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有哪些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又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其英文名称是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在中文文献中,人们一般也习惯使用这个英文简称,以下也使用TRIPS指代本条目。
TRIPS是在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体系下的一个多边条约,它于1994年WTO成立时通过。
与WTO的其它条约一样,批准TRIPS的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也必须一揽子接受包括《货物贸易多边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等WTO法律框架内的其它多边协定。
看看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介绍的内容吧:
2.国际贸易中关于知识产权纠纷
有些公司已经获得知识产权,比如在某一个产品下拥有自己的专利,首先你要看你的专利是在哪儿生效、哪儿申请?如果只是一个中国的专利,这个专利从法律来讲只是受到中国范围的保护。你这个专利上所依附的技术,在境外会不会得到保护,要取决于境外的法律是不是能够得到认可。所以,要做的第一件事,对于中国企业的国际化道路第一步、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可能就是遇到知识产权的问题。因为对于跨国的大企业来讲,已经把知识产权的这种诉讼,已经是作为整个国际市场战略非常重要、非常基础的一部分,它们可以说是在中国这个本土以价格的方式打你打不过的时候,它对你出国的企业,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制裁。因为他们手中握有的专利可能更多,他们对运用专利战略、运用专利诉讼的办法可能更加娴熟。所以,对于我们中国企业来讲,必须要充分对这个东西有一个心里上的准备,还有一个时间上的准备。时间上的准备无非是出国之前,我们有一个所谓的防御性的战略。第一能够给的建议是目标产品在目标市场上的专利侵权性分析。如果我知道我这个产品在目标市场的竞争对手可能有同样的技术,我首先要根据目标国家的专利法,对你的竞争对手相同或者是相似产品的专利技术做一下分析,看你的产品是不是会落入它的专利权利保护的范围之内。如果是,就要做相应的应对,或者你要做一些比较规避性的设计,这是最主要的。但是在做这个事情的同时,很多公司容易犯的一个错误就是老是用自己的工程师来做这种判断,因为现在资讯比较发达,各个企业的工程师第一专利是他写的。第二,他可以在网上收取一些资料做分析,但是这只是技术分析。技术分析绝不能代替法律的分析,尤其是中国的一个工程师利用你可能对中国专利法和你自己知道的技术数据进行分析的结论,在国外目标市场可能是不适用的。我自己所经历类似的情况就是工程师一分析,工程师说我们这个产品没有问题,工程师判断的结果可能是两种,一种是没事,这可能误导企业。你说没事,要出去看看是不是真的有事。说有事也可能误导这个企业,主要是你不分析你的产品在目标市场的国家到底有没有侵权。
所以,在企业把自己的产品推向某一个目标市场的时候,一定要请在那个目标市场的专业法律人才对你这个产品,比照当地的专利法或者是当地你竞争对手的专利技术来进行分析,这样才能帮助你企业做一个正确的分析。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有哪些基本原则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缩写TRIPs)简称《知识产权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有七个部分,共73条。其中所说的“知识产权”包括:1.著作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线图设计权;7.未披露的信息专有权。
协议保护的范围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商标、地域标识、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商业秘密等七种知识产权,规定了最低保护要求;并涉及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问题,规定和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有条件地将不同类型的成员加以区别对待。该协定宗旨是促进对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范围内更充分、有效的保护,以使权利人能够从其创造发明中获益,受到激励,继续在创造发明方面的努力;减少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扭曲与阻碍,确保知识产权协定的实施及程序不对合法贸易构成壁垒。
协议内容:
第一部分总条款与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有关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利用的标准
第三部分知识产权执法
第四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与维持及关当事人之间的程序
第五部分争端的防止与解决
第六部分过渡协议
第七部分机构安排;最后条款
4.法律问题:分析国际货物买卖中,知识产权担保问题,怎么分析啊
第四十一条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但是,如果这种权利或要求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卖方的义务应依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
(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
(b)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
(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即免责问题):
(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
(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它规格。
你要分析实际案例的话,可以补充问题,我帮你看看。
5.求一个国际贸易中关于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例
2005年3月的上海汽车博览会上,该公司发现中大集团推出涉嫌侵犯”星航线”知识产权的车型。
中大客车表示,尼奥普兰客车公司作为一家世界著名的客车企业,在司法部门尚未作出最终裁决之前,就对外宣称中大客车完全抄袭,对于这种不负责任的言论,中大客车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民族品牌的合法权益。美国Zippo公司诉中国打火机企业2 006年5月16日,美国著名打火机公司Zippo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申请,指控7家中国企业对美出口和在美销售的打火机侵犯其1项商标,要求启动337调查。
2006年6月1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正式表决通过,对中国企业展开337调查;19日,温州市烟具行业协会发表声明,将和全国同行联手,积极应诉Zippo公司的指控。 9月15日,美国ITC行政法官签发行政命令,根据其相关规则裁定其他应诉方缺席,恒星公司成为唯一与起诉方正面交锋的应诉方。
温州恒星公司在经过几个月的孤独而积极的应诉后,终于与”337调查”的起诉方美国打火机制造商ZI PPO公司达成和解,成为商标保护范围内唯一能向美国公司出口的供应商。美国爱普生公司诉中国墨盒业2006年2月1 7日,美国爱普生公司及其日本子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申请,指控中国在美销售的墨盒(InkCar tridges)产品侵犯其关于喷墨打印机墨盒的专利,要求对其启动337调查。
3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对进口墨盒及其组件进行337调查并正式立案。经过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将24家公司作为此次调查的应诉方。
3月24日,国内耗材巨头纳思达特向某报发表正式应诉声明。7月2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经判决,没有应诉的中国企业的产品统一停止销往美国,并审批通过爱普生申请的临时排除令。
美国、荷兰公司诉中国木地板业200 5年7月1日,美国UnilinBe-heer以及荷兰Unilin、爱尔兰地板工业公司联合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诉圣象集团等中国18家地板企业的地板锁扣专利侵权。2005年7月29日,美国ITC据U-nilinBeheer公司申诉,正式立案调查。
2006年7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行政法官裁定,圣象等三大中国地板公司联合设计的”第7号锁扣地板”可以进入美国,中国地板行业首次获胜。 2006年7月2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公开337调查案初裁结果,Unilin公司的 779号专利无效。
除此之外,836号专利部分无效,绕道设计产品”第7号锁扣”不存在侵权,在官司进展过程中,Un ilin主动撤除486号专利。美国劲量诉中国电池业2003年4月28日,美国劲量电池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中国电池提起”337条款”调查申请。
5月2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正式立案。2004年6月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初裁认定中国企业生产的无汞碱性电池侵犯劲量公司有效和可执行的709号专利。
6月9日,中国电池协会组织各电池生产企业再次联合上诉,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初裁结果进行全面复审。10月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定劲量公司 709号专利因不具备确定性而无效,从而终止对中国电池的337调查。
10月10日,美国劲量公司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申诉。2006年1月25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决美国劲量公司败诉。
(。
6.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知识产权范围的定义
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第一部分第一条中划出了协议中所包含的知识产权的范围,它们是:
(1)版权与邻接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权;
(7)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由于关贸总协定中的知识产权协议是在美国的强烈要求下缔结的;又由于协议中明确规定对作者的精神权利可以不予保护,可以看出,这个协议偏向于“版权”(copyright )理论,而不是“作者权”(droit de auteur)理论。所以,协议中的“copyright”翻译为“版权”要恰当一些。至于“邻接权”,协议中所使用的是最早出自意大利与德国的用法,即 “有关权”。这二者没有本质的不同。
协议中所涉及的、对未披露过的信息的保护,实际上主要指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其中自然也包括对know-how的保护。多年以来,知识产权法理论界以及司法界,关于商业秘密究竟能不能作为一种财产权来对待,一直是争论不休的。但是关贸总协定的知识产权协议至少在国际贸易领域作了肯定的回答。
与“贸易”有关,这里的“贸易”主要指有形货物的买卖。服务贸易也是一种贸易,但是从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的分类来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并不涉及服务贸易。而另外有一个“服务贸易总协议”,去规范服务贸易问题。
与“贸易”有关,这里的“贸易”,既包括活动本身可能是合法的贸易,也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即活动本身肯定是不合法的贸易。在前一种贸易活动中,有时存在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在后一个贸易活动中,则始终存在打击假冒、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所以,在1994年最后文本形成之前,这个协议的标题一直是: “agreement on f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cluding trade in counterfeit goods”。过去有的中文译本,把关贸总协定中的知识产权分协议的标题翻译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这虽然从外文的文字顺序上对照,让人感到是逐字翻译出来的、是无懈可击的。但这种译法可能使一部分人看不懂是什么意思;使另一部分人误认为“知识产权”中包括“假冒商品贸易”,而这又决非原意。所以这种译法并不确切。确切的译法应当是:“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1994年之后,该协议所涉范围无争议地包括假冒商品贸易,这一点已被所有国家所理解、接受,故“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这一附语,没有再出现在最后文本的标题上——它已成为历史。
“知识产权”,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知识产权中的科学发现权、与民间文学有关的权利等等,一般与贸易关系不大,所以这份文件中并不涉及。狭义知识产权中的实用技术专有权的一部分,该协议中也未加规范(例如“实用新型”)。可见,这个协议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既非人们通常理解的狭义知识产权,也非“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所定义的广义知识产权。这一协议中的知识产权自有它特定的范围。这一范围,是由国际贸易实践中的需要(更确切些说,是由某个或某些经济大国在对外贸易中保护本国利益的实际需要)而决定的。也正因为如此,诸如创作者的“精神权利”保护等问题,也被认为与贸易无关而排除在协议之外了。
7.国际贸易中关于知识产权纠纷
爱普生墨盒侵权纠纷案例分析 ——————————————————————————– 爱普生、佳能、惠普等耗材大鳄花费大量气力对付侵权企业的专利侵权行为,甚至不计成本,本意是维护自身的利益,对小厂商的侵权行为形成威慑作用,但和解的结果却削弱了这种打击力度,有悖于企业的初衷 在中国市场,消费者对墨盒性价比的关注度要远高于对产品的技术水准和知识产权的关注,因此,即使耗材厂商在经历千般努力和花费大量成本后讨回了公道,并获得相应赔偿,但并不意味着其就能够得到市场上消费者的肯定 “上海中材数码科技发展公司将根据上海知识产权局的要求,自主收回其在市场上销售的’B&C’及‘倍喜’品牌墨盒并予以销毁,同时,还将废弃相关生产设备及库存产品。”
2005年8月,精工爱普生公司(下称“爱普生”)回复《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的邮件中,就上海知识产权局对上海中材数码科技发展公司(下称“中材数码”)实施行政专利执法一事作出如是声明。 事件发生在2005年5月,爱普生知识产权部在日常监控中发现上海中材数码科技发展公司生产销售的“B&C”及“倍喜”品牌的墨盒侵犯了爱普生墨盒的发明专利,并向上海知识产权局提出了行政干预的请求。
两个月后,即2005年7月,两家厂商在知识产权局主持的调解下达成和解,同时产生了文章开头所述中材数码回收和销毁墨盒的和解条件。 尽管关于墨盒的类似知识产权问题在市场中屡见不鲜,但该事件却是上海知识产权局首次受理的此类纠纷。
记者还从中材数码了解到,尽管不知道是否与墨盒专利纠纷有直接关系,但公司目前已经停业。 纠纷始末 在IT耗材产业,墨盒专利技术是个让许多厂商都头疼的问题。
尤其对于还处在自主研发不成熟阶段的中国企业来说,更是不得不步步小心谨慎,或许一不小心就触到了跨国公司布下的专利“地雷”,成为侵权方被推上被告席。 这一次,轮到了上海中材数码科技发展公司。
中材数码前副总经理曹向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表示,他们销售的墨盒也是购买了其他厂商生产的成品然后加贴自有品牌后投向市场的,“作为试探,我们也只是投放了几百个墨盒,结果在市场销售效果不佳。却没有想到出现这种情况。”
“我们并不知道如果产品侵权会牵扯到贴牌商,因此在该事件的处理中是现学专利知识,现打官司。”曹向阳无奈地说。
对此,上海知识产权局政策法规处陆先生对记者表示,国内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意识亟待加强。 与爱普生的纠纷以和解终了后,中材数码再没有就此事作出任何反应,“我们只想息事宁人。”
曹向阳说。他现在已经离开了上海中材数码科技发展公司,并透露这家公司目前已经停业,具体原因并未说明,只表示与墨盒专利纠纷无直接关系。
迟到的墨盒专利诉讼 “这是我们受理的第一起就墨盒专利产生的纠纷。”陆先生说。
但耗材业内人士心知肚明的是,市场存在的墨盒专利侵权现象远比想象得多。爱普生也表示,这次发现中材数码的侵权行为只是爱普生日常监控工作中很普通的一起案例,并无特别之处。
言下之意,类似的侵权案例并不是少数。 相比于市场上存在的众多侵权厂家,“上海中材数码科技发展公司算是比较倒霉的一家。
爱普生选择向行政机关起诉上海中材数码公司的主要目的其实说白了就是‘杀鸡给猴看’。”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余力说。
他解释说,在中国,不单是耗材行业,在其他许多涉及知识产权的行业,大部分跨国公司在被侵犯专利权后,通常都只会在众多侵权厂商中选择个别的提出诉讼,而不是将所有的企业告上行政机关或法院。 一旦专利权供需双方达成和解,被侵权方可以用和解合同证明自己是专利权拥有者,要求其他侵权厂商停止侵权行为,或者交纳专利权许可费后再继续进行相关产品的生产和投放。
前者实现了“杀鸡给猴看”的目的,而后者则客观上对于被侵权方产品在市场上的推广有利,借他人之手达到了宣传自己的效果。 与爱普生向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干涉请求同时存在的,还有另外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上述拥有大量专利技术权的跨国公司在进入中国市场后,即使检测到国内企业的侵权行为,也不会急于将其推上被告席,而是在等待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一定时间后,才把侵权商告上行政机关或执法机构。 在很多跨国公司的计划中,这才是一个合适的时机,拥有该专利技术的产品往往已经在市场有了一定的知晓和认可度,消费者也已经习惯使用该产品,被侵权方便可在一定程度上坐收市场份额之利,并向侵权方收取专利许可费。
业内人士向记者分析,如此看来,第一起墨盒专利权行政处理的迟到出现也就在情理之中了。在这场利益交锋中,中材数码或许只是一个标本,没有它,也一样会有其他的中材数码们在市场的博弈中“受伤”。
为什么是和解? “对大的墨盒商来说,和解也许是一个很无奈的结果。”同样在面临墨盒侵权问题严峻的跨国公司工作的一位内部人士告诉记者。
该人士说:“爱普生、佳能、惠普等耗材大鳄花费大量气力对付侵权企业的专利侵权行为,甚至不计成本,本意是维护。
8.外贸企业如何防止知识产权侵权
知识产权涵盖的内容很广的,常见的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做为外贸企业,特别要注意向商标和专利是否在你货物进入的国家有在先权利,因为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是有国界的,不是说这个商标在我国注册了就当然在别的国家享有商标权了,必须要在当地进行注册才可以,专利也是如此;而著作权范围保护是全球性的基本。
你做外外贸企业做好和生产厂家签订知识产权侵权免责条款;然生产厂家承担知识产权责任,所以你具体问题还要具体分析。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杭州麦维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您解答,希望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