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损失的责任

1.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有哪些归责原则

目前,法学界争论较大。在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补充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较为适宜。

归责原则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核心问题。关于侵害知识产权的赔偿责任,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我国民法据此确立了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导、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的侵权归责任原则。同时,据第118条规定,确立了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地位。在我国,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普遍采用的归责原则,是二元归责原则,在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补充适用其他归责原则。其中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两种:一是以无过错责任为补充原则;二是以过错推定责任为补充原则。

2.侵犯知识产权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2、消除影响;3、赔礼道歉;4、赔偿损失等。

(发起方式:被侵权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责任:1、责令停止侵权;2、没收没法所得;3、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4、罚款;5、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发起方式:发现违法线索后进入行政程序)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3.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有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对专利侵权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责令改正、罚款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还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二、民事责任1、停止侵权,是指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根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

2、赔偿损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3、消除影响。在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给专利产品在市场上的商誉造成损害时,侵权行为人就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承认自己的侵权行为,以达到消除对专利产品造成的不良影响。

4.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包括哪些方面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著作权(版权)、货源标记、制止不正当竞争,厂商名称,其它智慧成果,原产地名称,植物新品种。

从中国目前的立法现状看,知识产权法仅是一个学科概念,并不是一部具体的制定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若干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司法解释、相关国际条约等共同构成。

随着知识产权领域的制度创新、法律修订以及理论研究引入注目,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问题、新案件不断出现,极大地丰富了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内容,知识产权法学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和厚实的积淀。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专利证书专利权法律制度;版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商号权法律制度;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等。

5.知识产权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

在我国以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为主体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针对侵权行为,主要规定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承担形式。

1、停止侵害。只要构成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即同时构成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在这里,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相同。

此外,我国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都分别对即发侵权做出了类似的规定:当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即将实施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对权利人来说,这类似于物权请求权中的妨害防止请求权,对义务人来说,则只要其行为具备违法性即构成侵权,即应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

2、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在目前的立法上,只有著作权法规定了这两种责任形式,而且对其构成要件没有明确规定,似乎可以认为只要构成侵犯著作权就要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3、赔偿损失。专利法第60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第63条第2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可以看出,赔偿损失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是完整的“四要件”,即:损害事实、主观过错、行为的违法性以及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4、返还不当得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十种责任形式,其中第四种为返还财产。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第45条第1款规定“司法部门应有权责令侵权者向权利所有人支付适当的损害赔偿费,以便补偿由于侵犯知识产权而给权利所有者造成的损害,其条件是侵权者知道或应该知道他从事了侵权活动。 ”这就是损害赔偿的过错责任原则,紧接着该条第2款规定“司法部门应有权责令侵权者向权利所有者支付费用,其中可以包括适当的律师费。

在适当的情况下,即使侵权者不知道或者没有正当的理由应该知道他从事了侵权活动,缔约方也可以授权司法部门,责令返还其所得利润或支付预先确定的损害赔偿费。 ”这一款规定的责令返还的“所得利润”,即类似我国的“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不同的是,trips协议规定的“返还所得利润”是一种责任形式,而我国则是作为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

6.哪些适用于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方式

1.停止侵害的适用 停止侵害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一项重要民事救济措施,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其基本目的是阻止已经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继续存在,避免损害的发生或进一步发生。

我国知识产权上的停止损害责任,相当于英美法中的永久性禁令(PermanentInjunction)。永久性禁令是英美法系国家蘅平法上的救济措施,是法院在诉讼程序终结时作出的禁止或要求当事人做特定行为的一项令状或命令。

停止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只有一项,即行为人实施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并且该侵权行为仍在继续。侵害一旦存在,不问行为人有无过失或可否回责,亦不问被害人有无损害,均可排除之。

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即使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仍在继续,法院也不宜使用停止侵害之责任。 (1)原告未依法提出请求 在我国,被告民事责任的承担采取原告诉请原则,即只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某种形式的民事责任,而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应该承担该民事责任时,才会判决被告承担责任。

这一点不同于英美法。 (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正当权利受他人不法侵害后,有权请求停止侵害。

但假如适用停止侵害责任的结果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则不能适用停止侵害责任。社会公共利益的衡量具有极大的弹性空间,法院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通常情形下,假如适用停止侵害的责任将导致以下情形发生时,应视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A严重妨碍文化的交流和传播 B严重阻碍科技进步 C影响社会公众健康 D破坏公平竞争秩序 E与客观经济政策相抵触 F违反基本道德准则 G损害消费者正当利益等 2.损害赔偿的适用 损害赔偿是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诉讼中适用最多的民事责任。损害赔偿在我国《民事通则》和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中被称为“赔偿损失”。

从严格意义上讲,“损害赔偿”和“赔偿损失”并不完全等同。“损失”是指侵害财产权造成的后果,而“损害”则是侵害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后果。

因此,“损害赔偿”这一提法更为恰当。 知识产权领域中损害赔偿责任的产生原因有两个:一是违反知识产权合同,二是侵犯知识产权。

此处所称的损害赔偿特指侵权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因过错而侵犯他人特定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补偿受害人所受损害的民事责任。

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 (1)实施了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 (2)行为人有过错 (3)有损害后果 (4)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损害赔偿原则,是指法院在确定赔偿义务人具体赔偿范围和赔偿金额时所应遵循的总的指导准则。在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诉讼中,损害赔偿原则主要有全部赔偿原则、过失相抵原则和衡平原则等。

其中,全部赔偿原则为知识产权乃至整个民事侵权赔偿领域中的最高指导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亦称“填平原则”,是指加害人应对受害人因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害进行全部赔偿,旨在使受害人能够再处于如同损害行为发生前的水平。

全部赔偿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应对受害人因侵权行为的一切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赔偿。在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诉讼中,间接损失的赔偿经常得不到法官的支持。

这是一个值得留意的倾向。赔偿数额计算的不足,就可能出现权利人“得不偿失”、“赢了官司输了钱”、再也不愿“打官司”的情况,从而影响公众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信心。

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损害赔偿数额的三种计算方法,首先按照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利计算,该两项难以确定的,则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公道确定赔偿数额。一些国家的相关制度还规定法定赔偿数额,即由法官根据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侵权手段和情节、侵权时间和范围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判决给予一定数额金钱的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中,不少学者和法官呼吁应建立知识产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在国际上,有关知识产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立法有所不同。伯尔尼公约和TRIPVs协议对知识产权精神损害赔偿题目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参照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例,我国应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但是,知识产权精神损害赔偿必须进行必要的限制,不能任意适用: (1)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著作人身权的侵害,不适用于对著作财产权和专利权、商标权、贸易秘密权等财产性知识产权的侵害。对财产性知识产权的侵害,除同时侵犯受害人的健康权、生命权并且造成严重后果外,不应再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只能适用财产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进行赔偿。

(2)侵犯著作人身权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著作人身权受到侵害要求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受理。

(4)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不予受理。 3.赔礼道歉的适用 赔礼道歉,是。

7.侵害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呢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民事责任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个要件: 一是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表现为具有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故意。

二是侵权人实施了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四是侵权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了损害。 刑事责任 商业秘密权利人在已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和符合商业秘密条件的情况下,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向公安机关申请,要求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侵权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对侵权人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侵权人追究刑事责任: 对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对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8.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民事责任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个要件:

一是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表现为具有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故意。

二是侵权人实施了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四是侵权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了损害。

刑事责任:商业秘密权利人在已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和符合商业秘密条件的情况下,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向公安机关申请,要求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侵权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对侵权人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侵权人追究刑事责任:

对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对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对经县级保密委员会的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或市级科学技术委员会确定为国家秘密的科学技术被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中绝密、机密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的,且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及从事间谍活动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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