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有哪四种
我国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有以下四种:专利保护、行政保护、商标法保护、保密法保护。
在专利权被侵权后,专利权人专利权保护方法:
1、协商、谈判。
与侵权方进行协商,谈判,要求撤销被侵权内容。
2、请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调解。
个人协商无法解决,向有关部门请求帮助,要求撤销被侵权内容。
3、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若再三谈判均无效,则采取法律措施,强行撤销被侵权的内容同时要求经济赔偿等。
专利保护的目的:
1、鼓励发明创造。
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调动了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
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了法律机制,为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运用到生产建设上去,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
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的交流提供了法律准则,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
扩展资料:
1、保护的对象及条件
药品专利的保护对象主要是药品领域的新的发明创造,即技术创新,包括新开发的原料药即活性成分、新的药物制剂或复方、新的制备工艺或其改进。其中最重要的授权条件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保护的目的及作用
专利保护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因此可以说,专利制度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科研开发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概括地讲,专利制度具有以下几个作用:
一是、激励发明创造的作用。
二是、促进技术情报交流和有效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作用。
三是、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的作用。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专利保护
2.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的论文
强化商标保护对中药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当前,尤其要解决中药企业的“老字号”问题。长期以来,“老字号”已经成为困扰中药企业未来发展的一个潜在问题。
例如,“同仁堂”是个已有300多年的中药老字号,但是,由于历史原因,现在除了北京同仁堂外,还有南京同仁堂、天津同仁堂等。这些“同仁堂”们都以中药为主业,但是相互之间却没有任何利益连带关系。
因此,一旦哪个“同仁堂”出了什么质量问题,就很可能会产生连带影响,重演“冠生园陈馅月饼”的悲剧(2001年9月,南京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使用“陈馅月饼”被媒体曝光,上海冠生园集团也受到“株连”,10天内月饼销售量急剧下跌50%。于是,上海冠生园首先站出来声明自己“与南京冠生园毫无关系”,后来四川新都冠生园又联合全国20多家冠以“冠生园”名称的食品企业,准备向南京冠生园“讨个说法”。
冠生园品牌系由1918年到上海经商的广东人冼冠生先生所创,最早经营粤式茶食、蜜饯、糖果。1925年前后,上海冠生园在天津、汉口、杭州、南京、重庆、昆明、贵阳、成都开设分店,在武汉、重庆投资设厂。
其南京分店即是现“南京冠生园”的前身。1956年,冠生园进行公私合营。
冼氏控股的冠生园股份有限公司解体,上海总部“一分为三”,各地分店成为隶属地方的独立法人,与上海冠生园再无关系。时至今日,全国已有数以百计的食品生产企业共占着这个知名商标的使用权)。
对这个问题,可以考虑根据新商标法有关驰名商标、集体商标以及“权利在先原则”的规定,结合行政与市场手段,实现“老字号”的整合与一体化。 (二)中药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 中药的行政保护主要包括新药保护与品种保护制度。
尽管行政保护的初衷是为了规范中药产品的市场秩序,但是由于行政保护实际上是一种全面的保护,因而对中药知识产权来说,也是一种有效的保护措施。现在的问题是,10多年前的行政保护制度到如今已经成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所面临的最大的问题,必须对其进行调整与改革。
具体内容如下: 1.就中药而言,取消新药保护制度。新药保护政策主要是为了便于我国西药企业仿制国外专利药,但是,加入WTO之后,这种作用显然已不再存在了。
2001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的《药品管理法》对此也没作要求。实际上,如果对品种保护政策进行修改,新药保护制度的某些功能完全可以合并到品种保护政策当中来。
2.修改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新的《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第三十六条)。
但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1993年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显然已经不适合WTO框架下的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因此必须对其进行修改。重要的是,中药品种保护的宗旨要从提高中药品种质量、维护中药企业利益转移到促进中医药现代化以及中药企业技术创新上来。
为此,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可做下列修改: (1)调整保护范围。第一、被保护的必须是符合中医药基本理论与原则的中药品种,已经西药化的药品不能作为接受保护的中药品种。
第二、取消第二条 “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条例”,除了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品种外,还应当将获得发明专利的中药品种纳入其中,并且在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逐渐过渡到专利中药品种上。第三、由于行政效力只在一国国内有效,因而品种保护仍然是在我国国内生产的中药品种。
但是,在加入WTO之后的国际化经济环境下,这里的“国内生产”不仅包括内资企业,也会包括外资企业,从而体现WTO的“国民待遇”原则。这就表明,中医药产业的发展将采取开放政策,借助跨国制药企业的科技实力,让其与国内企业一道,为中医药的现代化发展而共同努力。
另外,如果今后逐渐过渡到专利中药品种的话,中药专利的国际保护也将得到保障。同时,中药行业的低水平重复生产问题也将得到根本的解决。
第四、中药保护品种必须体现环境保护的要求,鼓励开发野生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中药品种保护必须用好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WTO/TBT)的有关措施,利用绿色技术管理体系保护我国中药产业。
(2)改善保护机制。第一、专利保护机制与分类保护相结合。
利用专利保护机制的科学性,使中药创新进入一种良性循环;同时,根据中医药基本理论与原则所确定的中药品种的“三性(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差异,对不同的专利中药品种实行分类保护。因为,专利制度实行的是无差异的等同保护,即对所有获得发明专利的产品一律实行20年的保护期限。
不同的发明专利,其“三性”差异可能会比较大,在许多行业里,甚至还存在着垃圾专利的情况。以专利机制对中药品种进行分类保护的目的,就在于通过行政手段对真正的创新药品进行差异化保护,真正地促进中医药产业的现代化与科技创新步伐。
第二、分类保护。行政保护自然要实行分类保护,可以考虑结合现有的新药保护和品种保护的分类标准,将其划分为4类或5类。
从实际效果来看,这套机制就相当于让专利保护与中药品种保护成为中药的两种可供选择的保护方案。虽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效力,但是,由于。
3.我国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有哪四种
我国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有以下四种:专利保护、行政保护、商标法保护、保密法保护。
在专利权被侵权后,专利权人专利权保护方法:1、协商、谈判。与侵权方进行协商,谈判,要求撤销被侵权内容。
2、请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个人协商无法解决,向有关部门请求帮助,要求撤销被侵权内容。
3、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若再三谈判均无效,则采取法律措施,强行撤销被侵权的内容同时要求经济赔偿等。
专利保护的目的:1、鼓励发明创造。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调动了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了法律机制,为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运用到生产建设上去,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的交流提供了法律准则,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
扩展资料: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1、有利于激发医药科技创新的积极性。2、有利于推动医药科技产业化发展。
3、有利于加强对外科技合作和交流。4、有利于中药资源的保护和创新资源的合理配置。
药品知识产权的特征:1、无形性:可以被许多主体使用或反复多次使用而不降低其质量。2、专有性: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权利的客体享有独家实施、占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时间性:法律所确认的药品知识产权的效力具有法定的期限,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知识产权就丧失了法律效力。4、地域性:按照一国法律获得保护的某项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具有法律效力,在其他国家不受法律保护。
药品专利的分类:1、药品发明专利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包括:新药物,新制备方法,药物新用途。2、实用新型专利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专利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专利保护。
4.如何建立中医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目前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的数量过少,仅有2000多家,占企业总数的万分之三,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拥有自己商标的企业仅占40%。
而中医药企业由于其自身产品的特点以及历史遗留的问题,在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方面尤其薄弱,与国家目前大力支持的中药现代化不相匹配,与国际上中医药产研强国之间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淡薄、中成药方面古方和传统炮制技术流失严重、发明专利申请的数量及科技含量偏低。
因此,中医药企业应充分认识到“人的创造力也是经济资产”,以及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和竞争武器的重要价值,重视其在开拓、占领国内外市场,保证竞争优势和发展后劲方面的积极作用。而当务之急是结合自身实际,建立涵盖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的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1.按照统一的知识产权战略进行运作 知识产权战略需要实行高度集中、高效能和稳定的指挥。依据我国大部分中医药企业规模偏小的情况,可根据工作需要明确承担知识产权工作的兼职机构和人员,并从社会中介机构中聘请知识产权方面的顾问,协助企业开展工作。
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建立起专门机构,配备专职的知识产权工作人员,负责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同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与企业整体发展战略相匹配的“以具体产品为中心、以所含技术为内核、以品牌和整体VI设计为外围、以商业秘密保护和行政保护为补充”的知识产权战略,用以指导相关工作。
并进一步完善有关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使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工作有章可循;对违反知识产权规章制度,造成企业经济损失,依据有关法规或制度给予处罚。为鼓励自主创新,应建立合理的知识产权利益分配与奖励制度,对在知识产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给予表彰与奖励,其成绩作为职务聘任和晋升的主要依据之一。
特别要指出的是,为了避免出现因追求科技成果奖励或发表论文过早公开相关技术成果导致无法申报专利的情况,企业应当通过制定激励政策,把取得专利作为业绩考核指标之一,比如设立专利奖励基金,将专利奖励与科技奖励同等对待的形式,引导科技工作者把取得专利作为科研开发立项的目标之一,以鼓励创造、保护创造。 2.选择适当且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 专利保护是药品发明保护中最为有效、力度最大的一种方式。
对于药品而言,专利所保护的是药品的核心技术特征。在中华传统中医药理论实践传承的基础上,企业通过科技创新提高其现代科技含量,是可以适应现代专利制度要求得到保护的。
对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或技术,如医药配方、现代剂型、医药新用途,甚至是药材栽培、养殖技术等应当及时把握专利的申请时机,以专利的形式予以保护。同时,在核心专利的周围,也应适当设置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外围专利,全方位保护核心技术不受侵犯。
我国中药开发研究能力的优势,只有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即以专利的优势,弥补中药品种保护的不足,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这种优势。 我国对医药行政保护主要体现为中药品种保护和新药保护,但是行政保护只是国内强制性的行政保护措施,不具有国际效力。
而且,行政保护存在着三个方面的缺陷:首先,中药品种保护对中药技术开发的前期研究活动中,所存在的技术秘密无法加以保护;其次,中药品种保护只是一种商业秘密保护形式,不具有排他性,对市场的独占不具有效力;第三,中药品种保护会受到专利保护的阻截。有一家中药厂曾经开发生产了一种名为“消咳喘”的中成药,在获得新药证书后,还不到两年的时间内,其他厂家也纷纷获得了该药的生产许可,结果造成多家企业竞争一个产品销售市场的局面。
从此可以看出,中药品种保护对企业不具有战略保护的作用。虽然中药的行政保护是一种过渡性的保护性措施,但鉴于国情,它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还有其存在的必要。
因此,中医药企业仍应当予以重视:对于已受行政保护的药品,应尽可能申请专利保护或在其基础上进行改进创新后申请专利;对于全国存在多个生产厂家的品种,企业自身具有生产、渠道、品牌优势,意图加入竞争行列的,应尽可能获得进行生产或试产的行政许可。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商标不仅仅是一种标记,而且具有深刻的内涵,往往蕴涵企业形象、商品质量、顾客对商品的信赖,顾客可能仅因为信赖该知名商标而购买其商品。
强化商标保护对中医药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一是要解决“老字号”问题。
例如,由于历史原因,现在除了北京同仁堂外,还有南京同仁堂、天津同仁堂等。这些“同仁堂”们都以中药为主业,但是相互之间却没有任何利益连带关系。
因此,一旦哪个“同仁堂”出了什么质量问题,就很可能会产生连带影响,重演“冠生园陈馅月饼”的悲剧。对这个问题,可以考虑根据新商标法有关驰名商标、集体商标以及“权利在先原则”的规定,结合行政与市场手段,实现“老字号”的整合与一体化。
二是要注意特色产品名称的商标保护,防止因厂家大量仿照生产而淡化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区别相同商品或服务不同经营者的功能。
5.知识产权保护有哪些途径呀
知识产权保护,这些途径你要牢记!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那么,如果这种权利受到了侵害,我们该采取什么方法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呢?
下面,就让小纳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保护知识产权的途径有哪些。
首先,通过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途径:
1、著作权的行政保护:主管机关为国家版权局和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其中申请涉外侵权行为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是外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应委托国家版权局指定的代理人代为申请。
2、专利权的行政保护:主管机关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专利纠纷进行行政调处。其中专利纠纷主要包括: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权属纠纷等。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条件如下:调处请求人必须是与纠纷和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有明确的被请求人,有具体要求和事实依据。属于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和收案范围。当事人尚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3、商标权的行政保护:主管机关为侵权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涉外商标案件或大案、要案应由地级或直接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其次,通过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途径:
1、管辖权的确定: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因案件性质不同,分别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及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2、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应满足的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维护自身权益,知识产权保护不容轻视!
编辑:小纳@纳杰知识产权
文章来源:纳杰知识产权公众号(najieip)
6.如何建立中医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目前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的数量过少,仅有2000多家,占企业总数的万分之三,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拥有自己商标的企业仅占40%。
而中医药企业由于其自身产品的特点以及历史遗留的问题,在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方面尤其薄弱,与国家目前大力支持的中药现代化不相匹配,与国际上中医药产研强国之间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淡薄、中成药方面古方和传统炮制技术流失严重、发明专利申请的数量及科技含量偏低。
因此,中医药企业应充分认识到“人的创造力也是经济资产”,以及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和竞争武器的重要价值,重视其在开拓、占领国内外市场,保证竞争优势和发展后劲方面的积极作用。而当务之急是结合自身实际,建立涵盖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的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1.按照统一的知识产权战略进行运作 知识产权战略需要实行高度集中、高效能和稳定的指挥。依据我国大部分中医药企业规模偏小的情况,可根据工作需要明确承担知识产权工作的兼职机构和人员,并从社会中介机构中聘请知识产权方面的顾问,协助企业开展工作。
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建立起专门机构,配备专职的知识产权工作人员,负责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同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与企业整体发展战略相匹配的“以具体产品为中心、以所含技术为内核、以品牌和整体VI设计为外围、以商业秘密保护和行政保护为补充”的知识产权战略,用以指导相关工作。
并进一步完善有关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使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工作有章可循;对违反知识产权规章制度,造成企业经济损失,依据有关法规或制度给予处罚。为鼓励自主创新,应建立合理的知识产权利益分配与奖励制度,对在知识产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给予表彰与奖励,其成绩作为职务聘任和晋升的主要依据之一。
特别要指出的是,为了避免出现因追求科技成果奖励或发表论文过早公开相关技术成果导致无法申报专利的情况,企业应当通过制定激励政策,把取得专利作为业绩考核指标之一,比如设立专利奖励基金,将专利奖励与科技奖励同等对待的形式,引导科技工作者把取得专利作为科研开发立项的目标之一,以鼓励创造、保护创造。 2.选择适当且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 专利保护是药品发明保护中最为有效、力度最大的一种方式。
对于药品而言,专利所保护的是药品的核心技术特征。在中华传统中医药理论实践传承的基础上,企业通过科技创新提高其现代科技含量,是可以适应现代专利制度要求得到保护的。
对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或技术,如医药配方、现代剂型、医药新用途,甚至是药材栽培、养殖技术等应当及时把握专利的申请时机,以专利的形式予以保护。同时,在核心专利的周围,也应适当设置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外围专利,全方位保护核心技术不受侵犯。
我国中药开发研究能力的优势,只有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即以专利的优势,弥补中药品种保护的不足,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这种优势。 我国对医药行政保护主要体现为中药品种保护和新药保护,但是行政保护只是国内强制性的行政保护措施,不具有国际效力。
而且,行政保护存在着三个方面的缺陷:首先,中药品种保护对中药技术开发的前期研究活动中,所存在的技术秘密无法加以保护;其次,中药品种保护只是一种商业秘密保护形式,不具有排他性,对市场的独占不具有效力;第三,中药品种保护会受到专利保护的阻截。有一家中药厂曾经开发生产了一种名为“消咳喘”的中成药,在获得新药证书后,还不到两年的时间内,其他厂家也纷纷获得了该药的生产许可,结果造成多家企业竞争一个产品销售市场的局面。
从此可以看出,中药品种保护对企业不具有战略保护的作用。虽然中药的行政保护是一种过渡性的保护性措施,但鉴于国情,它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还有其存在的必要。
因此,中医药企业仍应当予以重视:对于已受行政保护的药品,应尽可能申请专利保护或在其基础上进行改进创新后申请专利;对于全国存在多个生产厂家的品种,企业自身具有生产、渠道、品牌优势,意图加入竞争行列的,应尽可能获得进行生产或试产的行政许可。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商标不仅仅是一种标记,而且具有深刻的内涵,往往蕴涵企业形象、商品质量、顾客对商品的信赖,顾客可能仅因为信赖该知名商标而购买其商品。
强化商标保护对中医药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一是要解决“老字号”问题。
例如,由于历史原因,现在除了北京同仁堂外,还有南京同仁堂、天津同仁堂等。这些“同仁堂”们都以中药为主业,但是相互之间却没有任何利益连带关系。
因此,一旦哪个“同仁堂”出了什么质量问题,就很可能会产生连带影响,重演“冠生园陈馅月饼”的悲剧。对这个问题,可以考虑根据新商标法有关驰名商标、集体商标以及“权利在先原则”的规定,结合行政与市场手段,实现“老字号”的整合与一体化。
二是要注意特色产品名称的商标保护,防止因厂家大量仿照生产而淡化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区别相同商品或服务不同经营者的功能。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