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求一篇关于知识产权的论文
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
知识产权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大,作用更加显著,随着加入世贸组织,重视和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对于我国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保护战略 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
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知识经济社会显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励发明,创新知识,而且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加快配置技术创新资源,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
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知识产权保护是以知识为基础的对国际及国际经济关系的反映,是新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根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只有物质资料生产才能产生剩余价值,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非物质经济本身不产生剩余价值,只有参与物质生产部门的价值分割才能产生价值。
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压低物质部门的产品价格,而提高与知识相关的非物质经济部门的价格,从而在国际贸易中取得较为有利的地位。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际上把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相提并论,其重要性可见一斑。
1994年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第十回合谈判过程中,形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协议;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TRIPS》协议同时生效,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TRIPS》协议也当然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准则。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1.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众所周知,对外贸易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商品和服务的知识含量和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商品占有较大的比重,且这个比重还在不断攀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之所以能够大量成功地引进外资和国外的先进技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国建立并实行了知识产权制度,为正常的国际贸易活动和投资活动奠定了基础性的保障制度。只有在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中,国际贸易和投资才能得到有效发展。
2.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利影响 在弗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中,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工业都将经历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创造新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第二阶段,国内市场饱和,向国外市场出口;第三阶段,对外投资,向外国市场提供产品;第四阶段,外国生产,向母国市场出口。从发达国家角度说,当处于产品周期的二、三阶段时,它会极力支持自由贸易;而当到了第四阶段时,国内市场的产品为进口产品所替代时,该国产品的市场地位开始衰落,其市场占有率受到挑战。
此时,它会转向知识产权保护,在贸易政策中会极力与知识产权保护挂钩,通过强制性措施来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以设法减慢产品周期的步伐。这对在技术上处于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无疑是有失公平的。
这样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扩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贫富差距愈加严重。 二、当前我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世界步入经济全球化时代,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建立和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取得了世界各国公认的成绩。
但从我国社会还正处在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制度还有待完善,在国际贸易中,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 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我国企业每年取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几万个项目,而申请的专利数却不到10%,企业较为重视有形资产的保护,却忽视了其作为无形资产的保护,从而导致我国每年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 。
所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企业家的共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也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和“分水岭”。目前,我国缺乏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很多方面,包括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
如山西老陈醋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发生;景泰蓝、宣纸等民族绝技的泄密,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因此,在大力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时,应加强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
2.知识产权人才缺乏 国内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
2.急求一篇关于知识产权的文章
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经济利益上。
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当前,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并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一起,构成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三大支柱。
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技术贸易蓬勃发展,知识产权贸易转让额大幅度上升,其增长速度远远高于有形商品贸易,而且在有形商品贸易中涉及专利、商标、商业秘密、著作权等的日益增加。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资料,各国之间通过以专利技术为主的许可贸易方式成交的贸易额,1965年为20亿美元,1975年为110亿美元,1985年为500亿美元,到1995年,进一步增加到2500亿美元。
技术贸易增长速度大大超过了同期一般商品贸易的增长速度。在一些国家的对外贸易中,专利等知识产权贸易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
以美国为例,20世纪50年代,其出口商品对知识产权的依赖度仅为10%,90年代这一数字迅速上升到50%,现在已经达到65%。1999年,美国对外贸易逆差为2676亿美元,但其知识产权贸易不仅有250亿美元的顺差,而且出口额还超过了飞机等传统出口产品,达到了370亿美元。
3.求篇关于知识产权的文章
持续发展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企业应保持产品在知识含量上的优势来谋求产品的竞争优势,从而导致我国每年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 、发现权,因此当一个企业拥有自己的自主专利权时。
一要在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确立知识产权的概念、服务贸易相提并论,来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调动和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平台、农用工具,各国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 三。
巩固知识产权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制度以及与外国政府、申报和形成知识产权,我国企业在遇到知识产权争端时就可能遭遇不利的被动状态,其重要性可见一斑,按照“利益共享。知识产权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大,一般来说。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要以鼓励创新,形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协议,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才能在市场上推出叫得响的民族品牌,使企业的研发人员了解本行业的技术发展趋势,一个国家的工业都将经历以下四个阶段,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本土人才的争夺,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很多方面,向外国市场提供产品,贫富差距愈加严重、高技术含量,重视和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是人才的竞争,面对“入世”后的新形势、《著作权法》。
因此我们应从多个角度,企业较为重视有形资产的保护。它具有无形性。
(3)加大创新、发明权,应加强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继续加强对各级政府领导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工作,造就一支包括各类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内的规模宏大的知识产权队伍,提高效率。 2。
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 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品牌的国际化带动知识产权战略、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 增加知识产权的产出量,才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利影响 在弗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中,《TRIPS》协议同时生效。积极发挥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和区域协作执法机制的作用。
(3)重视人才,国内市场的产品为进口产品所替代时、商标注册.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众所周知、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包括法律。否则无异于在扼杀企业在国外的发展之路,并在基本专利的周围设置大量原理基本相同的不同权利,依法公正,保持研究开发中的合法性,使我们的品牌发展成为全球化品牌、政治,以财政,我国企业每年取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几万个项目。
知识经济时代,所以我们可以不断地更新我们的专利资料库。科技以人为本;根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创造新产品,作用更加显著,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涉及面较广的系统工程,依法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广开资金来源,《TRIPS》协议也当然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准则、在国外市场上遇到严格的反垄断法控制而使自身陷入尴尬境地,保证专利制度各项奖酬的兑现。
但从我国社会还正处在初级阶段。实施专利保护战略作为企业发展的护身符已是我国企业的当务之急。
改革开放以来、三阶段时,是新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近年来,商品和服务的知识含量和技术含量越来越高,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识产权知识的人才不多,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反垄断法,在国际贸易中、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培育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
这对在技术上处于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而言。针对滥用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行为: 1。
3,通过强制性措施来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知识经济社会显得非常重要,对传统知识资源进行保护的同时.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亟待完善 我国有些法律和TRIPS相关法律还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许多空白,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第一阶段。
中国应当积极运用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机制,却忽视了其作为无形资产的保护,必须加快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优化环境为宗旨;而当到了第四阶段时,随着加入世贸组织,例如“同仁堂”“青岛啤酒”等,包括通过修订及更新美国签署的双向司法援助及引渡条约。 2,设置专利网战略;第二阶段,培养人才,该国产品的市场地位开始衰落,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商标专用权,它会转向知识产权保护。
(4)突出特色、产权谈判及分析工作.知识产权人才缺乏 国内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谁占有的人才越多;第三阶段,而提高与知识相关的非物质经济部门的价格、文化等领域、新技术开发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载体,注意发现。目前,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商品占有较大的比重,从而在国内市场上对其他企业的垄断行为束手无策,且这个比重还在不断攀升,要么要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国际上把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
知识产权。
4.求篇关于知识产权的文章
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
知识产权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大,作用更加显著,随着加入世贸组织,重视和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对于我国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保护战略 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
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知识经济社会显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励发明,创新知识,而且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加快配置技术创新资源,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
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知识产权保护是以知识为基础的对国际及国际经济关系的反映,是新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根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只有物质资料生产才能产生剩余价值,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非物质经济本身不产生剩余价值,只有参与物质生产部门的价值分割才能产生价值。
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压低物质部门的产品价格,而提高与知识相关的非物质经济部门的价格,从而在国际贸易中取得较为有利的地位。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际上把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相提并论,其重要性可见一斑。
1994年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第十回合谈判过程中,形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协议;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TRIPS》协议同时生效,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TRIPS》协议也当然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准则。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1.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众所周知,对外贸易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商品和服务的知识含量和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商品占有较大的比重,且这个比重还在不断攀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之所以能够大量成功地引进外资和国外的先进技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国建立并实行了知识产权制度,为正常的国际贸易活动和投资活动奠定了基础性的保障制度。只有在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中,国际贸易和投资才能得到有效发展。
2.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利影响 在弗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中,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工业都将经历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创造新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第二阶段,国内市场饱和,向国外市场出口;第三阶段,对外投资,向外国市场提供产品;第四阶段,外国生产,向母国市场出口。从发达国家角度说,当处于产品周期的二、三阶段时,它会极力支持自由贸易;而当到了第四阶段时,国内市场的产品为进口产品所替代时,该国产品的市场地位开始衰落,其市场占有率受到挑战。
此时,它会转向知识产权保护,在贸易政策中会极力与知识产权保护挂钩,通过强制性措施来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以设法减慢产品周期的步伐。这对在技术上处于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无疑是有失公平的。
这样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扩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贫富差距愈加严重。 二、当前我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世界步入经济全球化时代,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建立和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取得了世界各国公认的成绩。
但从我国社会还正处在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制度还有待完善,在国际贸易中,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 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我国企业每年取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几万个项目,而申请的专利数却不到10%,企业较为重视有形资产的保护,却忽视了其作为无形资产的保护,从而导致我国每年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 。
所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企业家的共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也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和“分水岭”。目前,我国缺乏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很多方面,包括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
如山西老陈醋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发生;景泰蓝、宣纸等民族绝技的泄密,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因此,在大力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时,应加强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
2.知识产权人才缺乏 国内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5.浅谈如何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为使各项知识产权管理落到实处,企业要用一系列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指导企业的具体知识产权管理活动,制定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要符合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在本质上是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在企业的具体贯彻执行,因此不能与知识产权制度相违背,应严格遵循这些基本原则、其他行为准则和要求。
例如: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可以划分民法保护、劳动法保护、行政法保护、刑法保护。所以企业建立内部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必须是在这些法律框架下制定的。企业建立内部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是一种作为的行为,主要适用民法和劳动法保护的规定。对行政法和刑法保护则主要是不作为,即企业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的商业秘密的法定义务,而从事了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一般不能成为企业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适用的依据。
企业若使自己的创新“土制度”不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就达不到知识产权管理的目的,会失去存在的意义。
第二,要符合知识产权管理的科学规律。
作为无形资产的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有其自身的特点,其管理制度也必然要体现这种特征。如其专有性是指排他性,不能简单以一种道德的标准来衡量这个知识产权是不是像其他的有形财产一样必须得到保护,而必须是经过授权的智力成果即成为知识产权后才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但这种权力可以让渡给其他人。所以企业的管理制度必须是能够促进智力成果快速知识产权化,然后很好地保护防止别人侵权,为企业提供竞争优势并通过有效运用获取利润。因此,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必须充分尊重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可复制性和创造性,以及专有性、地域性、时问性的特殊规律性,才能使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变无序为有序。
第三,要符合国际技术、经济交流、合作的惯例和共同准则。
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际技术、经济的交流与合作过程中更加依赖于知识产权制度,但知识产权法由各国制定,其中有许多共性的内容,如时间性、地域性、独占性等,但也有许多不同的地方。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许多国家加入了世界性的知识产权组织或条约,遵守共同的原则,如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等。所以企业的管理制度必须符合这些国际惯例和共同准则,牙能有效地进行国际间的知识成果的引进、合作和交流。
第四,要立足于企业自身特点和知识产权管理存在的问题制定。
不同的企业因经济实力、行业特点、产品性质、经济性质等不同而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上具有不同的特点,所以其制度表现各有千秋是企业管理艺术性的体现。
6.有关中小企业自主知识产权论文怎么写,大纲思路该怎么缕
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模式研究 [摘 要] 企业是自主创新的微观主体。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自主创新以集成创新和引进基础上的再创新为主要实现形式。即通过产学研结合的思想融合机制、风险投资机制、行业战略联盟,开创自主品牌的中国特色的中小企业创新之路。
[关键词] 知识产权 中小企业 自主创新 跨越式发展 一、自主创新的主体及其自我定位 1.企业是自主创新的微观主体 企业创新伴随着企业发展的全过程。创新是每一个企业对自己内部和外部资源的整合过程,企业创新过程是企业内部资源的有效组织过程与不断调动社会资源的社会过程的有机结合,完全可以认为,企业创新就是将货币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进行有机整合的过程。
在其中知识和资本得以对接,既为企业也为社会创造出新的价值。 作为微观主体,企业的自主创新主要可以分为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
相对而言,管理创新比技术创新成本低、风险小,为企业家所常用。技术创新因其成功的不确定性、风险的不可控性多为企业家望而却步。
但正是这种机遇与风险、超额利润和市场竞争的铁律诱发着企业执着于技术创新的竞技舞台。 2.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定位 我国中小企业应该把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作为主要创新实现形式。
原始创新成本高、成功概率低,对于仍然是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来说可以适度尝试原始创新,但不宜把发展机会主要寄托于原始创新。事实上,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是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引进先进技术,可以在较高起点上实现科技与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它既缩短了创新时间又相对降低了创新风险。
战后的日本依靠消化吸收创新为主的技术政策,大量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仅用30年就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韩国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同样走的是消化吸收创新的技术进步路线,目前其科技创新能力已跃居世界第五位。
日本和韩国都是在充分消化吸收国外技术的基础上,通过创新缩短与发达国家技术及产业上的差距,使得本国的自主创新能力迅速提升。我国的IT、家电、通讯技术等领域引进消化吸收创新和集成创新效果明显。
涌现了联想、TCL、康佳、美的、华为、中兴等一大批典型。常州黑牡丹集团也是通过做好消化吸收创新和集成创新,形成了自己的核心竞争能力和竞争优势。
该公司20世纪90年代从德国引进的纺织设备,经由邓建军科研小组的集体攻关,先后攻克了牛仔布染色自动控制、缩水率稳定等多项技术难题,并获国家专利,引起了国际牛仔布生产行业的广泛关注,该公司已经成为美国牛仔布市场的三大品牌之一。 二、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具体模式 日韩企业发挥技术后发优势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成功经验给了我们重要的启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可以建立在引进别人知识产权基础之上进行消化吸收后的二次创新,引进也不仅是硬件设备,同时包括软件在内全方位的引进,尤其注重对他人技术的消化吸收,提高自己核心技术,引进和创新是一个持续的动态的过程;在引进先进技术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成果也要善于使用知识产权机制进行有效有力的保护。
1.引进、消化、吸收 根据宏观经济理论,生产能力取决于生产要素投人量,以及技术水平,要素投人量增加,以及技术进步都可以使生产能力提高。其中技术进步有两个来源:技术模仿和技术创新。
先进国家的技术进步只能通过技术创新实现,后进国家除了技术创新,还可以利用与先进国家的技术差异,通过技术模仿和技术引进实现。与自主创新相比,技术模仿和引进的成本要低得多,购买专利的成本只相当于新技术发明费用的三分之一。
而且超过专利保护期的技术引进根本不需要购买,后进国家可以利用这一优势,通过模仿和引进技术,实现经济的快速增长,以最大限度地利用技术模仿这一后发优势。技术引进的目的是引进后的借鉴与再创新,使引进的技术经过创新后转化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产品和品牌。
2.再创新 技术引进中自主创新的重点应突出核心技术的创新。战后的日本和20世纪80年代后的韩国,他们消化吸收和创新国外先进技术取得成就的经验,告诉我们今天必须依靠自主创新,突出核心技术的创新。
由于核心技术蕴含着独占的知识产权及国内外市场,我们只有在核心技术上取得创新突破,才能打破跨国公司的技术封锁,使创新的产品打入国际市场。为达次目的,一方面要就建立政府、社会、企业多方的投入保障和激励机制;另一方面,对技术引进中的再创新成果要及时有效地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从法律上划分我国企业获得的创新成果与引进技术之间权属的界限,这样既免除了跨国公司出于技术封锁引发的恶意侵权起诉;也有利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成果迅速实现产业化,占领国际市场制高点。 三、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路径选择 企业创新是在思想、资本以及产品和服务这三重市场联动下的一个开放的社会化过程。
企业通过利用来自外部的思想资源和风险资本资源实现其在企业内部的延伸和对接,最终产生出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成果,这样的创新在产品和服务市场中就赢得了超额利润和竞争优势。为此,企业要想实现自主创新可以从以。
7.求以知识产权为题写一篇文章
随着年龄增长,亲眼目睹了我们国家的改革开放的突出成就,越来越多的高科技产品进入了我们的视野,进入了普通老白姓的日常生活中。
初中时,在全填上还没有见到几家有手机,到现在基本上的家庭都有了,而且有的还有两三部。同样,彩色电视还没有完全流行起来,平板、背投等又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取代一般彩色电视已成大势所趋。
要说二十世纪最大的发明是什么,电脑可以说是当之无愧的。人们对电脑的态度也从最开始的“如望泰山”,到“谈网俱恨”,再到现在的以之为生,可以说反映了人们接受新事物的一个普遍的过程。
然而随着科学的发展,一个新的名词,一个新的概念也提出来了,那就是知识产权。在英语中,知识产权叫做:intellectual property。
大家都知道,property,在英语中就是资产的意思。也就是说人们现在已经普遍把知识当作一种财富,当作同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相应的一种无形资产。
甚至更有人说,谁掌握了知识,谁就有了拥有了比拥有物质资本更大的竞争力。科技已经成了人类进步的阶梯,是人们公认的第一生产力。
然而我们接触到这个概念,一般是通过一些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来了解到的。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出现,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也越来越多,甚至出现了侵犯了知识产权却又没有立法的情况。
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也还停留在一个深层的基础上。有的人认为凡是关于先进技术的才会出现知识产权,有的人又在生活中把一些不属于知识产权的案件也当作侵犯了知识产权。
从这个概念引起人们的注意开始,许多人一方面用知识产权的知识来分析和处理在生活中遇到的情况,另一方面,由于对知识产权问题还存在大量的误解,因此往往分析得太过于片面或有点儿极端。 由于学的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所以一直比较关注网上一些关于这方面的事儿。
从一般的商品,到文艺作品,再到科技产品,在网上可以遇到很多问题。比如,最近的娃哈哈公司的知识产权研讨会,唱片公司维权,神州奥美向“浩方在线”的索赔,还有一直以来都备受争议的网络下载工具是否有侵权的问题。
同时还有很多国外状告国内公司侵犯知识产权问题,WTO中美国对中国知识产权现状的担忧。 的确,国内现在还存在很多侵权的行为,有很多公司和个人在暗地里做着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我个人认为中国公司和公民个人这么做是受很多客观因素影响的。第一,中国现在的国情。
我国目前还处于一个不发达状态,并且很多东西都在发展之中。中国经济和社会都在向前看,都在寻找发展的机会,在这样一个大的环境下,必然会存在一些法律上的漏洞和一个社会的价值取向:向当前利益靠齐。
而正是在这种社会氛围和立法执法方面的原因,很多人都寻找到了这样一条侵犯他人产权来为自己谋利的发展道路。第二,人们对这方面的认识不够。
知识产权的概念进入中国时间并不长,人们对于这方面的了解也不够,同时还存在片面理解,并没有一种产权的思维。因此在生活工作中并没有太多的把知识产权当回事儿。
就拿目前的软件盗版问题来说吧,基本上的人都习惯性的购买盗版软件,并在做这的时候,并没有考虑自己是不是违法了,应该怎么去做。也就是说很多人的头脑中还没有“知识产权”这一概念。
第三,我认为和我们国家的国民生活水平有关。目前很多东西都超出了人们的生活水平,然而这些东西又是在生活中所必须的。
所以必然会促使人们寻求盗版,毕竟盗版产品在质的方面和正版的相差不大,价格上却有明显的优势。 保护知识产权,其意义也是很大的。
首先它能保证创造者的创新激情。保护知识产权能够提供激励机制,激发出更多的创新。
林肯曾经说过,“专利制度是在天才的创造火焰中添加了利益这种燃料”。就拿软件产业来说吧,开发一个系统,开发一个软件,可能要一个团队数月数年的时间,因此他们期望自己的付出能够有所回报。
然而盗版软件基本上不用计算成本,给正版软件的销售带来巨大的冲击。我也是这相关专业的学生,对这方面的了解也有一些,同样也知道开发出一个软件需要付出多大的心血。
如果我辛辛苦苦的开发出一个软件,结果被别个一个复制就给盗版了。我还会有激情再出开发吗?我想多数人心里自然而然会打个折扣。
所以保护知识产权,不仅可以提供激励机制,还保护了创新者的合法利益。 同时也保护了相关产业的发展。
VCD整机技术最早诞生于我国,但是其发明人并没有像发明了Windows的美国人比尔•盖茨那样成为超级富翁,这中间原因很多,但不可忽略的一个原因就是他没有申请专利。因为没有专利保护,结果国内有几百家VCD机生产厂家一哄而上,相互仿制,不仅市场一片混乱,而且最早的发明人也并没有因此获益多少。
这个例子就可以说明一切。如果我们也注重知识产权,也拿起这个合法的武器来保护我们的权益,我想VCD行业的今天应该更加红火吧。
知识产权不再是阻碍个人和企业,经济发展的因素,希望到时候人人都能“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8.求: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论文
三、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观罪过
刑法学界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犯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类罪。这是因为:第一,从刑法理论上看,知识产权犯罪可归入法定犯。法定犯作为一定的社会现象,其本身并不一定蕴含着法律所禁止的性质或为社会所责难的性质,国家之所以认为这种行为是犯罪行为,完全是出于某种行政的社会政策的需要。法定犯由于其伦理道德上的可谴责性较弱,不宜对其主观犯意过于苛责,行为人只有在出于故意的情况下,才宜作为犯罪对待。过失行为则通常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这是刑法人道和刑法谦抑的价值取向的必然要求。第二,从刑事立法来看,考虑到刑事立法以惩罚故意为原则、过失为例外和犯罪故意一般不作规定,过失则明确规定的立法原则,本类犯罪应属故意犯罪无疑。
我国刑法学界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观故意的要素和内容还有不同的认识,尤其表现在对于违法性认识和犯罪目的的看法上。
第一,关于违法性认识。对于违法性认识是否为故意的要素,各国刑法有不同的规定,刑法学界争议较大,实际部门也有不同的认识和做法。在此问题上持何种立场和态度对于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
第二,关于犯罪目的。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目的内容,尤其是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目前,在刑法学界争议甚大。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知识产权犯罪在主观上,行为人须是出于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是这类犯罪的共同主观特征,同时也是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14](P.460~461)。
第二种认为:侵犯商标权、专利权的犯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基于故意;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在主观方面除了是基于故意之外,还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侵犯商业秘密权的犯罪也不需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种认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是以“营利为目的”,这个范围限制过窄、过死,建议除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外,考虑到行为人在抄袭、剽窃、假冒他人作品时是以秘密方式进行的,是否可增加“以盗窃他人名誉为目的”或“以诋毁他人名誉为目的”等表述,适度扩大对犯罪主观方面的规定。
四、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犯罪构成的描述性要件
在我国刑法中,有些犯罪行为事实只要符合某法定犯罪构成关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要件的规定,则构成犯罪,这被称为行为犯。但有一些犯罪行为,却要求具备诸如“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等条件才成立犯罪,这被称为情节犯或结果犯。为便于研究,我们将前述四个要件称为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它们对于任何犯罪的成立都不可缺少;将“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称为犯罪构成的描述性要件,它们对于情节犯、结果犯等的成立不可缺少。由于我国采取犯罪构成的“立法既定性又定量”的模式(这不同于外国刑法犯罪构成的“立法定性、司法定量”模式),犯罪构成的描述性要件作为立法定量的表现,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直接作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标志,其规定是否适当,意义重大。
我国刑法典对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构成描述性要件的规定有以下5种情况:
1.以“造成重大损失”作为要件,如侵犯商业秘密罪。
2.以“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作为要件,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3.以“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作为要件,如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4.以“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作为要件,如侵犯著作权罪。
5.以“情节严重”作为要件,如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
可以预见,伴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改革开放的中国社会必将面临日益严重和复杂的知识产权犯罪问题。如何完善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是摆在刑法学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我们期待着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研究进一步深入。
9.关于知识产权法的论文
浅析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 【摘要】知识产品不仅是一种个人财富,更是一种社会财富,知识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
这就要求我国在进行知识产权立法时要兼顾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达到两者的平衡。【关键词】知识产权;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私权”性是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知识产权作为知识财产私有的权利形态,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知识产品,是一种信息,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双重性质,而由此带来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不仅关系到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知识产权立法在确认和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需要兼顾对公共利益的保障。
近些年来,国际上的一些知识产权公约明确地对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问题作了规定。确保公共利益已成为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宗旨。
本文仅结合知识产权专门法中的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商标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析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的保障作用。一、知识产权法在赋予专有使用知识产品的基础上激励知识产品的创造活动 知识产品作为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不同,知识产品一旦被公开就很难由原来的知识产品所有人专有地控制。
竞争者可以通过研究、模仿市场中的知识产品生产同类产品,而不需要付出大量的智力劳动和研发成本,并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因此,竞争者可以以更低的价格在市场上出售同类知识产品,与知识产品所有人展开竞争,这使得知识产品所有人很难从其智力活动中收回投资,更谈不上收益,极大地挫伤了知识产品所有人进行智力活动的积极性。
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以专有使用权,排除他人擅自使用,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凭借这种垄断地位收回自己为进行智力活动所进行的各方面的投资,这种制度设计激励着知识产品的创作活动,例如,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的赋予激发对智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专有实施权所带来的巨大收益激发人们从事发明创造活动、商标的专有使用促使厂商改善商品质量,创造出更多的知名品牌。所以说,知识产权法反映了赋予有限的垄断权刺激革新目的的动态效率,它通过授予有限的垄断权利刺激了知识创造活动,报偿在创新上的投资从而刺激对创新者在时间、精力和资金方面的投入,从而创造出更多的知识产品,不断地满足社会对知识产品的需求。
二、以垄断换“公开的机制”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公共利益 知识产权法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激励将知识产品向尽早社会公开,可以说公开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它不仅保障公众正当地接近原创者的知识产品,为后续创新提供充分的“养料”,促进技术创新和文化创新;而且避免了对同一客体的重复创作和研究,节约了社会资源。
这一点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权法中表现的尤为明显,著作权法赋予了权利人专有复制发行权换取了对作品的公开,为后续性创作提供了大量的资料,虽然限制了对作品的自由接近,特别是带有赢利性质的利用和传播,在独创性的层面上刺激更多的合乎社会需要的新作品的创作,最终促进了文化繁荣和文明进步。专利法更是如此,专利法通过专利的“充分公开”要件确保所授予的专利公开,这些以公开的专利成为重要的信息来源,为后续发明和研究提供了技术信息和知识,避免了对同一客体的重复投资,研发者将节省的时间和经费来进行其他的研发,不断促进新发明更多的被创造出来,以满足社会对技术进步的需要。
三、适当的限制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以达到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国内外相关法律,都将公共利益作为知识产权人行使其权利的前提,如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再如美国,其立法和司法都强化了“知识产权是为了实现社会目标的有限的权利”的观点,坚持“对知识产权人的报偿是作为第二位考虑的”。因此,知识产权都具有有条件的独占性、有限制的排他性和有期限的时间性的特点。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保护做了时间和范围的限制。如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于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规定为20年。
经过20年后,发明专利就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其次,知识产权法还规定了一些“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以及“强制实施”条款。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他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不构成侵权即专利权人权利用尽后的使用不侵权。
在充分保护权利基础上对知识产权作以必要的限制是为了在保护私权的前提下维护公共利益,寻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正所谓权利的限制,应是在充分保护权利基础上的必要限制;权利的保护,应是在实现社会利益前提下的必要保护。
四、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对有效竞争的促进是知识产权法的一种重要的公共利益。通常,生产者可以使用市场中任何可以获得的手段,针对他们的竞争者来获得优势,但是这种手段必须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