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衍生工具与基础资产区别
衍生工具
衍生工具 :由另一种证券( 股票, 债券, 货币或者商品) 构成或衍生而来的交易。 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期权是一最典型的衍生工具。
基础资产
基础资产(underlying assets) 指的是衍生金融工具(如:期权,互换)交易所依赖的资产。
基础资产应准确称为“收益”。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基础资产的法律定性应该在既有的权利范畴内寻找,例如债权、知识产权、物权、股权等,而不能概括成债权的收益权、知识产权的收益权、股权的分红权。这些收益权与原生权利在外观上和实体上是一体的,因此,可将基础资产称为“现金收益”,把目前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出现的收益权回归到债权、物权等严格法律范畴的轨道上来,用规范的法律概念来定义基础资产,而不宜动辄创设新的权利。
对基础资产的确定应采用定性加定量的方式,即将基础资产界定在不超过预期收益金额的范围内的某项权益,以使其与专项计划的预期收益相匹配。这既实现了内部超额担保的目的,又满足了原始权益人返还残值的愿望,最终保障了投资者的利益。
例如:股票期权,其基础资产就是期权所指的股票。
货币互换,基础资产是互换所约定的货币(往往是汇率)
利率互换,基础资产是互换所约定的利率
金属远期(如:铜),基础资产就是约定交易的金属
仅供参考,请自借鉴。
希望对您有帮助。
2.知识产权有那些特点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第八款对知识产权定义并归纳为: 著作权(又称版权); 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商标权(商标、服务商标、商号等)。
有关商标、服务商标和商号前面已有介绍。 专利权专利权是发明创造人对其依法授予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所享有的权利。
专利权同商标权一样,其两者的保护对象都是无形资产,都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的特征;两者的权利人都有权将其权利客体作为交易标的进行转让,都有权在受到不法侵害时请求损害赔偿。同时,专利发明的名称和外观设计也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专利权与商标权的主要区别为: (1)保护的目的不同 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创造,是技术上的解决办法或者外观设计上的艺术创作和独特创意。保护的目的,在于的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
而商标权保护的商标,是具有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志。保护的目的,为了促进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公平竞争。
(2)保护的对象和范围不同 专利权的对象是获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其中发明是指前人没有的、先进的、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一种重大的科学技术新成就;实用新型是指对物品的形状、结构或组合所作的革新设计,又称小发明;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样、色彩或其结合作出的富有创新美感而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分别以发明,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和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上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商标权的对象是以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注册商标。
对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3)国家主管机关和适用的相关法律不同 我国《专利法》(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订版)是管理专利的基本法律。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主管全国专利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的管理工作。 我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是管理商标的基本法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4)时效性的不同 我国的《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有效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为10年,期限届满均不得续展。
而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期满可以续展注册,而且可以无制重复申请,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均为10年,因此商标权的有效期实质上可以是无限期的。 显然,专利权和商标权是分属两种不同范畴的知识产权,有明显的不同点,分别受到《专利法》和《商标法》的保护。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某一权利客体中的一部分会出现在另一权利之中。具体地说就是:当专利发明的名称和外观设计在符合《商标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而含有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及组合在符合《专利法》的情况下,也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由于专利权和商标权受各自相应法律的保护,当两者的权利人为不同一人时,则会出现专利权与商标权对抗冲突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的出现,可以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1995年12月7日)的原则予以处理解决。
“商标专用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分别受《商标法》和《专利法》的保护。这些权利的取得,应当遵守《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
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 著作权是指作者依法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 著作权同商标权一样,其保护的对象具有专有性、时效性和地域性的特征,两者权利人都有权将权利客体作为交易标的进行转让,都有权在受到不法侵害时,请求损害赔偿。
著作权与商标权的主要区别为: (1)原始权利产生的途径不同 著作权在我国同其他大多数国家一样,都是在作者的作品创作完成之后,即依法自动产生,而不需要经过任何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 而商标权在我国实行的是注册在先原则,只有经过最先申请注册并获主管机关的审查核准后,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
(2)保护的对象和范围不同 著作权的对象是作者所创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有形资产。其作品包括以下形式: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是指这些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而商标权的对象是以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注册商标,属无形资产。
对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3)保护的目的不同 著作权保护的是在文学,艺术和科学方面所创作的作品和与此相关的权益。
其目的在于鼓励有益于社会的作品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商标权保护的商标,是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志。
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
3.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什么
知识产权证券化(Securitiz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通常定义为:发起机构(通常为创新型企业)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或其衍生债权(如授权的权利金),移转到特设载体,再由此特设载体以该等资产作担保,经过重新包装、信用评等,以及信用增强后发行在市场上可流通的证券,借以为发起机构进行融资的金融操作。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创新,知识产权证券化对于建设多层次金融市场、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具有重要意义。
4.什么是影视知识产权保护
据美国电影协会(mpaa)统计,在2012年中国的电影年度总票房就已经以170亿人民币的规模一举超越了日本,成为仅排在美国好莱坞之后的世界第二大电影市场[1]。
所以许多投资机构(包括以前并非主要从事影视投资的机构)都非常关注中国影视业的发展,并积极寻求机会对影视公司和影视产品进行投资。 近年来,随着《何以笙箫默》、《宫锁连城》和《人在囧途》等的热播和热映,以及相关法律纠纷的突显,影视公司对知识产权管理(或称“ip管理”)的重视程度也持续升温。
正是因为影视知识产权备受重视,中国网络小说的影视改编权价格在九年内涨了100倍[2]!然而,风险与机遇并存。 在文化产业备受重视、“互联网+”模式全面复制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强的大背景下,本文浅析我国影视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趋势、现状及途径,以期厘清这一热门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脉络。
趋势与新动向目前我国影视知识产权的发展,总体上呈现出如下几个趋势: 1。 我国影视知识产权的立法动向自2010年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 “坚决打击电影走私、盗版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规范放映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等机关分别通过不同形式颁布、制定或者下发了相关文件对我国的影视行业的发展和影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
研究了前述机关出台的相关文件后,我们发现,我国政府在鼓励影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也在不断加强对影视作品内容的监管。这一趋势很有可能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中得到进一步的体现。
2。 业界已经对影视知识产权的保护达成共识在著作权人与侵权人单打独斗的基础上,我们越来越多地看到多方主体联合行动,合作保护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
最常见的是联盟化和平台化的保护方式。2014年,首都版权产业联盟、中国版权保护协会、版权保护中心与编剧协会、导演协会、制片人协会密切合作,共同发起推出的“cc2014中国影视版权保护创新机制”就是联盟化的保护方式。
而同年,文化产权交易所影视版权交易中心为2014中国国际微电影大典所有参赛者提供著作权登记、备案、托管和交易服务,通过中心平台化的保护方式集中保护了微电影及剧本创作者、著作权所有者、著作权运营者等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 3。
影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心从线下转移到线上影视作品的载体已经从主要以卡带和dvd光盘等线下有形载体为主,发展为网络在线浏览、网上云存储和网络电视和电视盒子等网络虚拟载体为主。后者侵权数量多、规模大、传播迅速的特点决定了影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心必须从线下转移到线上。
而且,我国政府的“互联网+”计划,以及七部委去年6月发布的《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都将为影视知识产权保护从线下转移到线上提供政策上的支持。 4。
影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从对作品的保护逐步发展为对产品的保护随着《小时代》等系列电影的热映,张艺谋、韩寒和郭敬明等著名导演的走红,电影名称、著名导演和编剧的名字都已经成为一种标签,与其有关的影视产品都会受到其品牌效应的影响,甚至在电影开拍以前就有看涨的票房,能够吸引大批投资者的目光。 因此,对影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势必从对作品的单一的著作权保护发展为对产品著作权、商标权、姓名/名称权等的综合保护。
5。 影视作品衍生产品的知识产权价值大幅增加与2014年大红的网络剧《来自星星的你》一同火起来的不只是金秀贤和全智贤等影视明星,还有都教授和千颂伊在电视剧里的服装和化妆品等。
影视作品已经不再是单靠院线票房和dvd光盘实现其价值的时代了,其众多的衍生产品,如文学、游戏、电视剧和网络剧等演绎作品,以及广告植入都将大幅提升影视作品本身的商业价值,与此同时,对影视作品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也必须涵盖各种衍生产品和广告植入的各种产品。 6。
热播剧纠纷突出近年来,我国影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呈现出热播剧纠纷突出、利用网络侵犯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量不断增加和法院判决的侵权赔偿数额显著提高的趋势。由于某部剧的热播,使得许多曾经参与过该剧创作的自然人及公司都想从中分一杯羹,因此,由热播剧所产生的纠纷数量攀升显著,诉讼请求及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也逐年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