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知识产权的现状

1.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发展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法的新发展

文/鲍 涛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它在交易中,除商业秘密等极小一部分外,绝大多数是产权人控制不了的。而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又只有在广泛的传播中才能获得利益。如有人盗版或作品被随便传播,你又控制不了,这种情况下想实现你的权利,只能依靠法律,所以知识产权须臾也离不开法律。

知识产权与传播方式关系密切。传播方式发生了变化,知识产权的规则也应随着调整,否则它就什么也控制不了,所以知识产权是网络技术出现后发展最快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网络环境下,给知识产权带来挑战和冲击的,主要表现在版权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

一、版权

在作品主要通过印刷、出版的方式传播时,版权主要控制的就是防止盗印。到作品可以通过广播、电视和卫星传播时,就产生了播放权、广播权。现在到了网络时代,一种全新的传播环境、全新的传播技术出现了,所以版权也要有新的发展。这一发展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版权人有权控制自己作品在网上传播的权利;二是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三是技术措施和权利保护信息。

1.技术措施和权利保护信息。所谓技术措施,最常见的就是加密,是权利人采取的一种自我保护措施。但现在出现了很多解密高手,解密已发展成为一个行业,他们提供解密服务,但本身不从事复制、发行、传播软件,现行的《著作权法》管不了他们,这是新环境下法律面临的挑战,需要尽快克服这一领域的法律盲区。

权利保护(管理)信息是一种常见的权利声明,如“本网站版权所有,不得转载”等。意思是不经许可,作品不能复制到报刊和别的网站上。在网络环境下,有的权利保护信息还包含了作品的交易条件,即同意所规定的条件就可以下载作品。目前世界上,权利管理信息只保护电子形式,一般的版权业没有加以保护。

2.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版权保护有一个条件,即作品必须具有原创性。现在数据库容量愈来愈大,收集的信息愈来愈多,访问的用户急剧增加,但却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原因是它没有原创性。结果信息愈全的信息库,愈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国家制定出新的规则,法律保护不是基于原创性标准,而是基于投资标准,你投了资,法律就予以保护,但这类保护难以纳入版权的范围,只能算邻近版权的制度,所以叫特殊权利保护。但也有人担心,对一些没有原创性的东西赋予了权利,可能会损害其他人的利益。

后面还有好长,可能这里放不下。..

2.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发展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法的新发展 文/鲍 涛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

它在交易中,除商业秘密等极小一部分外,绝大多数是产权人控制不了的。而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又只有在广泛的传播中才能获得利益。

如有人盗版或作品被随便传播,你又控制不了,这种情况下想实现你的权利,只能依靠法律,所以知识产权须臾也离不开法律。 知识产权与传播方式关系密切。

传播方式发生了变化,知识产权的规则也应随着调整,否则它就什么也控制不了,所以知识产权是网络技术出现后发展最快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网络环境下,给知识产权带来挑战和冲击的,主要表现在版权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

一、版权 在作品主要通过印刷、出版的方式传播时,版权主要控制的就是防止盗印。到作品可以通过广播、电视和卫星传播时,就产生了播放权、广播权。

现在到了网络时代,一种全新的传播环境、全新的传播技术出现了,所以版权也要有新的发展。这一发展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版权人有权控制自己作品在网上传播的权利;二是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三是技术措施和权利保护信息。

1.技术措施和权利保护信息。所谓技术措施,最常见的就是加密,是权利人采取的一种自我保护措施。

但现在出现了很多解密高手,解密已发展成为一个行业,他们提供解密服务,但本身不从事复制、发行、传播软件,现行的《著作权法》管不了他们,这是新环境下法律面临的挑战,需要尽快克服这一领域的法律盲区。 权利保护(管理)信息是一种常见的权利声明,如“本网站版权所有,不得转载”等。

意思是不经许可,作品不能复制到报刊和别的网站上。在网络环境下,有的权利保护信息还包含了作品的交易条件,即同意所规定的条件就可以下载作品。

目前世界上,权利管理信息只保护电子形式,一般的版权业没有加以保护。 2.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

版权保护有一个条件,即作品必须具有原创性。现在数据库容量愈来愈大,收集的信息愈来愈多,访问的用户急剧增加,但却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原因是它没有原创性。

结果信息愈全的信息库,愈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国家制定出新的规则,法律保护不是基于原创性标准,而是基于投资标准,你投了资,法律就予以保护,但这类保护难以纳入版权的范围,只能算邻近版权的制度,所以叫特殊权利保护。

但也有人担心,对一些没有原创性的东西赋予了权利,可能会损害其他人的利益。 后面还有好长,可能这里放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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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知识产权战略的现状是什么

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加快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只有20多年的历史,但是发展速度较快。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国家竞争力的中心环节,把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面向未来的重大战略选择,基本建立了体系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在“十五”时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已经具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条件。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

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我国对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修订,相关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门类比较齐全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保证了各项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 ——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明显提高。

“十五”时期,我国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保护、软件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等各种知识产权的申请数量大幅增长。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的年申请量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一;“十五”末期的发明专利国内外年申请总量位居世界第四,植物新品种保护年申请总量位居世界第四。

——知识产权宏观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强。全国各级知识产权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履行宏观管理职能,在知识产权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务院职能部门对地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指导力度不断加大,地方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建设总体上得到加强。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大进步,知识产权社会服务体系不断健全,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蓬勃开展。

——知识产权保护成效显著。“十五”时期,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建立了跨部门、跨地区执法机制,联合查处侵权假冒行为;健全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中央备案制度;全面清理整顿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等市场环节,打击盗版音像制品;加大了网络及信息传播领域的监管力度;加强了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联系,严厉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加大对行政机关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力度。

——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进一步增强。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宣传普及工作。

“十五”时期,通过各种渠道,加大了各级领导和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培训力度,广大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逐渐提高。各行业积极开展各类知识产权研讨和高峰论坛活动。

从2004年开始,将每年4月20日至26日确定为“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通过举办研讨会、知识竞赛以及制作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初步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 ——知识产权涉外协调取得新成绩。

我国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调整和变革中努力发挥作用,妥善应对和处理纷繁复杂的国际知识产权事务,初步建立起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新格局,对外知识产权宣传工作取得初步成效。我国积极参加国际知识产权的主要公约和条约。

我国与许多国家、国际组织和外商投资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广泛开展对话、交流与合作。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统筹协调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4.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法律的执行遭遇哪些阻力

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何其难近年来,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为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新课题,比如基于云存储的新技术为广大用户快速便捷地提供大量内容,但也由此引发诸多视频内容版权纠纷;新技术新应用在创新过程中引发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讨论。

本文从版权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角度对热点案件进行分析,特别对不正当竞争案件,从技术、法律适用等多个角度探索解决路径,希望能为互联网环境下复杂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提供一些思路。搜狐视频、优酷土豆与百度、快播因聚合平台纷争再起,腾讯、金山与360公司互诉对方不正当竞争……聚合平台的法律问题、互联网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已经成为影响产业界探索发展新模式的拦路虎,也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疑难问题。

近日,在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和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共同举办的“第五届首都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论坛”上,产业界代表与北京市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就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从不正当竞争角度规制聚合平台问题”“有关法律的适用将向完善知识产权审查机制、减轻和减少对权利人的利益分流、促进各方利益分享模式的创新方向发展”等设想。规制聚合平台问题多所谓聚合平台,其核心是第三方应用平台通过链接汇聚整合多种资源,以实现快速、准确地服务用户的目标。

最常见的聚合平台是对视频网站的聚合,有些网络电视客户用户端或者播放器向用户提供播放下载的功能,大部分内容都是通过嵌套链接等方式,将第三方拥有版权的内容通过播放器提供给用户,在业内也被称为聚合类视频网站。此前搜狐视频、优酷土豆与百度、快播之间的争议也就在此。

据介绍,嵌套链接是随着云存储发展而来的新技术,其涉及的法律问题,学术界和司法界还在探讨中。关于聚合平台与用户、链接网站之间的法律关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巫霁认为,对于普通用户而言,通过聚合平台可以快速、准确、简便地找到自己想要的内容,对于平台而言,用户的点击量意味着其经济利益,所以双方之间没有直接的利害冲突。

对于权利人来说,两者之间的关系分为不同情况。有的聚合平台链接的网站上存储的信息本身就是侵权的,聚合平台设置的链接也是未经许可的链接。

这种情况下,权利人既可以起诉聚合平台,也可以起诉被链接的网站。因为聚合平台的侵权事实与被链网站的侵权事实不是同一事实。

有的聚合平台链接网站上存储的信息是获得授权的,被链网站与聚合平台之间也签署了合作协议,但该合作范围超出了被链网站从权利人处所获得的授权范围,聚合平台的链接行为致使网络用户直接从平台上获得信息,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被链网站来说,其与聚合平台的关系也分为两种情况:在许可链接的情况下,如果聚合平台的链接未超出许可范围,可能不涉及侵权问题,如果链接超出了被链网站的许可范围,被链网站可以基于合同或者侵权来起诉聚合平台;在未经许可链接的情况下,被链网站获得了相关版权内容的权利,而聚合平台未经许可链接就直接获得了相关信息,被链网站可以直接起诉聚合平台。

据介绍,目前权利人起诉聚合平台时,大部分是用著作权法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制。有观点认为,从本质上分析,聚合平台的基础是链接。

目前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链接服务提供者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应该承担以过错为前提的间接侵权责任。如果链接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没有过错的,适用“避风港原则”,不能认定其构成侵权。

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聚合类视频网站打开之后直接播放内容,并不显示链接的实际地址,也没有跳转页面,没有非常明显的来源显示,其链接的特质并不是非常明显。如果在不能证明它是链接的情况下,能不能就此认定其属于直接侵权?另外,聚合平台可能对被链对象进行分类、整理,以达到使用户更便捷地获得信息的目的。

聚合平台对作品进行选择、编辑、推荐,能否就此认定它构成“应知”情况下的间接侵权?这些问题都还有待深入探讨。虽然现有案例多是在著作权法的框架内讨论聚合平台的法律问题,但也有学者提出,能否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聚合平台的行为?他们认为,聚合平台事实上利用了其他网站可能投入巨资引入的内容资源,汇聚整合到自己的网站上,吸引用户的点击量,同时也吸引广告的投入,而用户的点击量和广告的投入,正是现在大部分视频网站的盈利来源。

聚合平台和视频网站是否构成竞争关系?前者的行为侵占了其他网站的资源,是不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这些问题的答案还需要明确。聚合平台一方面不断革新技术,汇聚整合其他网站的内容,满足了用户更便捷获取信息的需求,获得了经济利益;另一方面,聚合平台利用了其他网站的资源,挤占了其他网站的市场份额,可能会导致这些网站降低技术投入,更愿意趋向链接,而不愿意趋向内容本身。

长此以往,互联网将失去创造更多更新内容的动力和机制。法律专家认为,在有巨大潜力的市场和不断发展的互联网技术面前,利益和技术应成为推动双方彼此促进、妥协的动力,以实现各方。

5.我国网络版权的现状如何

我国网络版权的现状 对我国的信息技术界和知识产权界来说,1999年是倍受关注的一年。

在这一年中,我国连续发生了三起有关网络版权保护的新型案例。由于调整我国版权制度最重要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订于 1991年,当时网络在中国的发展处于萌芽阶段,该法对这一新兴事物所可能引起的法律问题未作规定,因此对发生于九十年代末期的网络版权侵权纠纷审理实践而言,1991年的著作权法显属滞后。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指导意义就显得尤为突出,加之目前我国著作权法正在修改之中,这几例网络版权官司的审理,也将为新著作权法的出台奠定基础。 这三例案件是:1。

1994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的陈*华诉《**商情报》侵权案。 该案是国内首例网上作品版权案。

案件涉及的是做为传统信息媒介的报纸擅自转载网络个人主页上的一篇文章。法院经审理判决《**商情报》侵权成立; 2。

1999年9月9日,被称为“中国网络侵权第一案”的北京**公司诉四川宜宾**信息公司主页侵权案。法院判决复制主页的被告侵权,这意味着网上主页享有版权; 3。

1999年9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王*蒙等六作家状告“北京**”网站侵权案。该案涉及的是作品上网所引起的著作权纠纷,法院判决被告世纪互通通讯技术公司败诉,从而表明作品上网同样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这三个案件从不同侧面反映了网络版权纠纷的范围,其中既包括网上作品(包括网上主页)的版权被传统媒介侵犯,又包括传统意义上的作品的版权被新兴信息媒介工具——网站所侵犯,当然现实中还存在着大量商业网站对新闻媒体网站的侵权。 这些新型案件的审理表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已远落后于司法实践。

但是判例在我国并没有判例法上的效力,随着这类案件的不断增多,我国网络版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已迫在眉睫。

6.电子商务互联网上保护知识产权为什么非常困难

这个问题太大了。

简要说说吧。发现侵权难、确定侵权主体难、取证难和高额赔偿难,是网络知识产权纠纷中的几大难题。

以著作权纠纷案件为例,著作权人通常是绕开直接将其作品上传到网络上的人,起诉提供传播、搜索或者链接等网络服务平台的网站。 著作权人将网站确定为诉讼对象,根本的原因在于,他们难以在浩如烟海的虚拟网络世界中找到导致侵权行为发生的始作俑者——上传作品的人。

互联网所特有的全球性、实时性和交互性,给网络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造成了诸多困难。以土豆网为例子,媒体充裕、用户产生内容、跨国界、媒体一体化等问题使得其必须在相关限制下运行。

1)传统媒体载体稀缺,版权制度的正当性在互联网时代面临挑战2)随着Web2。0/3。

0的兴起,用户不是单纯的消费者,而变为复制、传播、改编、创作的主体之一。3)数字技术的变化带来影响,使得传统问题的界定变得困难,例如网播是属于广播还是网络传媒?4)不同的国家法律制度不同,互联网没有国界。

此外侵权地点和执行地点可能不同。5)过去可以在运输阶段通过海关限制,现在不可能了,很多直接通过网络授权。

7.现在都是互联网时代了,知识产权需要放弃嘛

别被互联网思维困扰,互联网时代,推广的所有产品或服务都更加的迅速和准确,然而正是因为传播的范围和速度,企业或个人才更应该注重自身的品牌或形象的建设及保护

接地气来讲,以前一家小企业在当地非常有名气,带动地方经济,覆盖当地及周边客户群体,但是当这家企业的业务员出去陌生城市陌拜硬推,建立扩大销售渠道的时候,可能会遇到商家不认同的情况,因为覆盖面并不是该商家的入住地点,但是现在互联网时代,所有的信息都可以从网上获取,即使再不出名的产品,经过包装,都是可以获得不少的小众客户群体,这个时候就更应该加强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意识,别等到想好的品牌名称或运营的品牌却没有保护的名称被他人注册的时候后悔,产生不必要的损失才是真,企业看远,看长,不看现,互联网思维是什么,做什么不是做这个的,卖什么不是卖这个的,服务什么不是服务这个的,所有看到或使用的物品功能只是企业获取客户的入口,一个表象,等真正养成习惯,进入其中,后续的才是互联网公司真正给自己产生价值获取利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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