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合同法的知识点

1.合同法知识点是什么

1。

要约和要约邀请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2。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和失效 (1)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要约的撤回 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3)要约的撤销(2001年多选题) 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3。承诺期限 (1)承诺期限的起算 ①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②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承诺的迟延与迟到(2012年单选题) ①承诺的迟延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②承诺的迟到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 4。

承诺内容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以上便是分析内容,仅供参考。

2.合同法的基础知识有哪些

合同法相关基本知识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而是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效力未定合同: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②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③无权处分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经追认权人追认后,自始有效,否则,自始无效。

3.经济法中 合同法的各项条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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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经济法

首先,你所列上述问题是一个很好的考试案例题目,贯穿了合同法的几个基本概念。

第一个是合同无效问题,对应合同法52条,原因在于你所述“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个是合同无效的溯及力问题,对应合同法56条,被确认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

第三个是合同无效的返还问题,对应合同法58条,依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本案例中的返还是双向的,财产包含物资及金钱。

第四个是债权人的代位权,对应合同法73条,家农公司可以直接起诉五明公司要求偿还100万。

第五个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对应合同法74条,家农公司可以起诉撤销理会公司对达达公司的无偿赠与,期限为1年,起算点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但行为发生超过5年则该权利消灭。

特别提示:

根据法律规定,在代位权和撤销权诉讼中,家农公司的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5.经济法

首先,你所列上述问题是一个很好的考试案例题目,贯穿了合同法的几个基本概念。

第一个是合同无效问题,对应合同法52条,原因在于你所述“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第二个是合同无效的溯及力问题,对应合同法56条,被确认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第三个是合同无效的返还问题,对应合同法58条,依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本案例中的返还是双向的,财产包含物资及金钱。第四个是债权人的代位权,对应合同法73条,家农公司可以直接起诉五明公司要求偿还100万。

第五个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对应合同法74条,家农公司可以起诉撤销理会公司对达达公司的无偿赠与,期限为1年,起算点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但行为发生超过5年则该权利消灭。特别提示:根据法律规定,在代位权和撤销权诉讼中,家农公司的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6.关于经济法中《合同法》的一个案例分析~急~~~

甲企业向乙企业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企业在10日内报价。乙企业接受甲企业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并要求甲企业在10日内回复;甲企业按期回复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企业在未签订书面合同 的情况下按甲企业提出的条件发货,甲企业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也未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货物价格下跌。甲企业遂提出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要求乙企业尽快取回货物。乙企业不同意甲企业的意见,要求其支付货款。随后,乙企业发现甲企业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债权无法实现,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

1)甲企业 传真、乙企业报价 、甲企业 回复行为的法律性质。

2)双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乙企业发现甲企业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企业可采取何种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法律对此有何具体规定。

答:(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乙报价行为的性 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乙的报价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 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限内作出。

(2)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题中,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

(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对撤销权的时效,《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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