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确认方式有

1.知识产权包括的内容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专利权是指依法批准的发明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其发明成果在一定年限内享有的独占权或专用权。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就不再受法律保护。

传统的知识产权是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的总和,由于当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不断创造出高新技术的智力成果又给知识产权带来了一系列新的保护客体,因此使传统的知识产权内容也在不断扩展。

保护知识产权能够提供激励机制,激发出更多的创新。

2.企业如何对其知识产权进行科技成果的转化

您好,以下转自光明报,首先,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是影响制约转化运用的核心问题。

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严重降低创新收益的预期,从而降低创新投入和先进技术的引进。现行法律法规缺乏惩罚性规定,《专利法》规定专利侵权赔偿实行“填平原则”,《转化法》草案也规定对虚假欺骗转化行为实行“填平”原则,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较弱。

知识产权实际侵权赔偿标准过低严重影响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的积极性。据统计,我国专利侵权实际赔偿额平均只有8万多元,商标只有7万元,著作权只有1.5万元,远低于一些发达国家的标准。

我国虽然建立了与世界一致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仍缺乏统一标准。在北京、上海、广州试点建设知识产权法院取得重大进展,但仍没有解决知识产权侵权审判标准不统一和赔偿标准不统一问题。

同时,我国还缺乏高素质的专业化知识产权法官队伍,行政执法缺乏调查和法定处罚手段,而且行政与司法衔接不够。第二,供需矛盾问题是影响制约转化运用的根本问题。

科技成果不能有效转化,知识产权不能有效运用,其重要原因在于存在严重的供给与需求矛盾,这是一个根本性问题。高校和科研机构原始创新能力不足,重大科技成果和核心知识产权供给不足,不能满足企业需求。

企业也存在创新能力弱,对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的需求不足的问题。但主要的问题是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供给不适应市场需求,很多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是国家战略、规划、工程、计划甚至是领导人指示的产物。

市场需求是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运用的根本动力,任何科技成果转化都必须识别市场需求和符合有效需求。实际上,现有的很多科技成果转化是通过合作或者委托研发合同方式进行的,如德国弗朗霍夫学会85%的研发资金来自于企业,需求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是主要的转化方式

第三,缺乏有效转化运用模式是影响制约转化运用的突出问题。机构团队和能力是促进转化运用的重要条件,我国高校科研机构没有建立一家像发达国家那样,具有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技术转移和投资功能的技术转移办公室。

知识产权权利分散是制约转化运用的突出问题,国外一些基于技术标准的专利池或专利组合运营企业,为企业提供一揽子许可协议,极大提高了转化运用的效率,而我国没有一家专利池或专利组合的许可企业。产学研合作是转化和知识产权运用的重要途径,而我国创新联盟、技术联盟等并未从根本上解决知识产权的有机组合问题尤其是专利池或专利组合许可、共享与收益分配问题。

信息和风险不对称是制约转化运用的客观问题,而我国科技中介机构大多是简单第三方模式,缺乏有效解决信息与风险不对称问题的手段和能力。创业难是制约转化效率的主要瓶颈,国际经验证明,知识产权转化的最好方式是对它进行投资,而我国绝大多数转化运用机构缺乏投资功能,投资基金又与转化运用机构分离,现有法律政策缺乏对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创业落地环节的支持。

第四,缺乏合理利益分配制度是影响制约转化运用的关键问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运用必须对职务发明人和所在单位同时进行有效的激励。

国外高校科研机构的收益分配政策兼顾了各方积极性,职务发明人基本可以分得扣除成本后收益的1/3左右。然而,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坚持合同优先原则,没有兼顾各方利益,没有规定奖励报酬上限,导致一些单位和地方给发明人的奖励比例过高,一些地方甚至高达95%,影响了单位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不利于转化运用组织机构、人才团队和能力建设。

职务发明人的奖励和报酬实际上都是国有资产的流失,虽然一些法律允许给予职务发明人奖励和报酬,但这并不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本意,其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建立根据职务发明人本职工作和实际贡献的职务发明权利共有制度。第五,法律和政策规定不完善是制约转化运用的重要问题。

我国转化运用的有关法律可操作性存在不足,原则性和上位性规定较多,缺乏实施细则,而且大量使用政策性语言,缺乏限制和规范性规定。科技法、知识产权法之间存在交叉重复和冲突问题,概念各不相同、知识产权处置权不一致,职务成果奖酬比例也不一致。

我国缺乏有效促进转化运用的政策体系,财政投入政策用纯投入方式促进转化运用会扭曲市场。允许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知识产权事务费的政策也不利于高校科研机构转化运用机构、团队和能力建设。

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知识产权服务业增值税税率实际高于以往的营业税税率,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收入营业税税收起征点过低,非职务成果转化收入一次性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负过高。缺乏支持转化运用的保险和再保险政策。

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2011 年废弃后,最重要的需求端创新政策陷入困境。将知识产权作为国有资产要求实现保值增值,而忽视了其维持成本和价值时效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在价值评估、入股等方面均存在不少制度性障碍。

简单化的科技评价导向机制导致大量低质量知识产权产生,国家科技计划等往往将知识产权数量作为验收指标,科技论文和知识产权数量已成为科研人员职称晋升与评聘的主要指标。必须。

3.我国知识产权主要有

知识产权 intelligence property 知识财产的所有权。

亦称智力成果权。 知识产权是对智力劳动产生的创新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是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是指智力成果与完成人人身不可分割的权利,如发明人、发现人或作者的署名权。

在中国,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利是不能转让、赠与和继承的。 财产权利是指智力成果依法获得产权后,权利人通过行使权利取得报酬或奖励的权利,如获得成果转让费和领取奖金等。

知识产权有如下特征:①无形性。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的成果,这种成果是在法律特殊保护下的无形财产。

它与有形财产相比,在权利的产生、侵权行为的表现和法律的保护等方面都不相同;②专有性。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和排它性。

由于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很容易传播及同时被多人实际占有与使用,所以只有通过法律赋予其专有性才能得以保护。知识产权为权利人专有,只能依法确定一个所有权主体;③地域性。

一个国家或地区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或地区范围内有效;④时间性。知识产权只在法定的期限内有效,期限届满就失效。

时间性是对财产权利而言,不涉及人身权利。 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版权和工业产权。

版权是指作者对文学、科学或艺术等作品依法享有的署名、发表、出版、转让和获得报酬等专有权。工业产权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等依法享有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转让等的独占权。

知识产权是人类创造性成果在法律上被作为一种财产权对待时的统称,是一种关于智力活动成果的权利。 知识产权是随着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历史地产出的一种无形财产权。

传统的知识产权主要由工业产权与版权两大类构成。工业产权中又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与禁止不公平竞争权; 版权中包括作者权和作品传播者权。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知识产权所包含的内容,已远远突破了原有的工业产权与版权,而是扩大到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诸如科学发现、民间文学、非专利技术等等。我国的民法通则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范围,也是扩大后的,而不再是传统的范围了。

一项科技成果产生的知识产权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就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而言,申请了专利的,表现为专利权; 不申请专利的,表现为非专利技术成果权或技术密秘权。

就科技成果的表达形式而言,有科技著作或科技论文的著作权等。科技成果实施后,对科技产品则有商标权。

对于一项包含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发明成果,既可利用专利加以保护,又可以利用技术秘密的方式加以保护,还可以利用著作权加以保护。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涉及一切科技成果。

知识产权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知识产权是一种易逝产权。知识虽然是无形的,但知识的应用结果却是有形的,有形物交易后,难以不被别人仿制和揭开其中的原理,并在已有的成果上进一步创造,致使原有的知识成果的经济价值降低或丧失。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知识产权具有易逝性的特点,故而知识产权也可叫 “易逝产权”。 (2)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智力成果,因而是一种无形资产产权。

这种无形资产相对于有形的动产、不动产而言,不占有空间,价值也不固定,但能产生相应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文化效益,是人类财富增长的源泉。 (3) 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工商业信誉的支配权、收益权,而不是智力成果或工商业信誉本身。

智力成果和工商信誉本身无法被他人侵害。即使侵害智力成果或工商业信誉的载体,如侮辱、诽谤有关工商业者的商标标识,也只是侵犯了物权、名誉权、荣誉权,而不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只能是智力成果或工商业信誉的支配权、收益权。 (4) 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法往往在某一个国家或地区内具有法律效力,而在该国或地区境外就失去了约束力。即使国家之间签订了双边或多边知识产权保护条约,甚至参加了国际保护公约,也不能改变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因为任何国家对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是依据本国法律而非所有者人所属国家的法律。也正是因为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才有国际间关于知识产权的双边或多边的条约和国际公约。

(5) 知识产权是受公益限制的权利。智力成果是人类文明的结晶,但过分保护会阻碍知识的传播、使用和发展。

因此,知识产权既有时间的限制又有权利效力的限制。所谓时间限制,指知识产权都有一定的期限,除商标权外,凡期限届满,产权就不复存在。

所谓权利限制,是指为国家或公共利益,可以行使法律规定通常属于权利人才能行使的权利,这种行为依法不属于侵权行为,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强制许可或法定许可制; 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制等。 (共1282字) [引用信息]秦玉琴 主编.新世纪领导干部百科全书·第5卷.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1999.第3295-32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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