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识产权纠纷诉讼应注意哪些问题
知识产权纠纷是商标、专利和著作权等纠纷的统称。因为其涉及的问题较为专业,因此,相较于普通的民事诉讼,知识产权诉讼需要注意的问题更多,更复杂。那么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当事人应该注意的问题主要有哪些?下文为大家分析解答。
一、确定原告资格
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原告可以是知识产权合同的当事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以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知识产权的独占、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知识产权的合法继承人等。
二、需要提交哪些证据
1、著作权纠纷案件
(1)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证据,如:作品的原稿、原件,创作作品的证明材料,受让或许可使用著作权的合同等。
(2)被告侵权的证明,如:侵权复制品、销售侵权复制品的发票等等。
2、商业秘密侵权案件
(1)原告具有某种经营秘密或技术秘密的证据,如:该秘密的研发及形成的材料、受让该秘密的合同等;
(2)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非法获取、披露、使用该经营秘密或技术秘密的证据,如:未经原告许可,擅自接触该秘密的证明材料;收买原告工作人员,引诱其泄露该秘密的证明材料等。
3、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书面合同、与合同有关的技术资料、可行性论证报告、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与计划书、技术标准与规范、原始设计与工艺文件、技术图纸、有关技术表格和数据照片等。
4、专利侵权案件
(1)权利证明,如:专利证书、专利申请文件、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应当提供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2)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明,如:侵权产品、侵权方与他人的订货合同或转让合同、侵权产品的销售发票、侵权产品说明书、技术对比文件等。
5、商标纠纷案件
(1)原告享有商标权的证据,如:商标注册证,使用商标的商品,使用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量减少的数量、使用商标商品的利润、商标及使用商标的商品的广告宣传等。
(2)被告侵权的证明,如:侵权产品及其数量和利润、侵权产品的销售发票等。
三、知识产权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专利纠纷案件
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商标纠纷案件
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的城市确定1-2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著作权纠纷案件
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4、商业秘密侵权案件
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
5、特殊知识产权案件
(1)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标准以下,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3) 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体标准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除此之外,个别地区已经有知识产权法院,这些知识产权纠纷就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2.为什么要建立知识产权法院
为什么要建立知识产权法院?2015年06月08日 18:22 来源:网络——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分别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我国进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时期。改革与法治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创新发展必将推动创新活力竞相迸发、创新成果转化运用,也必然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需求不断增长。
建设创新型国家,既要全面深化改革,营造激励科技创新的政策环境,又要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规范科技成果转化运用,保障科技创新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司法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作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力量,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
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不只是一项司法体制改革任务,而且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科技创新激励机制的高度进行谋篇布局,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战略举措,必将进一步激发社会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和创业活力,为国家建设提供强大推动力。 ——服务“一带一路”等国家发展战略的助力保障。
随着经济全球化特别是知识经济的深入发展,面对传统实体经济增长乏力、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重视科技和文化创新,重视知识产权在国家发展战略中的核心地位与作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加强司法保护力度,已成为各国共识,也成为国家间激励创新、吸引投资和鼓励贸易的重要竞争手段。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已经成为国家根本利益和国际竞争的核心要素。
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有助于发挥知识产权保护的专业化、国际化功能和作用,助力我国企业走向国际,为“一带一路”等战略的实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的规律体现。
知识产权法专业性和技术性极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要求体现司法部门的专门化、管辖的集中化、程序的集约化、人员的专业化,以确保知识产权司法的统一,增强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司法领域的话语权、权威性、影响力。
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整合知识产权司法资源,对专利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进行专业分工、集中受理、集约审理和统一裁判,有助于建设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进一步统一知识产权裁判标准,更有效地平等保障中外当事人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展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的国际形象。 ——解决知识产权审判现实问题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增加,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11万件,同比上升10%。特别是新情况新问题日趋增多,而现有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存在因审判力量分散不均,专业化分工不强,碎片化的审判体制影响知识产权法官审判能力和审判质效的提升,以及民事、行政案件尚未全面实现集中管辖,分散审理程序冗长,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亦不易统一等突出问题,制约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的充分发挥,降低了知识产权审判服务保障国家科技创新大局的工作效果,也影响了知识产权司法国际话语权的构建。
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有助于培养知名知识产权法官,实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专业化、高效率和统一性,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品牌效应和国际影响力。 ——国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发展潮流和通行经验。
对知识产权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和审理,已成为国际社会发展潮流和通行经验。目前,美国、德国、英国、泰国、韩国、印度、土耳其、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俄罗斯、芬兰等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均设立了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统一审理有关知识产权案件。
欧盟也决定设立欧洲专利法院,巴基斯坦已决定成立独立的知识产权法院。即使尚未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国家和地区,也将知识产权案件集中到有关的法院进行审理。
我国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统一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将进一步与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接轨。 选择北京、上海、广州率先探索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既是顺应国家对三地发展战略定位,更好服务全国改革开放、创新发展大局的必然要求,也是因为三地具有探索实践的厚实基础。
北京是我国首都和全国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正着力建设成为科技创新中心;上海是中国最大的城市和经济、金融中心,是全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创新发展的先行者;广东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和试验田,广州则是我国国家级中心城市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北京、上海、广州分别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均较高,科技创新较为活跃,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需求更为强烈和迫切。
三地也是全国较早开展知识产权审判的城市,北京是涉国家专利、商标部门行政案件集中地区;广州管辖广东地区知识产权案件,是全国知识产权案件总量最多的地区;上海作为直辖市,正按照国家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亚太地区知识产权中心城市,上海知识产权审。
3.为什么要建立知识产权法院
律达网: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要求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2014年11月6日、12月16日、12月28日,北京、广州、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相继成立,这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和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中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进入新阶段。
——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分别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我国进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时期。
改革与法治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创新发展必将推动创新活力竞相迸发、创新成果转化运用,也必然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需求不断增长。建设创新型国家,既要全面深化改革,营造激励科技创新的政策环境,又要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规范科技成果转化运用,保障科技创新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
司法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作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力量,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不只是一项司法体制改革任务,而且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科技创新激励机制的高度进行谋篇布局,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战略举措,必将进一步激发社会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和创业活力,为国家建设提供强大推动力。
——服务“一带一路”等国家发展战略的助力保障。随着经济全球化特别是知识经济的深入发展,面对传统实体经济增长乏力、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重视科技和文化创新,重视知识产权在国家发展战略中的核心地位与作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加强司法保护力度,已成为各国共识,也成为国家间激励创新、吸引投资和鼓励贸易的重要竞争手段。
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已经成为国家根本利益和国际竞争的核心要素。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有助于发挥知识产权保护的专业化、国际化功能和作用,助力我国企业走向国际,为“一带一路”等战略的实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的规律体现。知识产权法专业性和技术性极强。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要求体现司法部门的专门化、管辖的集中化、程序的集约化、人员的专业化,以确保知识产权司法的统一,增强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司法领域的话语权、权威性、影响力。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整合知识产权司法资源,对专利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进行专业分工、集中受理、集约审理和统一裁判,有助于建设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进一步统一知识产权裁判标准,更有效地平等保障中外当事人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展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的国际形象。
——解决知识产权审判现实问题的迫切需要。近年来,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增加,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11万件,同比上升10%。
特别是新情况新问题日趋增多,而现有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存在因审判力量分散不均,专业化分工不强,碎片化的审判体制影响知识产权法官审判能力和审判质效的提升,以及民事、行政案件尚未全面实现集中管辖,分散审理程序冗长,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亦不易统一等突出问题,制约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的充分发挥,降低了知识产权审判服务保障国家科技创新大局的工作效果,也影响了知识产权司法国际话语权的构建。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有助于培养知名知识产权法官,实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专业化、高效率和统一性,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品牌效应和国际影响力。
——国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发展潮流和通行经验。对知识产权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和审理,已成为国际社会发展潮流和通行经验。
目前,美国、德国、英国、泰国、韩国、印度、土耳其、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俄罗斯、芬兰等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均设立了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统一审理有关知识产权案件。欧盟也决定设立欧洲专利法院,巴基斯坦已决定成立独立的知识产权法院。
即使尚未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国家和地区,也将知识产权案件集中到有关的法院进行审理。我国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统一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将进一步与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接轨。
选择北京、上海、广州率先探索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既是顺应国家对三地发展战略定位,更好服务全国改革开放、创新发展大局的必然要求,也是因为三地具有探索实践的厚实基础。北京是我国首都和全国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正着力建设成为科技创新中心;上海是中国最大的城市和经济、金融中心,是全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创新发展的先行者;广东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和试验田,广州则是我国国家级中心城市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
北京、上海、广州分别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均较高,科技创新较为活跃,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需求更为强烈和迫切。三地也是全国较。
4.为什么知识产权法院不可以进行司法确认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57条规定
第三百五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5.当前我国已经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正确吗
当前我国已经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正确。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知识产权审判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案件数量迅猛增长,新型疑难案件增多,矛盾化解难度加大。2008年至2012年6月,全国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226753件,审结208653件。针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实际困难,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引,进一步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妥善协调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的关系,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要求,积极探索研究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
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有利于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水平的提高。近几年来,不仅知识产权审判的案件数量快速增长,审理难度也越来越大,案件类型日趋复杂,涉猎领域不断延伸,从传统的商标、版权、专利扩展到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不正当竞争等,技术性、专业性日益增强。在北京、上海、广州等知识产权案件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专门法院,有利于提高案件审判质量、统一裁判标准。
6.为什么要建立知识产权法院
为什么要建立知识产权法院?2015年06月08日 18:22 来源:网络——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分别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我国进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时期。改革与法治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创新发展必将推动创新活力竞相迸发、创新成果转化运用,也必然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需求不断增长。
建设创新型国家,既要全面深化改革,营造激励科技创新的政策环境,又要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规范科技成果转化运用,保障科技创新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司法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作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力量,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
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不只是一项司法体制改革任务,而且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科技创新激励机制的高度进行谋篇布局,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战略举措,必将进一步激发社会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和创业活力,为国家建设提供强大推动力。 ——服务“一带一路”等国家发展战略的助力保障。
随着经济全球化特别是知识经济的深入发展,面对传统实体经济增长乏力、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重视科技和文化创新,重视知识产权在国家发展战略中的核心地位与作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加强司法保护力度,已成为各国共识,也成为国家间激励创新、吸引投资和鼓励贸易的重要竞争手段。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已经成为国家根本利益和国际竞争的核心要素。
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有助于发挥知识产权保护的专业化、国际化功能和作用,助力我国企业走向国际,为“一带一路”等战略的实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的规律体现。
知识产权法专业性和技术性极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要求体现司法部门的专门化、管辖的集中化、程序的集约化、人员的专业化,以确保知识产权司法的统一,增强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司法领域的话语权、权威性、影响力。
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整合知识产权司法资源,对专利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进行专业分工、集中受理、集约审理和统一裁判,有助于建设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进一步统一知识产权裁判标准,更有效地平等保障中外当事人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展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的国际形象。 ——解决知识产权审判现实问题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增加,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11万件,同比上升10%。特别是新情况新问题日趋增多,而现有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存在因审判力量分散不均,专业化分工不强,碎片化的审判体制影响知识产权法官审判能力和审判质效的提升,以及民事、行政案件尚未全面实现集中管辖,分散审理程序冗长,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亦不易统一等突出问题,制约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的充分发挥,降低了知识产权审判服务保障国家科技创新大局的工作效果,也影响了知识产权司法国际话语权的构建。
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有助于培养知名知识产权法官,实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专业化、高效率和统一性,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品牌效应和国际影响力。 ——国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发展潮流和通行经验。
对知识产权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和审理,已成为国际社会发展潮流和通行经验。目前,美国、德国、英国、泰国、韩国、印度、土耳其、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俄罗斯、芬兰等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均设立了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统一审理有关知识产权案件。
欧盟也决定设立欧洲专利法院,巴基斯坦已决定成立独立的知识产权法院。即使尚未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国家和地区,也将知识产权案件集中到有关的法院进行审理。
我国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统一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将进一步与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接轨。 选择北京、上海、广州率先探索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既是顺应国家对三地发展战略定位,更好服务全国改革开放、创新发展大局的必然要求,也是因为三地具有探索实践的厚实基础。
北京是我国首都和全国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正着力建设成为科技创新中心;上海是中国最大的城市和经济、金融中心,是全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创新发展的先行者;广东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和试验田,广州则是我国国家级中心城市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北京、上海、广州分别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均较高,科技创新较为活跃,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需求更为强烈和迫切。
三地也是全国较早开展知识产权审判的城市,北京是涉国家专利、商标部门行政案件集中地区;广州管辖广东地区知识产权案件,是全国知识产权案件总量最多的地区;上海作为直辖市,正按照国家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亚太地区知识产权中心城市,上海知识产权审。
7.知识产权案件的级别管辖问题
不是。记住一句话:并非所有的中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专利纠纷案件;并非所有著作权、商标权纠纷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下面是相关司法解释:
1. (1)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注: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指定义乌、昆山、海淀审理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案件。
(2)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 (1)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的城市确定1-2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2)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4. 反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案件》第十八条】
5.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发出了《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调整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1)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标准以下,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3)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体标准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