广播是一种互动效应好、有利于感 情交流的知识传播途径,律师与潜在客户双方可以通过热线电话进行直接沟通,律师能够较为详细地向客户传授与相关法律知识,有针对性地开设专题讲座,收集潜 在客户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信息,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

在选择广播作为知识营销时,可以有针对性地确定宣传时段。通过广播进行知识营销的形式可以灵活多样, 也能采取一些激励措施使潜在客户更多的参与其中,使传播内容的可信度更强,更富有感染力。

但广播的受众层次可能较低,他们关心的问题以普通民事纠纷或轻度刑事犯罪为主。这些潜在客户带来的业务,能够收取的费用有限。

在中小城市的律师事务所和大城市的中小型律师事务所,以及案源不是太充分、需要积累客户口碑的律师,可以考虑采取这种方式。 (四)专题讲座 专题讲座传在近年来已成为知识营销的重要途径。

专题讲座对律师的综合素质要求比较高,他不仅需要自己熟练掌握法律知识,而且要能深入浅出地把这 些知识面对面传授给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潜在客户,并传达出个人的人格魅力。组织一场专题讲座,要经过联系场地,组织听众,进行演讲,事后宣传等环节,这一 过程对于律师的组织能力、知识技能、演讲水平都是一种严峻的挑战。

专题讲座是律师与潜在客户面对面沟通的一种特殊形式,如果潜在客户对你教授的知识感兴 趣,需要这方面的法律服务,他一般都会在讲座之后留下来与律师进行进一步的咨询。 相比律师专门组织专题讲座来说,利用其他机构组织的活动,或者与其他机构共同组织相关活动,并以此为契机发表专题演讲,是一种成本较低的知识传 播方式。

如,可以参加目标客户群体组织的研讨活动,或者政府机构、学术团体等组织的研讨会。参加它们组织的研讨会除了成本较低之外,还可以借助这些它们的 声望获得自己的权威性和形象。

问题是这种他人组织的研讨会使律师受限制较多,发言时间、场地和设备、参与程序都不能随心所欲,影响发言效果。此外,还可以 考虑与相关行业的行业协会、各地商会等民间或半民间组织联系举行讲座,这样既配合了这些组织的工作,帮助它们为其成员提供服务,同时也能以较低的成本聚合 听众,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专题讲座必须考虑讲座听众的需要。在。

7.简述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特点

我国律师管理体制自新中国律师制度设立以来,大体经历三种形态。

(一)单一的行政管理体制。主要是在建国初期和律师制度恢复之初。

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发出了《关于取消黑律师及讼棍事件的通报》,宣布取缔了旧中国的律师制度。1954年7月,司法部又发出《关于试验法院组织制度中几个问题的通知》,指定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沈阳等大城市率先进行法律顾问处试点。

这一时期的法律顾问处都在大中城市设立,隶属于律师协会管理,律师协会设在司法行政机关内,同时没有全国性律师协会,律师是国家干部。这种管理体制从形式上看,虽然律师协会直接管理律师,但不是带有自律性的行业管理,而是行政的管理。

1979年7月,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列出专章规定,为律师制度的恢复提供了法律依据。1980年8月,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律师的执业机构是法律顾问处,法律顾问处受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和领导,法律顾问处按行政区划设立,为国家事业单位,律师为国家法律工作者。

《暂行条例》也对律师协会作了专门规定,第一次从法律上确立了律师协会作为律师行业性组织的地位、组织机构和作用,不再沿用建国初期律师协会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做法。但由于当时律师制度处于恢复重建时期,全国律师数量不多,普遍建立律师协会的条件尚不成熟,已经建立的律师协会多是设在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部门内,与律师管理部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律师协会的领导大多由司法行政的领导兼任,不能独立发挥行业管理职能。

这种体制大约延续到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二)司法行政为主导,律师协会为辅的律师管理体制。

-到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律师制度恢复重建工作基本完成,全国县一级行政区域普遍建立了法律顾问处(后更名为律师事务所),律师队伍有了空前的发展。(三)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下的“两结合”管理体制。

8.律师事务所管理中的问题有哪些

有这些问题:1、专业化分工和文化建设的冲突问题。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完善,法治工作的推进,越来越多的法律法规的制定,让以往万金油式的律师倍感竞争压力。因此,术业有专攻的情况也逐步介入律师行业,大型或者较大规模的律师事务所逐步开始考虑专业化分工的问题。

笔者从业十三年有余,从律师助理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从国办所到合伙所,从单打独斗到部门合作再到考虑专业化分工,可谓经历了律师发展的各个阶段,深深认识到专业化分工对于律师事务所发展和文化建设,甚至律师个人发展的重要性。但是,律师事务所中的一些实践团队可能有一些特殊的实践技能,这些知识对他们来说是利益根本所在,于是就产生了这样的问题:这些技能或信息不一定适合在事务所范围分享。

如何解决专业化分工和律师文化建设之间的冲突是亟需考量的一个重要问题。2、缺乏时间问题。

律师工作的本质在于利用时间换取费用,但是建设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完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就需要某些合伙人或管理者耗费大量的时间和工作。尽管每位律师都能够理解事务所建设的重要性,但是非盈利时间的利用,毕竟都实实在在地影响着每个律师,而文化建设的无形和间接的特点,与律师传统工作的有形直接回报之间的差异,或多或少地都对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及其发展产生着影响。

因此,如何解决时间缺乏的问题,需要律师事务所管理者考量。3、文化建设的必要性问题。

必要性其实就目前的情况来说,已经毋庸置疑,实际上,众多律师事务所或者他们的管理团队都已经意识到管理的重要性,也意识到创设事务所集体知识体系对于完善客户服务方面的杆杠作用。 因而,与其说是文化建设的必要性问题,不如说是如何进行文化建设的问题。

但是,在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建设方面,并没有捷径可以到达,也没有任何经验可以照搬,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完全还是在于律师事务所所有管理者的认识是否统一。

%title插图%n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