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虚拟财产是不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
回答你的问题,首先要知道“知识产权的定义”。
知识产权—认被为是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意译,最早于17世纪中期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他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这是一种完全不同于物的所有权的一种特殊的权利范畴。
尽管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要想达成一个为人普遍接受的知识产权概念仍然非常困难。目前,对于知识产权概念的界定主要采用两种表达方式:一是列举式的界定方法,二是概括式(抽象主义)的界定方法。
目前,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发明权、发现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权、反不正当竞争权。
知识产权最本质的特征就是—– 客体的非物质性。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指知识产权的客体没有物质性的实际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
虚拟财产,比如Q币、游戏装备等,虽然从表面上看,是抓不到、摸不着的,但实际上它是实际存在的东西,它是现实世界的货币,在网络世界的存在形式;换句话说,就是改变了形态的货币,以一种看似虚无的方式存在于网络中。
虚拟财产的本质,是物质、是货币。
所以虚拟财产不属于知识产权的范围,当然也就不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
2.什么是虚拟财产和网络知识产权
虚拟财产是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
包括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这点是不能转换到现实生活中的虚拟财产以及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 但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
网络知识产权就是由数字网络发展引起的或与其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 著作权包括版权和邻接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商号等。
而网络知识产权除了传统知识产权的内涵外,又包括数据库,计算机软件,多媒体,网络域名,数字化作品以及电子版权等。因此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的概念的外延已经扩大了很多。
我们在网络上经常接触的电子邮件公共利益、在电子布告栏和新闻论坛上看到的信件,网上新闻资料库,资料传输站上的电脑软件、照片、图片、音乐、动画等,都可能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3.虚拟财产是不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
回答你的问题,首先要知道“知识产权的定义”。
知识产权—认被为是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意译,最早于17世纪中期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他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这是一种完全不同于物的所有权的一种特殊的权利范畴。
尽管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要想达成一个为人普遍接受的知识产权概念仍然非常困难。目前,对于知识产权概念的界定主要采用两种表达方式:一是列举式的界定方法,二是概括式(抽象主义)的界定方法。
目前,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发明权、发现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权、反不正当竞争权。知识产权最本质的特征就是—– 客体的非物质性。
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指知识产权的客体没有物质性的实际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虚拟财产,比如Q币、游戏装备等,虽然从表面上看,是抓不到、摸不着的,但实际上它是实际存在的东西,它是现实世界的货币,在网络世界的存在形式;换句话说,就是改变了形态的货币,以一种看似虚无的方式存在于网络中。
虚拟财产的本质,是物质、是货币。所以虚拟财产不属于知识产权的范围,当然也就不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
4.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内容
您好!1.电子商务,就是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的商业贸易,是传统市场的延展。
2.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主要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
3.那么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基本可以理解为在电子商务中出现的销售假冒他人商标的产品、销售盗版碟和书籍、销售未经权利人许可的专利产品等问题。其实法律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不因电子商务的兴起而有大的不同,至于需要满足的条件,作品一旦创作完成便自动收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专利的保护一般以专利的申请授权为前提,商标权则以商标的使用或注册为前提。
5.虚拟财产的财产权有哪些特点
特点: 1、无形性(客观性),虚拟财产在本质上只是一组保存在服务器上的数字信息,比如台湾的相关立法称作“电磁记录”,其以电磁记录形式存储于游戏服务器上。
2、可转让性,虚拟财产既可以通过买卖的方式在玩家和游戏服务商之间转让也可以通过离线交易的方式在玩家间转让,现实中也存在很多网站进行这种交易活动 3、有价值性,网络虚拟财产也是有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包括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 4、时限性,网络虚拟财产只存在于游戏运营阶段,游戏一旦停止运营,虚拟财产也会随之消失,因而具有明显的时限性。
5、依附性,虚拟财产基于特定的虚拟社区空间而存在,基于特定的网络游戏而存在。
6.虚拟财产如何继承
据媒体报道,深圳市民曾选在母亲去世后,打算将母亲的手机号码作为遗产继承并继续使用。然而,在办理继承时,曾选却在移动公司、公证处之间多次碰壁,双方互相要求对方提供证明。经过多方协调,通过“特事特办”,目前手机号码已经成功过户。
虽然前不久最新通过的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享有物权、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的重要性。但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由此衍生出的游戏账号、手机号码、Q币和网店等虚拟财产也同现实生活中的财产一样,依旧面临着价值认定、如何继承等问题,一句“依照其规定”恐怕还无法应对虚拟财产在实践中遭遇的诸多复杂而棘手的纠纷。
事实上,由于目前对虚拟财产缺少明确的法律界定和司法解释,如何解决从中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也尚无定论,曾选式的尴尬正频频上演。其解决方案也多止于“特事特办”——当事人借助地方媒体的力量或网络求助寻求解决办法,地方法院或公证处也大多将其当做个案来处理。类似纠纷没有进一步上升到制度的层面,解决措施也缺少量化、细化的标准。
但从另一方面来讲,从个案到形成普适的法律规定,存在一个很现实的矛盾,就是我国继承法当中所指的遗产均是一些能被五官所感知的有体物,而按照遗产继承的一般程序,继承人在继承财产之前,需到公证处就财产进行公证。这一规定明显不适用于互联网时代的发展需求。例如,像QQ账号、手机号码一类的虚拟财产,其价值很难衡量,就算将继承法中物品的范围扩大,如何认定这些虚拟财产的现实价值,也很难形成一整套量化的衡量标准。
当然,这并不是说在虚拟财产的继承与认定面前,我们只能束手无策。和无人驾驶汽车上路、无人超市等新事物的产生并引发一系列讨论和争议一样,虚拟财产进入人们日常生活并可能产生一系列法律问题已经势不可挡,我们期待相关职能部门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丰富虚拟财产的内涵和外延,将各地的个案串联起来,根据现实情况共同商讨出解决虚拟财产系列问题的最优答案。
7.虚拟财产权利是债权还是物权
《民法总则》第五章为“民事权利”,其中第109条至第126条规定了“自然人”依据“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条文附后)。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第一百三十条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